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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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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8777号)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重大事项提示

一、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吉林担保”)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8亿元(含8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21号)核准。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16吉保01,债券代码:112440,本次债券首期发行基础发行规模为2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本期债券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不超过400万张,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详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第二节、二、(三)跟踪评级相关安排。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为25.77亿元,合并报表口径资产负债率29.91%、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30.13%;截至2016年3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为26.10亿元,合并报表口径资产负债率29.12%、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28.87%;发行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以及2016年一季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61亿元、1.97亿元、1.46亿元和0.35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1.68亿元,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交易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二、本期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后拟安排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由于具体上市审批或核准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深交所上市,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因此,投资者应清楚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即投资者可能无法立即出售其持有的本期债券,或即使投资者以某一价格出售其持有的本期债券,投资者也可能无法获得与活跃二级市场上类似投资收益水平相当的收益。

三、本期债券未提供担保安排。由于本期债券采取无担保的方式,在债券存续期内,如果因不可控制因素,如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则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兑付。

四、经大公国际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根据大公评级的符号及定义,该级别反映了本次债券的信用质量很高,信用风险很低。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对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考虑到大公国际对公司和本次债券的评级是一个动态评估的过程,如果未来大公国际调低对公司主体或者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本次债券的市场价格将可能随之发生波动从而给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适用性。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以每一张未到期的本期债券为一表决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公司为本期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六、截至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分别为18,181.12万元、17,490.41万元、26,692.49万元和27,716.33万元,主要为关联方资金拆借、公司借款及子公司应收债权等,占各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59%、5.67%、7.26%和7.53%,占总资产比例较高,发行人已按风险高低计提坏账准备,但仍存在无法全额收回的风险。

七、发行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以及2016年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30亿元、1.32亿元、和-1.90亿元和-4.50亿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波动可能会对正常经营资金周转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支付能力。

八、报告期内发行人整体负债规模有所增长,截至各报告期末,负债总额分别为8.80亿元、10.02亿元、11.00亿元和10.72亿元。其中,流动负债在总负债中的占比分别为98.50%、98.73%、98.83%和98.80%,存入保证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流动负债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担保赔偿准备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逐年增长是负债总额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也体现了公司担保业务规模的防风险性进一步提高。

九、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担保业务主要集中在农林牧业、生产制造业和商业服务业。截至2015年末,农林牧业、生产制造业和商业服务业的在保责任余额分别为35.62亿元、20.35亿元和10.02亿元,在总在保责任余额的占比分别为32.41%、18.52%和9.12%。从单一客户集中度来看,截至2015年12月末,公司前十大客户在保责任余额总计16.30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63.26%;截至2016年3月末,公司前十大客户在保责任余额总计16.74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64.14%。与此同时,公司遵循国家行业管理办法,确保担保责任放大比例、单一客户集中度等指标符合规定,并按要求提取风险准备。

十、发行人的担保及贷款业务、资本架构以及定价和拨备政策均受到各项国家、省级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则、政策及措施的约束。该等法律、规则、法规、政策及措施由不同的中央政府部委和部门、省级及地方政府部门颁布,并可能由公司经营所在各省内各个地方机构执行。鉴于该等法律、规则、法规、政策及措施未来可能的变化,倘若公司未能及时进行调整,或未能完全符合适用法律、规则、法规、政策及措施,则会对公司的业务活动及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

十一、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资本实力不断增强,业务规模稳步增长,总体运行较为平稳。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法人机构不断增加,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范围逐步扩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持续增强。另一方面,受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中小企业经营面临一定困难等因素影响,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压力有所上升。担保行业代偿余额不断上升。此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着机构数量过多、盈利能力偏弱等问题,特别是部分融资担保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导致担保市场整体声誉和经营环境受到损害。

