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浩达理想工贸有限公司因料堆堆场扬尘污染受罚)
中国网财经8月1日讯 据天津环境保护局网今日消息,天津浩达理想工贸有限公司料堆堆场周围建有不完全的防风抑尘网,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现场检查时有扬尘污染产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环境保护局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
附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6]35号
天津浩达理想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10000094107
组织机构代码:77061139-3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金桥3号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料堆堆场周围建有不完全的防风抑尘网,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现场检查时有扬尘污染产生。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6月2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6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6年6月15日提出《环保情况说明》,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未覆盖问题属实,但是,进厂矿渣是钢厂从水里捞出的废料,成1.5mm颗粒状,且运输车上一路淌水,卸车后料堆附近也有大量积水(干矿渣比重是2.0),喷淋系统每天定时喷水。扬尘问题不大,而且已经采取了覆盖措施并逐步消化剩余原料,月底全部消化完。部分超高问题存在,系挖掘机临时堆积造成,发现问题当天既己解决。
二、你单位称矿渣是钢厂高炉废料,是有利于环保的废物再利用企业,因去年建材市场低迷,周转资金短缺,积压的原料无法消化,造成原料过度堆积,给环保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今年公司承担了一项大型工程的建筑材料供应任务,但是运转资金极其困难,靠高息贷款勉强维持运行,己拖欠员工工资数月。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决定,待此项任务完成后将进行停产整顿,确保不再出现环保问题,同时保证在以后的运行期间加强调度,按照环保要求组织生产。为此,恳请市环保局能给予困难企业关照,免于或给予最低颓度的处罚,支持废物再利用企业维持下去。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6月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6]64号)以及你单位2016年6月15日提出的《环保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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