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证券代码:600861 证券简称:北京城乡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北京城乡
股票代码: 600861
收购人名称: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收购人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叁拾伍号12层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八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收购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收购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乡”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北京城乡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收购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是指北京市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将持有的北京城乡106,088,400股(占北京城乡总股本33.49%)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至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或“收购人”)持有。
本次收购已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根据《收购办法》规定,本次收购已经触发国管中心的要约收购义务, 国管中心将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国管中心的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本次收购。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收购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收购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收购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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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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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及股权结构图
(一)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国管中心的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均为北京市国资委。
北京市国资委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二)股权结构及股权控制关系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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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主要下属企业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管中心主要下属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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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状况
(一)国管中心从事的主要业务
国管中心是以国有资本经营和国有股权管理为重点,以国有资本的证券化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投融资主体。国管中心的主要定位是:实现北京市委、市政府战略意图的产业投资主体,以市场方式进行资本运作的融资主体,推动国企改革重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的产业整合主体,促进先导性产业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主体,持有整体上市或主业上市企业的股权管理主体,为企业实施债务重组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服务主体。
(二)收购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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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2:2016年3月末净资产收益率=2016年一季度净利润/2016年3月末净资产与2015年12月末净资产平均值。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收购人未设董事会。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管理委员会成员、经营层成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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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控制或持有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6%的A股股份。除此以外,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并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持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股份,持有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62%股份。除此之外,收购人不存在直接持有并控制5%以上股权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形。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 本次收购的目的
为促进北京城乡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股东利益最大化,北京市国资委拟将郊旅公司持有的北京城乡全部国有股份(占北京城乡总股本的33.49%)无偿划转给国管中心。本次划转完成后,国管中心仍为北京城乡的实际控制人。
二、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北京城乡股份的具体计划。
若收购人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作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一)2016年4月1日,北京市国资委签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33.49%国有股权的通知》,同意将郊旅公司持有的北京城乡33.49%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至国管中心。
(二)2016年4月1日,郊旅公司作出《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同意郊旅公司将持有的北京城乡33.49%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至国管中心。
(三)2016年4月1日,国管中心作出《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同意国管中心接受本次无偿划转的北京城乡33.49%国有股份。
(四)2016年4月25日,国管中心与郊旅公司签订了《划转协议》。
(五)2016年5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签发《关于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386号),同意将郊旅公司持有的北京城乡33.49%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至国管中心。
(六)本次划转尚待中国证监会豁免国管中心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 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及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一) 收购股份的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种类: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收购的股份数量:106,088,400股
收购的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33.49%。
(二) 本次收购前后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为北京城乡的实际控制人,通过郊旅公司间接控制北京城乡106,088,400股,占北京城乡总股本的33.49%。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直接持有北京城乡106,088,400股,占北京城乡总股本的33.49%。
(1)本次收购前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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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收购后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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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一)划转方
本次划转的划出方为郊旅公司,本次划转的划入方为国管中心。
(二)划转对价
本次划转为无偿划转,国管中心不支付任何对价。
(三)划转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性质
本次划转的股份为郊旅公司直接持有的北京城乡106,088,400股A股股份,占北京城乡总股本的33.49%,该等股份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四)本次划转的批准
本次划转已经于2016年4月1日获得北京市国资委同意,已经于2016年5月18日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国管中心要约收购义务。
三、 《划转协议》具体内容
(一) 本次收购的方式
本次收购以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
(二)收购人与出让方签订的有关《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国有股份划出方: 北京市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
国有股份划入方: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协议签订时间:2016 年 4 月 25 日
2、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数量和比例
郊旅公司持有的北京城乡106,088,400 股无限售A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3.49%。
3、无偿划转基准日
本次股份无偿划转的基准日为2015年12 月 31 日。
4、职工安置
本次划转不涉及北京城乡职工安置事项,北京城乡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及福利、内部退养职工和工伤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等事项仍按目前待遇及管理方式进行,不因本次划转发生变化。
5、债权债务问题
本次划转完成后,北京城乡在基准日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或有负债继续由北京城乡承接,北京城乡不因本次股份划转产生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6、协议生效条件
《划转协议》经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报有权政府机构批准后生效。
四、 本次拟划转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郊旅公司直接持有占北京城乡总股本33.49%的股份,共计106,088,400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此外,本次转让所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采用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方式,不涉及资金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 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和公司情况,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北京城乡主营业务或者对北京城乡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继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相关业务。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北京城乡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者与北京城乡购买、置换资产有关的重组计划。但不排除上市公司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可能性。
三、 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在保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维持上市公司现有主要管理层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收购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适当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可能。
四、 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以适应本次收购后的业务运作和法人治理要求,不存在收购人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情况。
五、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 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北京城乡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其他对北京城乡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国管中心将直接持有北京城乡106,088,400股股份,占北京城乡总股本的33.49%,成为其控股股东,北京城乡的实际控制人不变,仍然为国管中心。
