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财经 > 正文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0
分享至

(原标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贵阳市中华北路77号)

声 明

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行于2016年2月29日召开的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若本行在2016年度内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则2015年利润分配后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及2016年当年产生的净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通过了《关于延长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延长期限为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通过了《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延长期限为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通过了《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贵阳银行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行于2016年2月29日召开的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及于2014年10月10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行在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本行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本行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3)本行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本行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本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本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本行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本行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本行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拟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6.本行股东存在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形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贵阳市国资公司、贵州产业投资公司、遵义市国资公司、贵州神奇投资、贵阳金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余汇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贵阳银行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贵阳银行股份。

在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中,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认购1,000万股,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贵阳银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回购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行持股超过5万股的1,084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所持本行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15%,五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将依法及时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50%,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本行股份;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持有本行股票的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承诺其所持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贵阳银行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贵阳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贵阳银行股份总数的50%。

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本行股份的4名新增法人股东(贵州南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劲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金华融泰商贸有限公司、四季青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其作为贵阳银行的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贵阳银行的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收购该部分股份。

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包括继承、赠与)受让本行股份的且股东名册变更日期在2012年5月30日后的27名新增自然人股东(王志玄、江萍、江玲、刘玉华、兰序江、韦权芸、刘运宇、卢跃武、罗常礼、罗常智、罗常敏、陈婷婷、杨海莲、罗和平、吴英、张皓月、杨春娥、刘顺平、周汝珍、王正纲、代红、陈添贵、颜家智、李建国、张旭、齐淑芳、邓莹)承诺自其所持贵阳银行股份登记在贵阳银行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贵阳银行股份,也不由贵阳银行收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对于贵阳市国资公司等50家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社保基金会将承继上述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四、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持股5%以上股东,是指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贵阳市国资公司、贵州产业投资公司、遵义市国资公司。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触发增持义务的交易日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触发增持义务的交易日公司流通股份总数的2%。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持股5%以上股东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持股5%以上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2、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50%。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3、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份回购预案,股份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份回购预案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上述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五、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无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做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2、持股5%以上的股东贵阳市国资公司、贵州产业投资公司、遵义市国资公司承诺: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做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做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其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做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六、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确认其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中信建投证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中信建投证券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上述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过错方积极、主动地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的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中信建投证券根据《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重启新股发行》公告的精神,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要求,补充承诺:“因中信建投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金杜律师事务所郑重承诺:如因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金杜律师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金杜律师事务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能证明无执业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

贵阳市国资公司、贵州产业投资公司、遵义市国资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其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其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其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公司的股份。

如其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的,其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1)减持满足的条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2)减持数量。其在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减持当年公司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3)减持方式。其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4)减持价格。其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5)信息披露义务。持股锁定期满后,其如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八、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规模扩大,净资产规模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益实现需要一定时间,因此预计公司的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2016年公司每股收益存在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关于填补回报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保护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为适应经营规模的扩大和风险资产的增长,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本行秉承风险收益最大化和资本配置最优化理念,统筹兼顾监管要求、经营发展要求,在确保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本行建立并正在完善与经营规模、风险控制相匹配的资本补充机制,按照内部积累和外部融资并用,债权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有机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种资本补充渠道的特点,及时择机选择合适方式,有计划、前瞻性地实施资本补充方案。同时,引入经济资本管理指标体系,逐步完善资本风险管理,改进资本风险计量手段,建立健全资本压力测试机制,不断完善压力情景模拟与测试手段,积极发挥资本管理的风险抵补与资源配置功能。

2、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提高内部控制能力

本行遵循稳健性、系统性、分散与集中相统一的原则,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战略,按照总体规划与统筹安排、牵头负责与分工协作、从简单到复杂、先急后缓、分步实施与稳步推进、符合办法与注重实效的指导方针推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丰富风险管理手段,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形成风险防控和效益提升两方面协调发展的风险管理战略规划总体目标。同时,本行将继续优化以完善的银行治理结构和先进的内部控制文化为基础,以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严密的控制措施为核心,以各营业机构的自律检查、各业务条线的检查督导和稽核监督评价体系为手段,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通畅的沟通交流渠道为依托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主要业务控制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纠正机制等方面,不断强化内部控制措施,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着力构建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使经营管理行为不断规范,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择机向多元化、综合化经营方向发展

