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树“病倒” 砸伤行人 园林管理所被判担责)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陈立烽 袁英)行道树突然坠倒伤人,园林管理所和公路树木养护承包商互推责任,责任到底谁担?日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行道树倒压伤人侵权纠纷案,判决上杭县园林管理所赔偿伤者杜某医疗费等各类损失共计9万余元。
2015年6月3日上午,杜某骑电瓶车途经东门大桥东侧桥底下时,被路旁突然倒下的一棵大树压倒不能动弹,随后杜某被救出送往医院。经诊断,杜某为多处骨折、头部挫裂伤等,治疗直至2015年10月12日出院,共计住院治疗131天。司法鉴定对杜某的伤残等级定为十级伤残。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上杭县园林管理所支付杜某27000元。杜某认为伤人的树是因枯病倒下,管理所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其支付所受损失剩余部分14万余元,为此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公路树木养护承包商景观公司被追加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致使杜某受伤的树木在园林管理所管理范围内,园林管理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其所管理的树木采取的必要措施,且未提供证据证实杜某具有过错,因此园林管理所对原告杜某被树木压伤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园林管理所与景观公司虽签订养护合同,但并未约定景观公司对树木内部枯朽负有消除危险的管理义务,且讼争树木倒下,系因长期内部枯朽而形成,枯朽并非只发生被告景观公司养护期间;此外,合同性质为承包合同,并不因此发生树木管理义务和管理人变更。园林管理所作为管理人,对本案诉争树木负有管理、检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