为保证北京城乡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管中心出具了《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完成后保持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保证国管中心与北京城乡之间人员的独立性。保证北京城乡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国管中心任职;保证北京城乡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国管中心之间完全独立。
二、保证北京城乡资产独立完整。国管中心保证北京城乡的资产独立于国管中心,且均在北京城乡控制之下,国管中心将杜绝国管中心资产与北京城乡资产混同使用,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北京城乡资产,确保北京城乡拥有资产的完整权属。
三、保证北京城乡财务独立。国管中心将确保北京城乡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开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并依法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其资金使用不受国管中心及国管中心关联方干预,其财务人员均系北京城乡自行聘用员工,独立于国管中心。
四、保证北京城乡机构独立。国管中心将确保北京城乡拥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北京城乡机构完整、独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管中心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确保北京城乡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承诺北京城乡在劳动用工、薪酬分配、人事制度等方面与国管中心及国管中心关联方之间将不会存在交叉和上下级关系;本次合并后北京城乡具有完全独立的办公机构与生产经营场所,不存在与国管中心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五、保证北京城乡业务独立。国管中心将确保北京城乡及其下属营业机构均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流程及自主经营的能力,北京城乡的各项业务决策均系其依照《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做出,与各股东完全分开。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北京城乡仍将具备独立的经营能力,在业务的各个方面保持独立。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国管中心暂无改变其主营业务或者对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国管中心将保证北京城乡继续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资质、人员、资产等所有必备条件,确保北京城乡业务独立。
二、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无偿划转前,国管中心及国管中心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经营的业务与北京城乡经营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鉴于北京市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无偿划转其所持有的北京城乡33.49%国有股份至国管中心后,国管中心将成为北京城乡控股股东,北京城乡的实际控制人不变,仍然是国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国管中心作为北京城乡国有控股股东行为,促进北京城乡持续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国管中心承诺:
在作为北京城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北京城乡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并督促下属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北京城乡相竞争的业务。
三、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及相关解决措施
(一) 关联交易情况
1、国管中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国管中心不存在与北京城乡的关联交易。
2、国管中心的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国管中心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北京城乡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 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国管中心承诺如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国管中心作为北京城乡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国管中心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北京城乡依法签订协议、履行相关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北京城乡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节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国管中心及管理委员会成员、经营层成员在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1、与北京城乡及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之情形;
2、与北京城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交易之情形;
3、对拟更换的北京城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4、对北京城乡有重大影响的其它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郊旅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城乡的全部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至国管中心之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国管中心没有买卖北京城乡股票的行为。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前六个月买卖情况
国管中心的经营层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等人员在郊旅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城乡的全部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至国管中心之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没有买卖北京城乡股票的行为。
三、收购人的关联方及相关人员前六个月买卖情况
国管中心关联方未参与本次收购决定,且在依法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前未知悉有关收购信息。收购人已经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的规定向证监会申请免于披露相关交易情况。
第十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一、收购人国管中心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国管中心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如下所示(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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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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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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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国管中心2013年-201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14)第110ZA1542号、致同审字(2015)第110ZA0292号和致同审字(2016)第110ZA020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国管中心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国管中心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收购人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
国管中心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国管中心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 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国管中心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详见备查文件。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除本收购报告书前文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收购的信息外,国管中心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国管中心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声明
本中心承诺,本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殷荣彦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王常青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曹思宇 胡昊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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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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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收购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收购人的经营层成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收购人关于收购北京城乡的决定;本次无偿划转事宜开始接触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具体情况的说明;
(四)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协议及批准文件:
1、《关于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划转协议》;
2、《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33.49%国有股权的通知》;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386号)。
(五)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六)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经营层成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北京城乡股票的说明;
(七)收购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北京城乡股票的情况说明;
(八)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书:
1、国管中心关于维护北京城乡独立性的承诺函;
2、国管中心关于规范和减少与北京城乡的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3、国管中心关于避免与北京城乡的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九)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收购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财务顾问报告书;
(十二)法律意见书;
(十三)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文件。
二、上述文件备查地点 本收购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上交所、北京城乡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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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盖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殷荣彦
收购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签章)
年 月 日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61 证券简称:北京城乡 编号:临2016-019号
债券代码:122387 债券简称:15城乡01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8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要约收购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4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豁免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持有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乡”、“本公司”)106,088,400股股份,约占北京城乡总股本的33.49%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国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国管中心应当会同北京城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次划转完成后,北京市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票,原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管中心将直接持有本公司106,088,4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3.49%。本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划转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