总体而言,我国融资担保行业总体运行较为平稳,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持续增强,但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压力有所上升,行业过度竞争、发展良莠不齐等问题依然突出。如果未来受到行业不良影响,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十二、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次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总资产为275,976.18万元、308,384.81万元、367,624.84万元和368,242.26万元,净资产为187,938.95万元、208,162.20万元、257,671.21万元和260,993.71万元,净利润为15,887.53万元、19,651.41万元、14,462.09万元和3,503.78万元。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但本次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次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次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在交易所上市后本期债券的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

十三、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次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十四、质押式回购安排: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受当前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发行人应收代偿款逐年增加。截至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代偿款净额分别为12,866.67万元、20,790.75万元、24,372.53万元和24,372.53万元。与此同时,公司积极开展债权清收工作,加大力度盘活资产,对代偿逾期项目继续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清收活化。截止最近三年末,公司累计担保代偿回收率分别为80.06%、79.69%和85.80%,相对降低了应收代偿款不断增加的风险。

十六、受业务性质影响,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仍有尚未了结的执行案件。执行案件中诉讼标的总价值15,0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5.75%,占比较高,提请投资者注意。

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志福

设立日期:2005年4月16日

注册资本:122,958.16万元

实缴资本:122,958.16万元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8777号

邮政编码:130022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于航

联系电话:0431-85826564

传真:0431-8582656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2200007710986328

所属行业:其他金融业(行业分类代码:J69)

经营范围:为省内各类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为各类政策性基金贷款提供担保;为消费贷款提供担保;个人住房置业类贷款担保、个人经营类贷款担保及个人消费类贷款担保业务;为市、州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再担保;与市、州担保公司联合担保;省际间担保、再担保业务;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银行票据贴现担保、企业技改项目担保、公益性事业单位贷款担保等其他形式的担保;接受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委托及投资;作为国有投资出资人代表;国家开发投资参股经营;小额委托贷款;以闲置资金进行国债、国债回购、金融债券、国家重点企业债券、基金类证券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开发;投资咨询、资信评估、项目招投标、科技成果转让、信息开发等中介服务及相关的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1、发行人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发行人成立于2005年4月16日,其股东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春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人主要从事为各类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经营类、消费类、流通类、住房置业类)、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委托贷款。公司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组织架构,主营业务结构稳定,收入保持稳定态势,不依赖政府补贴,也不替政府进行融资活动,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子公司也均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经本次债券发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查询银监会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发行人目前不在银监会政府融资平台名单之中。

2、发行人近年来无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已经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备案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的所有有息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不存在债务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资金使用用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1、2015年11月1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并出具了《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

2、2015年11月27日,公司股东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请示》并出具了《关于同意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3、2016年7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21号)核准,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8亿元(含8亿元)的公司债券。公司将综合市场等各方面情况确定各期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规模及发行条款。

(四)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全称: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吉保01,债券代码:112440。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本期债券发行为第一期发行,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2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

4、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9月2日。

10、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9月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9月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15、增信措施: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7、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债券受托管理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面向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合格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20、发行方式: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

21、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安排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22、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3、发行费用:本期债券发行总计费用(包括承销费用、委托管理费用、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用、审计费用、发行手续费等)预计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1.5%。

24、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25、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26、质押式回购安排: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7、上市安排: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次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次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次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次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28、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本次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1、本次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16年8月31日。

发行首日:2016年9月2日。

预计发行期限:2016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5日,共2个工作日。

分期发行:本次债券拟分期发行,本期债券发行为首期发行,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2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公司将综合市场等各方面情况确定各期的发行时间及发行条款。

2、本次债券上市时间安排

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8777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福

联系人:于航

联系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8777号

联系电话:0431-85826564

传真:0431-85826562

(二)主承销商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屠建宗、江生可、姚良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36号院

联系电话:010-65522557

传真:010-65534498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

负责人:彭雪峰

经办律师:李青、张静彦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3层、30层

联系电话:021-58785888

传真:021-20283853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B2座3楼

负责人:王子龙

联系人:陈刚、陈浩

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268号港汇广场A座18楼

联系电话:0551-62842202

传真:0551-62840302

(五)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901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联系人:韩铄、李佳睿、张建国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9层