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导致商业银行面临更大经营压力,而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在给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带来一定冲击和挑战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合作不断加强,多元化、综合化经营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在利率市场化趋势以及本行跨区域经营的背景下,多元化、综合化经营有利于本行实现长期持续发展。

基于本行目前的规模、能力和战略发展重点,在实现综合化经营方面采取两步走:第一步,积极开展业务层面合作,构建多元化业务联盟,为本行各种业务的开展提供平台;第二步,探索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参股或并购基金、信托、保险公司等。

4、依托地方经济发展,夯实业务基础

依托地方经济发展,结合自身经营特点,本行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产品为重点、以服务为支撑、以效益为目标。结合本行的发展战略,以中小企业金融为主体,专注于社区金融、专注于互联网金融、专注于科技金融,充分利用资源优势继续巩固并特色化发展公司金融业务,进一步提高个人金融业务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同时加大对金融市场业务的关注及投入力度,极大地提升其对贵阳银行利润的贡献度;根据监管条件的变化情况,择机向多元化、综合化经营方向发展。

5、保持稳定的普通股股东回报政策

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并制订了《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九、除上述重大事项提示外,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贷款质量的下降将对本行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而贷款质量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行风险管理的水平。长期以来,本行奉行稳健的风险管理战略,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本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2.34亿元、5.71亿元和3.39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48%、0.81%和0.59%。

2.本行主要在贵阳地区开展经营,大部分客户的业务集中在贵阳。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行69.31%的贷款来源于位于贵阳的各分支机构。报告期内本行绝大多数的贷款、存款、收入和利润将来源于贵阳地区。本行不能控制或影响贵阳及贵州地区经济政策的变化趋势,如果未来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贵阳及贵州地区经济大幅下滑,导致本行客户经营和信用状况发生恶化,将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拥有共计318处建筑面积总计为225,556.494平方米的物业。本行已取得191处、建筑面积合计82,256.64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该等房产占本行全部自有房产总面积的36.47%;上述房产中,106处合计建筑面积72,257.70平方米(占发行人自有房产总面积的32.04%)的房产建设在出让土地上,发行人已全部取得该等房屋占用的79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行占有和使用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房产共计127处,建筑面积合计143,299.85平方米,占本行全部自有房产的63.53%;上述房产中,已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处于产权办理程序中的房产共计117处,建筑面积合计140,045.2平方米,占发行人自有房产总面积的62.09%。本行正在申请相关权属证书,同时采取措施改正在物业方面的某些瑕疵。对于这部分自有物业,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未办理产权手续的具体原因、本行采取的应对措施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本行的业务—七、主要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一)本行拥有的房屋及建筑物”。本行无法保证由于未能取得相关权属证书不会对本行的所有权产生影响。如果本行因物业问题被迫重新确定经营场所,将可能使本行为此发生额外的费用。

此外,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在国内租赁了共计198处物业,主要用于本行分支机构的经营。某些房屋的出租方未取得或未向本行提供相关房产证或房地产证,或房产的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该房产的文件,第三方可能因此提出异议并影响到租赁的有效性。此外,本行无法保证在现有房屋的租期届满后,本行还能够以可接受的条件继续租用这些房屋。如果第三方提出异议导致租赁终止,或到期后出租方不再向本行出租该房屋,本行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需要迁址。如果本行不能以可接受的条件重新找到合适的替代场所,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对于上述租赁房屋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本行的业务—七、主要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二)租赁房屋”。

4、利率市场化可能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本行的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净利息收入。2015年度、2014年度和2013年度,本行的净利息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的88.59%、90.83%和105.34%。

