(原标题:朋友圈可以发广告 但要慎重)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郭苏莹) 今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今后,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否意味着今后不能在朋友圈发广告了?
昨日,广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该《暂行办法》时表示,根据新政,朋友圈发广告,应注明属广告,且应对广告的发布担责,所以这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在朋友圈发广告。
市民疑惑1
今后不能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了?
市民李女士:
“有时候帮朋友转发汽车广告到朋友圈,现在看到新规定,我很担心,是不是这类广告不能发了,一旦发出来要被处罚?”
昨日,广东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林阳表示,“并不是说不让发广告,而是不能随意发广告。因为每一条发出的广告,不管是作为广告主还是广告发布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意思是,你一旦发布了广告,就成为追责主体,广告涉及虚假不实内容、发布未经审查的特殊广告等违法内容,也应担责”。
提醒
就李女士的情况而言,帮忙朋友发汽车广告,将这个内容转发到朋友圈,如果是最初在朋友圈发布广告的人,应注明“广告”二字,同时应对广告内容负责,在发布前,应核对其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车辆合格证等,明确其信息是否真实。如产生不实内容等,作为发布者也要承担责任。
所以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参与经营活动。
市民疑惑2
哪些内容算广告?如何区分广告与信息?
《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5类: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这些是信息而不是广告:
“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不是广告。)
“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视频内容,转发给大家看看。”(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也不是广告。)
市民疑惑3
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吗?
在公众号上,有讲述自己的经历、分享感受的文章,但文末笔锋一转,或推荐个人使用的护肤品,或成了某个公司的推销内容……这些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吗?
要!根据新政,互联网广告要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别,而互联网媒介上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片等都在广告之列。
如何标注?
前半段故事和后半段的广告应分开,只需在后半段标注广告即可;如果不拆开,整个策划文案就需要统一标注为广告。
关于处罚
未标明互联网广告最高罚10万
《暂行办法》规定:
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