联系电话:010-51087768

传真:010-84583355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屠建宗、江生可、姚良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36号院

联系电话:010-65522557

传真:010-65534498

(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户名称: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户:221000603010824013053

人行支付系统号:30124100027

(八)申请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总经理:王建军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5045号

电话:0755-82083333

传真:0755-82083275

(九)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总经理:戴文华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三、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次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1、接受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对本次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2、本次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3、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次债券在深交所发行上市,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第二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情况

一、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该评级报告在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网站予以公布。

二、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事项

(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该级别反映了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的信用质量很高,信用风险很低。

(二)评级报告的主要内容

1、评级观点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融资担保等业务。评级结果反映了吉林担保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政府部门和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资产流动性较好,净资产规模逐年增长等优势;同时也反映了公司代偿发生频率较高,担保业务行业和客户集中度较高等不利因素。综合分析,吉林担保能够对本次债务偿还提供很强的保障,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很低。

预计未来1~2年,随着担保业务的不断创新,投资业务的不断发展,风险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吉林担保业务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综合竞争力有望持续增强。大公对吉林担保的评级展望为稳定。

2、优势

(1)公司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并与政府部门和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业务的拓展;

(2)公司担保代偿回收率处于较高水平,有利于减少代偿损失;

(3)公司流动资产占比较高,资产流动性较好;

(4)公司净资产规模逐年增长,担保责任放大比例保持在相对适中的水平,为未来业务发展提供了空间。

3、关注

(1)受吉林省经济增速较快回落影响,公司代偿发生频率较高,风险管理面临一定挑战;

(2)公司担保业务的行业和客户集中度较高,不利于分散风险。

(三)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将对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债主体”)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跟踪评级期间,大公将持续关注发债主体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其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以及发债主体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动态地反映发债主体的信用状况。

跟踪评级安排包括以下内容:

(1)跟踪评级时间安排

定期跟踪评级:大公将在本次债务存续期内,在每年发债主体发布年度报告后两个月内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不定期跟踪评级:大公将在发生影响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后及时进行跟踪评级,在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下1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发布评级结果。

(2)跟踪评级程序安排

跟踪评级将按照收集评级所需资料、现场访谈、评级分析、评审委员会审核、出具评级报告、公告等程序进行。

大公的跟踪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将对发债主体、监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披露对象进行披露。

(3)如发债主体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所需资料,大公将根据有关的公开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或宣布前次评级报告所公布的信用等级失效直至发债主体提供所需评级资料。

三、发行人的资信情况

(一)发行人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

本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直保持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并持续获得其授信支持,融资能力较强。

截止2016年3月31日,公司合并口径银行授信额度合计为268.00亿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为84.39亿元,尚余授信额度为183.61亿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均用于发放担保贷款。

(二)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未曾出现严重违约。

(三)报告期内发行的债券以及偿还情况

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未有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券。

(四)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计划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以8亿元的发行规模计算发行,本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为8亿元,占公司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26.10亿元的比例为30.65%。

(五)发行人报告期内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的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发行人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3月合并财务报告,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注:上述指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各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总资产平均余额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

主营业务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息支出

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志福

设立日期:2005年4月16日

注册资本:122,958.16万元

实缴资本:122,958.16万元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8777号

邮政编码:130022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于航

联系电话:0431-85826564

传真:0431-8582656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2200007710986328

所属行业:其他金融业(行业分类代码:J69)

