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核心话题 个税调整指数化,这个可以有)
新华网报道说,在7月31日“时代与发展大讲堂”第二场活动现场,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联办财经研究院院长许善达向《新华每日电讯》记者表示,单纯讨论个税起征点的具体数字价值不大,更值得关注的是,可否建立与CPI挂钩的个税调整公式。
建立与CPI挂钩的个税调整公式,实际上就是人们以住提起的个税指数化。目前,个人所得税指数化在发达国家是很常见的,我们当然有探索的必要。
税收指数化主要是指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对税制的某些要素进行相应调整, 以避免由此带来的免征门槛下降或税率级次爬升等问题。
通货膨胀与税收有相当密切的关系。通货膨胀会对政府收入和纳税人负担造成不同的影响,而不同的税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按比例从价征收的商品税,税收与通货膨胀基本上保持同样的增加幅度,也就是说,政府的收入增加与通货膨胀保持大致一致,通货膨胀不会影响政府税收。从量征收的商品税,税金不能随价格上涨而增加,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政府收入会受到影响,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反而会有一定的减轻。这也正是目前我国税改中各类从量税不断被改为从价税的内在原因。对于有一定免征额和扣除额,且超额累进的所得税来说,由于通货膨胀带来的税档爬升等因素的影响,政府税收反而会以高于通货膨胀的速度增加,从而给纳税人带来更沉重的负担。因此,个人所得税最应该按照物价上涨的指数予以调整。
通货膨胀对个税的影响,可以通行简单的例子予以说明。目前工薪收入的个税免征额是3500元。假设去年你月收入3400元,那么,你无需纳税。假设今年你月收入增加到3600元,且无其他扣除事项,那么,你就应该每月缴纳3元的所得税。假设去年到今年物价指数为6%,那么,你实际收入仍然与去年3400元持平。这就是说,通货膨胀使实际的免征额不断缩减,名义上3500元的免征额,其实际含金量持续下降,使个税的门槛越来越低了。
这还不是最厉害的。由于个税是超额累进的,通货膨胀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它会使纳税人的税档爬升 ,使纳税人以更高的税率纳税。假设,你月收入5000元,那么,按照目前个税制度,如无其他扣除事项,你每月的所得税应为45元。假设由于通货膨胀,老板将你的月薪调整到5200元,那么,你的个税就增加到65元。在月收入3500~5000元这个税档,你的边际税率是3%,而超过5000元部分的边际税率是10%。从3%的税率一跃而到10%的税率,这就是税档爬升。这样的税档爬升很可能是通货膨胀造成的。假设当年CPI为6%,你的5200元收入实际只相当于去年同期的4905元。由于通货膨胀,你不但要多纳税,而且由于通货膨胀的帮助,你的税档也从3%跃升到10%。如果不是通货膨胀,你本来不必以10%的税率纳税。因为我国个税超额累进有不少税档, 收入越高,边际税率越高,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如果通货膨胀严重的话,即使你的收入在增加,但是由于税档爬升,税率提高,你不但被通货膨胀挤压,而且也被爬升的税档对应的高税率挤压,你的收入就会雪上加霜,大量缩水。
通货膨胀对于超额累进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此不公影响,引起美国纳税人的担忧,因而引起相应的改革。上世纪70年代,美国通货膨胀率上升, 税档爬升成为美国纳税人的头号敌人。统计显示, 在1961年,只有3%的纳税人面临30%或更高的边际税率,而到1981年, 税档爬升已经使得34%的纳税人达到30%或者更高的边际税率。美国起初采取的对策,是通过对法定税率进行下调,来缓解通货膨胀的影响。在1969 ~1981年间美国就实施了6次减税, 部分抵消了通货膨胀的影响。然而,这种方法存在一个缺陷,每次减税都只是瞬间抵消了通货膨胀,过一段时间,就需要进一步减税。在此情况下,1981 年美国经济复兴税收法案建议,所有的税率税档、 标准扣除额以及个人的豁免额都实行指数化, 并在1985 年实施,从而改变了通货膨胀给纳税人带来的麻烦。
目前,个税指数化在很多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其效果虽有一定争议,但还是受到纳税人的肯定。中国个税改革中,实行个税指数化的建议,也不时被人提起,但是也有较强反对的声音,主要的反对意见是:个税指数化会缩减政府收入;会使个税作为自动稳压器的功能失灵;会增加征管和遵从的成本等等。
这些反对意见有的颇有道理,有的则完全是杞人之忧。严重的通货膨胀极大地增加了纳税人负担,而政府税收则不但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反而因为通货膨胀而以比通货膨胀率更快的速度增长。这种暗中增加收入的方式,实际是政府通过通货膨胀在“偷税”,实为不当得利。通过指数化而限制政府此类“偷税”行为,虽使政府税收有所缩减,但完全是公平合理的。此其一。其二,个税固然具有自动稳压器的功能,但这种功能有限。因为中国个税占GDP总额并不高,其稳定经济的作用更不能夸大。在经济过热的时候,指望通过个税这个自动稳压器而消除通货膨胀,给经济降温,那几乎是空想。
如果说中国实行个税指数化有什么最值得考虑的难点,那么,更高的征管成本这个问题值得考虑。以我国税收落后的征管水平,实行个税指数化确实面临较大的考验。
从国际上来看,个税指数化当然不一定是持续不断地实行指数化。卢森堡规定,若当年前6个月的平均CPI指数超过上年度同期平均CPI指数5个百分点,政府就必须按照CPI指数对税率表进行通货膨胀调整,瑞士则要求CPI达到7%时才再次进行调整,中国台湾要求指数达到10%。这些不同的做法对于我们来说都有借鉴意义。我国的个税改革中,也应该考虑引进这样的办法,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办法,个税指数化的好处是,它在一定的程度上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