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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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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6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4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4、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2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含第18个月)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下转20版)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6日证监许可[2016]1244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基金。本基金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含第18个月)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 天开始办理。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5.本基金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2日发售,其中,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的附件)公开发售;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投资人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进行认购。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8.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认购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0.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1.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1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允许撤销。

13.为进一步方便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投资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招商银行”)、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汇付天下”)和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银联通”)合作,面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持卡人、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在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开通天天盈账户的投资者以及银联通基金业务所支持银行的持卡人,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或账户的投资人,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14.销售网点(指销售网点和/或直销中心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介和公司网站上的《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6.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以各销售机构在其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为准。

17.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8.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购买事宜。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20.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外认购”或“场内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外认购”、“场内认购”均适用。

21.风险提示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具体而言,特有风险包括: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本基金特定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设一个18个月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2)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时,转让价格可能与基金份额净值产生偏离,投资人面临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风险。

3)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3)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信诚惠泽,基金代码:165530)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公开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传真交易专线:021-50120895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陈强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xcfunds.com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网上交易平台地址:www.xcfunds.com

2、场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如在募集期间新增销售机构,则另行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已具有基金发行认购权限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一)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十二)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2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50,000 元,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50,000/(1+0.6%)=49701.79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50,000-49701.79=298.21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9701.79/1.00=49701.79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50.00/1.00=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49701.79+50.00=49751.7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49751.79份。

4、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场外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场外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3、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50,000=50,0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50,000×0.6%=300.0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50,000.00+300.00=50,3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0.0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50,050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50,3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50,050份。

4、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场内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场内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提交后不允许撤销。

3)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场内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

三、场外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场外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办理时,请提交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5.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人已持有的通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则可直接认购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拥有多个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人在通过深交所认购、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人在通过深交所认购、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用该配发账户。

四、场内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二)场内认购的程序

1.受理场内认购的时间: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2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投资人应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投资人应在场内销售机构的业务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人开立资金账户的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但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五、直销中心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2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B. 填妥的经投资人本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C. 风险评测表;

D. 投资人指定银行账号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原件、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填妥的经投资人本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号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留存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复印件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户。

A.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3100 1550 4000 5000 7459

B.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 号:1001 1415 2902 5700 738

C.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

账 号:0349 2300 0400 0465 2

D. 中信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 0101 8720 0000 315

3)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B.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C. 《基金授权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情况);

D. 《基金传真交易申请书》(适用于传真交易)。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3、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也不接受顺延受理认购申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二) 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2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有有效的年检记录);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B.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D.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E.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F. 风险评测表;

G.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H.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负责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

I. 预留印鉴卡;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还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预留印鉴卡。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户。

A.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3100 1550 4000 5000 7459

B.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 号:1001 1415 2902 5700 738

C.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

账 号:0349 2300 0400 0465 2

D. 中信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 0101 8720 0000 315

3)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B.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C. 《基金授权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情况);

D. 《基金传真交易申请书》(适用于传真交易)。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3、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三) 直销网上交易流程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2日(周六、周日照常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开户流程:

(1)登录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网址,选择"立即开户"选项

(2)输入个人基本信息,阅读风险提示函,并签订网上直销协议,提交信息

(3)登录网上直销系统

(4)选择银行卡,输入个人验证信息

(5)用户将连接至指定银行的专门页面进行资料验证操作

(6)完成验证后即开户成功

(7)根据系统要求进行风险测评

认购流程:

(1)登录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2)选择需认购的产品,点击"认购"选项

(3)输入认购金额

(4)确认认购金额

(5)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卡、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开通的天天盈账户用户将连接到银行或账户验证密码,招商银行卡、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联通账户开通的基金投资账户用户将自动扣款,认购完成。

3、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网址为 : https://trade.xcfunds.com/

4、支持的银行卡及账户种类:

(1)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该银行卡的直联渠道需办理USB KEY证书并开通网上交易)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该银行卡的直联渠道需开通网银并开通电子支付卡服务)

(3)招商银行银行卡(需开通网银)

(4)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开通的天天盈账户

(5)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联通账户

5、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15: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申请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认购申请不成功的;

C.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六、销售机构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七、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八、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

九、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网址:www.xcfunds.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亿元人民币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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