经营范围:为省内各类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为各类政策性基金贷款提供担保;为消费贷款提供担保;个人住房置业类贷款担保、个人经营类贷款担保及个人消费类贷款担保业务;为市、州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再担保;与市、州担保公司联合担保;省际间担保、再担保业务;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银行票据贴现担保、企业技改项目担保、公益性事业单位贷款担保等其他形式的担保;接受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委托及投资;作为国有投资出资人代表;国家开发投资参股经营;小额委托贷款;以闲置资金进行国债、国债回购、金融债券、国家重点企业债券、基金类证券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开发;投资咨询、资信评估、项目招投标、科技成果转让、信息开发等中介服务及相关的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情况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春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16日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51.03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人民币12,051.0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6%;长春科投出资人民币5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业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所出具的“利安达验资【2005】第D-2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8年1月4日,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10,000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缴纳。变更后注册资本为22,551万元,实收资本22,551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98%,长春科投占2%。本次出资业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08)001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8年11月11日,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37,551万元,实收资本37,551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98.7%,长春科投占1.3%。本次出资业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08)012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9年6月18日,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45,551万元,实收资本45,551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98.9%,长春科投占1.1%。本次出资业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09)005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9年8月11日,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48,551万元,实收资本48,551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99%,长春科投占1%。本次出资业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09)006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9年11月4日,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50,551万元,实收资本50,551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99%,长春科投占1%。本次出资业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09)009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9年12月15日,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10,000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60,551万元,实收资本60,551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99.17%,长春科投占0.83%。本次出资业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09)014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0年10月27日,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63,551万元,实收资本63,551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99.21%,长春科投占0.79%。本次出资业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1年5月27日,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65,551万元,实收资本65,551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99.24%,长春科投占0.76%。本次出资业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1)017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1年10月10日,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68,551万元,实收资本68,551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99.27%,长春科投占0.73%。本次出资业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1)018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2年5月3日,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70,551万元,实收资本70,551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99.29%,长春科投占0.71%。本次出资业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2)007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2年12月12日,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73,551万元,实收资本73,551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99.32%,长春科投占0.68%。本次出资业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2)第023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3年3月12日,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缴纳,变更后注册资本75,551万元,实收资本75,551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99.34%,长春科投占0.66%。本次出资业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3)003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3年11月22日,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41,407.16万元,由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6,958.16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99.57%,长春科投占0.43%。本次出资业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3)013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4年7月1日,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2,000.00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缴纳,变更后注册资本118,958.16万元,实收资本118,958.16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99.58%,长春科投占0.42%。本次出资业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4)007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4年11月20日,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4,000.00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缴纳,变更后注册资本122,958.16万元,实收资本122,958.16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99.59%,长春科投占0.41%。本次出资业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4)008号”《验资报告》验证。

(三)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99.59%控股,其实际控制人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发生变化。

(四)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二、发行人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注册资本为122,958.16万元,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公司总股本的99.59%。公司的股本结构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三、发行人组织结构、治理结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建立了较完整的内部组织结构,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及工作细则。本公司的内设部门组织结构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发行人的治理结构

公司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的公司,自成立以来制订了《公司章程》,发行人建立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

1、发行人股东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长春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99.59%和0.41%的股权。

省国资委行使以下职权:

(1) 批准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2) 委派、更换集团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监事,推荐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长、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集团公司的营运目标,考核其国有资本营运情况,根据效绩进行奖惩;

(6) 审核批准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事项;

(7) 制定和批准集团公司章程;

(8) 批准集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 决定集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等事项;

(10) 决定集团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解散和清算;

(11) 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12) 其他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

风投公司行使以下职权:

(1) 风投公司全部出资权利,委托省国资委全权行使;

(2) 风投公司同意不设股东会,不参加集团公司的决策与管理;

(3) 风投公司同意不参与集团公司的经营和分红;

(4) 风投公司同意在集团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不按比例分享资产损益。

省国资委和风投公司义务如下:

(1) 足额缴纳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对集团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 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 《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发行人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其中职工董事一名,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全体董事由省国资委履行任免程序。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为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2) 执行省国资委的决议;

(3) 决定集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审议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单笔超过3,000万元或对单一项目累计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决定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单笔在3,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投资事项的项目,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决定投资类担保单笔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决定融资类担保单笔在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项目;决定履约类担保单笔在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项目;决定分公司设立。

(5) 制订集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 制订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拟订集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 拟订集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 决定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 根据省国资委推荐人选,聘任或者解聘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1) 制订集团公司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等制度;

(12) 提出本《章程》的建议修改方案;