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标志着我国存贷款利率管制全部基本放开。未来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将会由于商业银行寻求给客户提供更具吸引力的利率而变得更加激烈。未来,发行人可能面临存贷款利差缩窄、净利息收入下降的不利局面。此外,面对利率市场化,发行人存款或贷款利率定价能力和定价经验存在一定不足,市场提供的风险管理手段相对有限,利率市场化因此可能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不足以覆盖未来贷款损失的风险。本行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截至2015年末本行贷款拨备率达到3.56%、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达到239.98%,贷款减值准备计提充足。未来本行贷款质量受整体经济发展情况、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等因素影响;此外如果本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体系未能有效运作,均可能对本行贷款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由此导致存在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不足以覆盖未来贷款损失的风险。

6、未来较高的净利差不能持续的风险。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发行人净利差分别为3.48%、3.93%和3.45%,保持稳定。未来利率市场化导致银行业竞争加剧;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变化导致本行贷款质量下滑;本行发展战略发生重大变化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制定有效的业务拓展策略等事项,均可能使得未来本行净利差出现下降,从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第十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部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2016年第一季度和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2016年1-3月,本行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稳定发展,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保持增长,各项主要监管指标持续优良。

2016年1-3月,本行存款、贷款余额稳定增长,增速分别略高于总资产、总负债增速。截至2016年3月末,本行总资产2,483.58亿元,较2015年末增长101.61亿元,增幅为4.27%;贷款余额877.17亿元,较2015年末增长45.43亿元,增幅5.46%。截至2016年3月末,本行负债总计2,334.10亿元,较2015年末增长93.48亿元,增幅为4.17%;其中,存款总额1,926.55亿元,较2015年末增长116.68亿元,增幅6.45%。

2016年1-3月,本行利息收入稳定增长;得益于本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快速增长。2015年1-3月,本行实现营业收入21.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94亿元,同比增长29.08%;实现利息净收入18.1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87亿元,同比增长18.79%;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7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1亿元,同比增长144.41%。

2016年1-3月,本行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86%。2016年1-3月,本行资产利润率为0.3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63%,保持了较强的盈利能力。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本行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行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本行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产品的生产(商业银行金融服务)、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存贷款利率),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经营模式、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与上年同期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预计贵阳银行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39.84亿元-43.47亿元,同比增长10%-20%;净利润15.06亿元-17.32亿元,同比增长0%-1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08亿元-17.34亿元,同比增长0%-1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07亿元-17.33亿元,同比增长0%-15%。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本行设立及发展历程

(一)设立

本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7年4月15日在原二十五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而成。本行设立时的名称为“贵阳城市合作银行”。本行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之一,本行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2亿元。

(二)本行发展历程简介

1.更名

1998年3月12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的规定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贵阳市分行1998年4月2日《关于贵阳城市合作银行更名的批复》(黔银复[1998]45号)批准,本行名称由“贵阳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20日,经中国银监会《关于贵阳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银监复[2010]444号)批准,本行名称由“贵阳市商业银行”更名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迁址

2004年5月26日,经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贵阳市商业银行迁址的批复》(黔银监复[2004]126号)批准,本行地址由贵阳市瑞金北路75号迁至贵阳市中华北路77号。

3.异地开设分行

本行于2008年6月、2009年12月、2010年10月、2011年1月、2013年10月、2013年11月、2013年12月、2014年9月、2014年11月分别在贵州省毕节、遵义、凯里、四川省成都、安顺、都匀、铜仁、兴义、六盘水开设了分行。2011年12月,本行参与发起设立并控股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变化情况

本次A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为1,798,591,900股,若本次发行A股500,000,000股,则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为2,298,591,900股,本行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二)本行主要股东简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如下:

1.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

贵阳市国资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20日,是由贵阳市财政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522,150,000元;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注册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南路86号;经营范围为:经济建设项目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社会公益项目投资、国有资产及国有股权经营。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贵阳市国资公司总资产为4,231,579,038.16元,净资产为4,034,394,967.32元,2014年净利润为633,158,180.91元(以上数据经贵阳天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持有本行股份35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9.46%。

