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编号:2016-050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长港燃气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的基本情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七届五次董事会会议、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控股股东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港燃气”)、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能集团”)2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6年4月8日,公司分别与控股股东长港燃气、吉能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2016年4月25日,公司分别与控股股东长港燃气、吉能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016年7月27日,公司分别与控股股东长港燃气和吉能集团签订了《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为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长港燃气未能在法定发行期间内及时、足额缴纳认股金,致使公司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的违约责任,2016年8月22日公司与长港燃气签订了《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
二、公司与控股股东长港燃气签署的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根据长港燃气(甲方)与公司(乙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补充协议(三)》,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2016年8月22日
2、违约责任条款
(1)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情形,违约方应予以纠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
(2)守约方若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蒙受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和/或发生任何费用(包括利息、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和其它专家费用),则违约方应全额承担该等损失、责任、费用,但同时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3)如甲方未按照《股份认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足额缴款义务的,甲方应以未缴纳股款部分的百分之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款所约定之违约金及损失赔付形式均为现金支付。
3、生效、终止条件
(1)本《补充协议(三)》的生效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2)本《补充协议(三)》的终止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4、其他
(1)本《补充协议(三)》是《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与《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三)》与《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协议(三)》;本《补充协议(三)》未作约定的,适用《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
(2)本《补充协议(三)》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办理有关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长港燃气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