(13) 负责建立并监督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4) 负责确保集团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业务风险程度;

(15) 在被担保人不能到期履行偿付义务时,决定集团公司在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成债权人时,依法行使债权人权利,采取以下方式追偿代偿损失:

1) 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损失;

2) 拍卖、变现其抵押和质押物,以其收入弥补损失;

3) 租赁其资产,以租赁收入弥补损失;

4) 其他合法处置方式。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除职工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可由省国资委继续委派,全体董事由省国资委履行任免程序。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选派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仍履行董事职务。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省国资委指定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董事长由省国资委指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长作为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 检查、督促经营层对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 签署应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4)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5) 负责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定期检查评价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参加由董事会决定的担保事项以外的担保事项决策会议,可代董事会行使否决权,以确保经营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评估、监测并控制风险。

(6)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集团公司业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集团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省国资委报告;

(7) 省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方式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出席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时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或表决情况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事项应做成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在决议上签名,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集团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集团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做出会议纪录,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发行人监事会

集团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出资人负责,向出资人报告工作,监督、指导、委派审计部门开展企业监督工作。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接受集团公司监事会监督指导,除职工监事外,由集团公司监事会向集团公司党委提出任免建议。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省国资委委派。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省国资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对省国资委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 对集团公司担保项目、自有资金投资项目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并按照监督事项定期提出专项监督报告;

(2) 监督检查集团公司财务情况,查阅集团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及与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集团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在集团公司实施重大项目前,集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报告监事会,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监事会的全程监督;

(4)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集团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省国资委提出罢免的建议;

(5) 当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集团公司的利益时,口头或书面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省国资委通报。

(6) 监督检查集团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7) 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运营情况;

(8) 监事会主席列席参加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策委员会会议,以及重要的子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或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列席集团公司担保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会议;

(9)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10) 省国资委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监事会会议:

(1)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3) 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4、发行人管理层

集团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省国资委推荐人选,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具体组织经营层研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组织经营层向董事会提出投资方案;

(2) 组织相关人员提出完善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与决策方案,报出资人和董事会进行修改;

(3) 拟订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集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集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7)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8)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1)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2) 集团公司资金运用、经营管理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3)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接受总经理领导,对所分管工作事项承担经营成果和经营风险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集团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公司经营的特点,公司设立决策委员会,对除需要董事会决策的公司相关担保等业务进行决策。决策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对外投资单笔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项目;投资类担保单笔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融资类担保单笔在10,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0万元)的项目;履约类担保单笔在10,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0万元)的项目;过桥、委贷等短期投资类项目;在保余额超过公司净资产20倍以上时新增担保业务,需提交董事会决策。

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法律事务部部长共7人,决策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保管理部部长、审计稽核部部长、投资管理部部长、财务管理部部长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应当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决策委员会设秘书两人,分别由担保管理部副部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决策方式:决策委员会实行票决制,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表决同意的项目视为通过评审;为规避风险,决策委员会主任可代董事会行使否决权。

(三)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集团公司按照本章程规定和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经营。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办理贷款担保的业务手续,并严格履行相关的合同与协议。

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建立了董事会下设委员会议事制度、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法律事务制度、审计督察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划发展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节选部分内部制度如下:

1、董事会下设委员会议事制度

为规范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决策程序,树立审计权威,建立健全的薪酬管理制度,增强防控风险的能力,根据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定和咨询委员会议事规定等四大委员会议事制度。

2、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明确担保业务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效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制定了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反担保管理办法、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等14个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文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担保业务管理控制体系。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为健全员工的薪酬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集团公司设立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制定集团公司薪酬政策及架构,制订薪酬标准、年终薪酬考核工作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工作,隶属于董事会,职责包括以下内容:就集团公司的薪酬政策、架构,并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集团公司薪酬政策与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改进意见;按照董事会通过的集团公司目标,对集团公司各级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评价;拟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董事会选任。