2.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2月16日,本行股东贵州产业投资公司的公司名称由“贵州省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翟彦;注册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贵州产投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工业园;经营范围:投资融资;委托贷款;资本运营;资产经营及股权管理;企业兼并重组;资产托管;土地收储、担保;财务顾问;招投标;房地产开发,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钢材、建材、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酒类的销售;国内外贸易、发行和设立私募基金、煤炭经营、电力生产、餐饮业,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禁止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经营易货贸易和转口贸易业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贵州产业投资公司总资产为21,872,257,809.03元,2015年净资产为11,631,066,830.78元,2015年净利润为420,716,732.58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持有本行股份15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8.34%。

3.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国资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0日,由遵义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要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金风;注册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凤凰山文化广场科技馆三层;经营范围为: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并行使出资者职能,通过资产出让、资产出租、资产收购、资产置换、参股、控股、委托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培植上市公司等资本营运方式经营好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安排,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济建设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负责监管各子公司建设资金,实现投资、建设、经营一体化服务,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服务;土地开发和土地整治。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遵义市国资公司总资产为19,739,283,379.34元,净资产为6,077,185,688.46元,净利润为33,060,815.26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持有本行股份10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56%。

(三)本行前十大股东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行持股比例前十名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四、本行业务情况

(一)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

经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承兑;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接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基金销售;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各项代理业务。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资金业务及其他。

1.公司银行业务

公司金融业务是本行的主要业务之一,本行为政府机关、企事业法人、金融机构等客户提供各种公司银行业务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存款、结算、现金管理、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汇票、保理、国际业务、投资银行、资产托管、对公理财、担保及承诺、托管、保险代理、科技金融与委托贷款等服务。

2.个人银行业务

本行向个人客户提供包括贷款、存款、银行卡、结算、个人理财等在内的一系列产品和服务。

3.投行业务

本行的投行业务由投资银行部负责,业务主要包括本行应收款项类投资、贷款承诺函以及融资性保函等。

4.资金业务

本行的资金业务主要包括债券投资、买入返售、同业投资、同业存放、同业授信等。

5.贸易金融业务

本行贸易金融业务主要的业务内容包括:承兑业务、商票通业务、贴现业务、国际业务结算等。

(二)销售渠道

1.分支网点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行在毕节市、遵义市、凯里市、都匀市、安顺市、铜仁市、六盘水市、兴义市和四川省成都市分别设有9家分行,在贵阳地区设立了总行营业部和137家支行。

2.电子银行

本行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客户能够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ATM机、CDM机及其他自动终端设备查询自己的账户或进行交易。本行正在通过丰富电子银行产品并改进电子银行功能等方式来不断提高客户对本行电子银行产品的使用率。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卡等电子银行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电子银行业务替代率提升至75%。

(三)竞争优势

在中国银监会主管的期刊《中国银行业》中,中国银行业协会首次发布2015年中国商业银行“陀螺(GYROSCOPE)评价体系”。评价体系关于收益可持续能力评价——地方性法人银行(资产规模大于1,500亿元)中,贵阳银行在地方性法人银行中排名第二;评价体系关于风险管控能力评价——地方性法人银行(资产规模大于1,500亿元)中,贵阳银行在地方性法人银行中排名第二;评价体系关于体系智能化能力评价——地方性法人银行(资产规模大于1,500亿元)中,贵阳银行在地方性法人银行中排名第四;评价体系关于股本补充能力评价——地方性法人银行(资产规模大于1,500亿元)中,贵阳银行在地方性法人银行中排名第十。

在《亚洲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13年“亚洲银行家500强—资产排名”中,本行排名第259位,较2012年提升71位,竞争力排名第30位,同时,在“股本回报率最高”银行中排名第10位。在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和《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13年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本行综合排名在资产规模1,000-2,00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中位居第一,同时被评为“2012年度最具成长性城市商业银行”;在“2014年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本行被评为“2013年最佳风险管理城市商业银行”、“2013年度资产规模1,000亿元~2,00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财务评价第2名”。

在贵阳地区银行市场,本行的主要竞争对手是五大商业银行以及贵阳市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关于业务经营的竞争,本行具有以下优势:

