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消息,大智慧发布晚间公告称,公司于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12日期间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法院已分别受理21名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公告原文: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12日期间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分别受理21名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1名自然人
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16,221,779.13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其他有关情况:
公司已于2016年8月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材料,请求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公司已收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京01行初710号》,经该院审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若公司被生效的判决认定败诉并赔偿,赔偿金额将会计入作出生效判决当期的损益。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