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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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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尚环境”、“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6年8月16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8月16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不足1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8月18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8月1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九、中止发行情况”。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公司所处的行业为园林绿化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的分类标准,公司园林绿化工程属于 “E48 土木工程建筑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若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327.6836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9,310.7344万股。

2、本次询价截止日为2016年8月11日(T-3日)。

3、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2016年8月8日(T-6日)前20个交易日(含T-6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网上投资者持有1万元(含)以上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2016年8月16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6年8月1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327.683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710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农尚环境”,股票代码为30053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农尚环境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327.6836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396.6336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931.0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00%。根据投资者网上申购结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确定回拨比例,并相应调整网上和网下发行最终数量。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5、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6年8月10日(T-4日)至2016年8月11日(T-3日),通过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的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6、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申报的入围申购量。

7、2016年8月18日(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8月8日(T-6日)登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1、已在2016年8月9日(T-5日)12:00前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

2、已开通CA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

3、在2016年8月8日(T-6日)前20个交易日(含T-6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4、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于2016年8月9日(T-5日)12:00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5、不属于下文“(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二)投资者需提交核查材料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资格条件,须同时按要求向红塔证券提交核查材料。

1、机构投资者核查材料要求

(1)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六大类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机构自营账户、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等六类配售对象,则无需再向红塔证券提交核查申请材料。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投资者条件。如因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2)若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须提供《机构投资者承诺函》(附件1)、《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附件2)以及《机构投资者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附件3),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3) 若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2016年8月9日(T-5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投资者须提供《机构投资者承诺函》(附件1)、《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附件2)以及《机构投资者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附件3),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4) 除上述(1)、(2)、(3)中所指的配售对象外,其他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须提供《机构投资者承诺函》(附件1)、《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附件2)以及《机构投资者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附件3)。

2、个人投资者核查材料要求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个人投资者承诺函》(附件4)、《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附件5)。

3、核查材料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核查材料。核查材料模版请在红塔证券网站(www.hongtastock.com—红塔动态)下载。提交方式具体如下:

机构投资者应按要求提交全部核查材料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其中,《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附件2)及《机构投资者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附件3)另需提供word版。

个人投资者应按要求提交全部核查材料的扫描件(本人签字),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附件5)另需提供word版。

电子版本核查材料需要在2016年8月9日(T-5日)12:00前发送至指定邮箱ipo@hongtastock.com。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农尚环境-投资者全称”。发送时间认定以“邮件显示的发送时间”为准。发送邮件后10分钟内未收到邮件回复,请及时进行电话确认,联系电话:010-66220009-6666、010-66220009-6604、010-66220285、010-66220176。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材料的,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

(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报价,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投资者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报价。

3、被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四)报价要求

1、申报价格要求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报价,报价内容包含拟申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应当为拟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总和。

2、申购数量要求

网下发行的每档最低申购数量为2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最低申购量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单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390万股。

3、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提交报价后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其报价时间以重新提交电子平台的时间为准。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下列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提交的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1、本次发行中禁止配售的关联方;

2、未按本公告要求向主承销商提供核查材料的投资者;

3、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的;

5、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三、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2016年8月16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9,000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6年8月1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6年8月16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3、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四、定价原则和程序

(一)有效报价的定义

有效报价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而且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二)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主承销商在定价前,需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格,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包括:

1、不符合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报价;

2、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核查材料,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3、经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该投资者是发行人、主承销的关联方,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4、私募基金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和备案证明相关文件,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三)定价原则

1、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

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格。

4、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在2016年8月15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四)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申购数量请见2016年8月15日(T-1日)的《发行公告》,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入围申购量进行申购,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T日)9:30至15:00。

2、根据《业务规范》,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回拨机制

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不得将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六、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投资者分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配售对象的类型将有效申购的配售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1)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A类投资者配售;A类投资者配售完成后,初步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按上述配售方式配售完成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则对B类投资者的配售数量进行调整,以确保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超过A类投资者;

(3)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后剩余的部分,向C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4)A类和B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在向其足额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5)配售完成后,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6)零股的处理原则: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累积后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配售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

若因投资者获配未及时足额缴款导致相应类别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变化而与配售原则不一致的,不再调整配售结果。

七、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8月18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8月1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八、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16年8月22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九、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结束后,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6)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7)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其他安排

1、本次发行初步时间安排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2、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敬请投资者关注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3、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十一、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主承销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住 所:昆明市北京路附1号红塔大厦24层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邮 编:100030

电 话:010-66220009-6666

传 真:010-66220148

发行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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