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6-044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8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国际会议厅(北京海淀区板井路69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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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邵开文先生。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6人,董事长胡问鸣先生,董事、总经理孙波先生,董事钱建平先生、陈民俊先生、姜仁锋先生,独立董事王永利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11人,出席7人,监事杨志钢先生、刘飞先生、赵占军先生、姜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代行)华伟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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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逐项审议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a) 2.01议案名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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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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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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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2.04议案名称: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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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05议案名称: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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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06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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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2.07议案名称:锁定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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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08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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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9议案名称: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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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2.10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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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11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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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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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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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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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逐项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l) 6.01议案名称: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将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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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6.02议案名称: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将与大连船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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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6.03议案名称: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将与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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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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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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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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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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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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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议案名称:关于终止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相应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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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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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第2、3、6、7、8、9、1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第2、3、4、6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大连船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合计持有股份数为9,676,743,057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韦微 吕露兰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