4、审计督察制度

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对集团公司各项工作实施监督、核查、处罚、考核的专门机构,隶属于董事会,职责包括以下内容:负责审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其具体执行,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负责审议集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项目的审计方案;负责审议内部审计结论,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风险提示、整改措施发表意见,审议监察整改意见可行性和执行期限,并监督其执行;负责审议对违规、违纪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理、处罚决定,并下发《审计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负责审议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和评价结果,负责对集团公司责任体系的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对重大事项提议进行审计;促进审计监察与监察工作相结合,健全内部监察机制,确保审计监察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审议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集团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工作事项。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董事会选任。集团公司的年终决算审计或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审计,由省国资委或董事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资产、机构等方面与现有股东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四、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一)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下属子公司及协议控制公司介绍

(下转22版)

主承销商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吉林担保”)已于2016年7月5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21号)核准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8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本期发行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2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剩余部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债券简称:16吉保01,债券代码:112440。

2、 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2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每张面值为100元,发行数量为不超过400万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

3、 根据《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4、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本期债券评级为AA级,主体评级为AA级。本次债券发行上市前,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为26.10亿元(2016年3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29.12%,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28.87%。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一季度发行人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61亿元、1.97亿元、1.46亿元和0.35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预计年均可分配利润为1.68亿元,足以覆盖本次债券每年的利息的1.5倍。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5、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次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次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次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次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6、 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增信措施: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8、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10、 本期债券的询价区间为4.50%-4.9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9月1日(T-1日)向网下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并根据利率询价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9月2日(T日)在深圳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11、 本期债券面向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合格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发行采取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情况进行配售,具体配售原则请详见本公告之“三、网下发行”之“(六)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12、 网下发行对象为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合格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向簿记管理人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机构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单位为10,000手(100,000张,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簿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账户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代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 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期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5、 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16、 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6年8月31日(T-2日)的《上海证券报》上。与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询。

17、 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期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全称: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吉保01,债券代码:112440。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首期基础发行规模为2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公司将综合市场等各方面情况确定各期的发行时间及发行条款。

4、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9月2日。

10、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但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2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9月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但若投资者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分别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15、增信措施: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7、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债券受托管理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面向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合格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20、发行方式: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

21、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安排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22、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3、发行费用:本期债券发行总计费用(包括承销费用、委托管理费用、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用、审计费用、发行手续费等)预计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1.5%。

24、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25、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26、质押式回购安排: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7、上市安排: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次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次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次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次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28、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9、与本期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注: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期。

二、网下向合格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网下投资者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对象为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利率询价预设区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预设利率区间为4.50%-4.99%。最终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在上述利率区间范围内确定。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利率确定原则:

(1) 簿记管理人按照合格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至高的原则,对合规申购金额逐笔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

(2) 若合规申购的累计金额未能达成本期债券发行总额,则簿记建档区间的上限即为发行利率。

(三)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的时间为2016年9月1日(T-1日),参与询价的投资者必须在2016年9月1日(T-1日)9:00-15:00之间将《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订单》,见附件(一)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四)询价办法

1、填制《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订单》

拟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的合格投资者可以从发行公告所列示的网站下载《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订单》,并按要求正确填写。填写《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订单》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区间范围内填写询价利率;

(2)每一份《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订单》最多可填写5个询价利率;

(3)填写询价利率时精确到0.01%;

(4)填写询价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每个询价利率上的认购总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10,000手)的必须是100万元(1,000手)的整数倍;

(6)每一询价利率对应的认购总金额,是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询价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投资需求;

(7)每家合格投资者只能报价一次,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订单》,则以最先到达的视为有效,其后的均视为无效报价。

2、提交

参与利率询价的合格投资者应在2016年9月1日(T-1日)9:00-15:00之间将以下资料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并电话确认。

(1) 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订单》;

(2)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主承销商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投资者填写的《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订单》一旦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构成投资者发出的、不可撤销的、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合格投资者如需对已提交至主承销商处的《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订单》进行修改的,须征得主承销商的同意,方可进行修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订单》。

