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触“网”劳动争议裁判难)
本报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张伟杰)“通过不完全统计,从2015年1月至今我院一共受理140件左右,极为典型的案件为118件,包括‘河狸家’、‘蓝犀牛’、‘58到家’等案”。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召开的“互联网+”背景下劳动关系认定专家研讨会上获悉,互联网+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司法裁判中的一个新难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
据朝阳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吴克孟介绍,互联网案件群体性强,在处理方面有难点。此类案件不少是“试探性诉讼”,一部分人起诉,背后会有很大的潜在人群进行观望。
吴克孟说,互联网+经营模式下的从业类型要远远丰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导致司法裁判和认定出现诸多难点。比如,从业人员确实需要从网络平台获取从业信息,接受业务信息的“安排”,但又不具有传统劳动关系下明显的人身依附特征。从业人员大多不需要坐班,没有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不存在特定的考勤、规章制度管理,双方并不存在明显的人格从属性;网络平台运营商与从业人员之间的费用往来也形式多样,导致从业人员与网络平台运营商是否存在经济从属模棱两可。此外,双方签订的“不属于劳动关系”协议的效力认定难以权衡。基于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只要不存在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证据,双方所签协议应属有效。但从劳动法社会保障理念的角度考虑,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属法定范畴,不应由当事双方自由意志决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以网约车行业举例说,如果强行认定为劳动关系,一方面平台的成本会增加,司机的自由度也会降低。“因此可以是劳动关系,可以是劳务关系,也可以是劳务派遣关系,有利于互联网发展,也有利于交通。”
“我也常跟司机聊,签不签合同、上不上保险,司机很矛盾,一旦上了保险,收入会下降。因此在制度设计上,要有效地促进制度发展。”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平认为,如果一定要套回劳动关系上,可能会制约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说:“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涉及相关从业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护,这是非常难的,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在网络越来越发达的背景下,劳动关系“确实不应该以传统劳动关系来调整,也不能完全置于市场化。”要不要有社保的基本权益?如果出现了工伤,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时间无节制如何去规范?对于这些问题,林嘉认为,法律不能限制或阻碍,但是也不能放任,应该进行适度的保护。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的义务,如果不认定劳动关系,单位没有义务投保,会不会对劳动者权益有损害?而且传统行业强制为劳动者缴纳,互联网行业不强制,会不会对企业间竞争造成不公?”林嘉最后说:“我没有答案,只是个想法。另外单位负担社会保险比例很高,个人负担比例很低,会不会也造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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