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李爱君全面解读网贷机构的“十三不准”)
中国网财经8月25日讯 日前,中国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与网信息办四部委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十三项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这里一定要注意“变相”二字,这是体现“实质”行为,不能通过结构设计进行变相自身融资。这对目前一些机构影响较大,实践中部分平台通过一些结构设计实质上主要是为自身或关联公司进行融资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这里要注意“间接”问题。“间接”也是利用结构设计规避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这也是体现穿透式监管。
三、平台不能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因为平台是信息中介。
四、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该条款说明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及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宣传推介融资项目,充分发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从事金融业务中的作用。
五、平台不能把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拆分会导致流动性的风险,一旦发生流动性风险出借人债权的实现就面临着风险。这一禁止行为将是平台在12个月整顿期内要消化的问题。
六、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第一,这主要是防止平台对投资者误导和降低投资者对金融产品认知的风险;第二,这一规定不仅是对网络借贷信息平台的经营有影响,也对传统的金融机构的经营有影响。是对整个金融行业的从监管层面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的保护,以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发放机构不清楚而发生平台对消费者的误导。这也是对目前银行在出售理财产品所发生的一系列风险事件的经验总结。
七、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是一种变相债权转让和理财业务,甚至是在做SPV和交易所的职能。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一定要通过监管部门批准,交易所也要通过监管部门的批准。网络借贷信息平台就是一般公司,不具有SPV和交易所的资质。这一禁止的规定将对平台的影响很大。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这一规定是在强调网络借贷信息平台是对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非借贷的业务服务是不能从事的。
九、禁止“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这一禁止是与信息披露义务紧密相关的,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力补充和具体化。尤其禁止了未来平台不能对收益前景进行描述及采取的不正当竞争等活动。
十、不得“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这里赋予了网贷平台对融资者的融资用于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领域进行审查和禁止借款义务。
十一、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这里体现了分业经营,与现有的金融的法律制度接轨。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这是弹性条款,充分体现了网贷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
第十三条规定为“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因此条较为直白,李爱君教授未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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