申购传真:021-50155671

咨询电话:021-68815628

3、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询价的结果在预设的利率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并将于2016年9月2日(T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三、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网下发行的对象为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2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2亿元的基础上,由主承销商在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上追加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发行额度。

参与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每家合格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000手(100,000张,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每一合格投资者在《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订单》中填入的最大申购金额不得超过4亿元。主承销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2个交易日,即2016年9月2日(T日)至2016年9月5日(T+1日)每日的9:00-17:00。

(五)认购办法

1、凡参与本期债券网下认购的合格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登记公司的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在2016年9月1日(T-1日)前开立证券账户。

2、欲参与网下认购的合格投资者在网下发行期间自行联系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合格投资者的认购意向,与合格投资者协商确定认购数量,并向合格投资者发送《配售缴款通知书》或与其签订《网下认购协议》。

各合格投资者应在2016年9月1日(T-1日)9:00-15:00之间将以下资料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1)填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订单》;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主承销商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六)配售

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合格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原则如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到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原则上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经发行人、主承销商、及配售对象协商,可对根据上述配售原则确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七)缴款

获得配售的合格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2016年9月5日(T+1日)15:00前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请注明“合格投资者全称”和“16吉保01认购资金”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户名: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平安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账号:19014510261007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7521005712

联系人:胡继强

联系电话:021-68815628

传真:021-50155671

(八)违约申购的处理

未能在2016年9月5日(T+2日)15:00前缴足认购款的合格投资者将被视为违约申购,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认购。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五、风险提示

主承销商在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期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六、认购费用

本期债券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8777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福

联系人:于航

联系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8777号

联系电话:0431-85826564

传真:0431-85826562

(二)主承销商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屠建宗、江生可、姚良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36号院

联系电话:010-65522557

传真:010-65534498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0日

附件一: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订单

附件二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订单》投资者的陈述、承诺和保证

本公司已充分了解本次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的有关内容和细节,现特此做出以下陈述、承诺和保证:

1、申购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完整;

2、 本公司依法具有购买本《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订单》(简称“订单”)承诺认购总金额的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资格,了解债券的风险,有权向簿记管理人提交本订单,并且,在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已就此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核准、同意、协议和内部批准;

3、 本公司用于认购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资金来源合法,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4、 本公司已经完全了解和接受《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订单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确认该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承诺按照《订单填报说明》的要求填写本订单;

5、 本投资者同意并确认,本订单一经发出,即对本投资者具有法律效力,未经簿记管理人许可不得修改、撤销或撤回。

6、 申购人在此承诺本次发行的最终申购金额为本表中不高于最终票面利率的申购利率对应的最大有效申购金额;

7、 申购人在此承诺接受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制定的本期债券申购规则;申购人同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确定本公司的具体配售金额,并接受所确定的最终债券配售结果;

8、 如果获得配售,申购人有义务按照《配售缴款通知书》(或销售协议)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认购款项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划款账户,同时传真划款凭证。如果申购人违反此义务,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申购人获配的全部债券,同时,本申购人同意就逾时未划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比例向主承销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主承销商由此遭受的损失;

9、 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遇不可抗力、监管者要求或其他可能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在经与主管机关协商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有权暂停或终止本次发行。

10、本订单中使用的已在《订单填报说明》中做出定义的词语,具有《订单填报说明》规定的含义。

附件三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订单填报说明

1、请将订单填妥并加盖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前连同下列资料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的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申购利率及申购金额填写示例(声明:本示例数据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本期债券簿记建档利率区间为6.90%-7.05%。某投资者拟在不同的申购利率分别申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高于或等于7.05%时,有效申购金额为4,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低于7.05%,但高于或等于7.0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3,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低于7.00%,但高于或等于6.95%时,有效申购金额为2,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低于6.95%,但高于或等于6.9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1,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低于6.90%时,该申购无效。

3、投资者须以传真方式参与本次簿记建档过程,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

联系人:胡继强 申购传真:021-50155671 咨询电话:021-68815681、021-68815388。

发行人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8777号)

主承销商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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