1.极具发展潜力的地域优势;

2.“深耕细作”的区域经营特色;

3.区域范围内的网点优势;

4.坚持服务中小企业和持续创新的特色;

5.充足的流动性;

6.高效开展的营销和拓展工作;

7.长足发展的资金业务优势;

8.审慎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9.稳定、团结、能打硬仗的经营队伍。

五、本行的资产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共拥有359处、建筑面积总计242,288.51平方米的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已取得191处、建筑面积合计82,282.08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该等房产占发行人全部自有房产总面积的33.96%

2.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占有和使用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房产共计168处,建筑面积合计160,000.43平方米,占发行人全部自有房产的66.04%。

本行认为,如果由上述物业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瑕疵导致本行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物业且必须搬迁时,本行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合法经营场所继续办公营业,该等搬迁不会对本行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行律师认为该等物业权属瑕疵不会对本行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已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正在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房产,本行律师认为,本行取得该等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主要无形资产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本行拥有11项商标,均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且在有效期内。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本行拥有12个互联网域名,均在有效期限内。此外,本行拥有“贵阳市商业银行代理贵阳市国税申报缴纳计算机综合网络管理系统V1.0”的软件著作权,以及“贵阳银行”标志图案的作品著作权。

(三)特许经营情况

本行总行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行总行已取得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颁发的机构编码为B0215H252010001号的《金融许可证》。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及其下属227家分支机构均已取得中国银监会及其各地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除此之外,本行已就下列业务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外汇管理局、证监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1.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开办结汇、售汇业务需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总行已取得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持有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4月28日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编号为52000021449398X00),有效期至2018年4月28日。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总行及其他44家分支机构已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3.基金销售业务

本行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5月20日向发行人核发编号为00000091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由于股东持股分散,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本行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情况均如下:

注:1贵州产业投资公司于2012年由“贵州省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2013年贵州新能实业发展公司系贵州产业投资公司100%控股的企业,贵州产业投资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2014年6月16日,贵州产业投资公司吸收合并贵州新能实业发展公司,贵州新能实业发展公司注销。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本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情况均如下表所示:

(下转30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银行”、“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6年8月4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8月4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6年8月8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8月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本公告“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贵阳银行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45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贵阳银行”,股票代码为“601997”,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代码为“780997”。

贵阳银行所在行业为货币金融服务业(行业代码J66)。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中信建投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中信建投证券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服务—IPO 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 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5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29,859.19万股,发行后的非限售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1.75%。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5,00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6年7月28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只有符合中信建投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8月3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8月2日(T-2日)刊登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7月29日(T-4日)及8月1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申购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中信建投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5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5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35,0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9、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1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16年8月3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1、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8月4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2016年8月3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12、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3、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16年8月4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2016年8月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符合《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14、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5、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

16、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中信建投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7月27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 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2016年7月27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

6、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16年7月28日(T-5日)12:00时前完成备案。

8、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2016年7月28日(T-5日)12:00时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9、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16年7月28日(T-5日)12:00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贵阳银行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应于2016年7月28日(T-5日)12:00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询价资格申请材料模板可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官方网站(www.csc108.com)下载,下载路径为“走进中信建投 – 公司部门 – 资本市场部 – 项目公告”。询价资格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Excel格式的文件)和签署后的扫描件均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等材料应由网下投资者填写完毕后加盖机构公章或本人亲笔签署,同时机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上述文件扫描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ECM@CSC.COM.CN。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接收承诺函的确认电话为:010-85159266、010-65608301、010-65608421。投资者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承诺函》及相关材料时,请务必按如下格式填写邮件主题:

机构投资者:机构名称全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贵阳银行;

个人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贵阳银行。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6年7月28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16年7月29日(T-4日)及2016年8月1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中信建投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5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5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35,0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6年7月28日(T-5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5,0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5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2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2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2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5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的非限售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1.75%。

六、网下网上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8月4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上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可在2016年8月4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6年8月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6年8月4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8月4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6年8月4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6年8月5日(T+1日)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已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中进行分类配售,配售原则如下:

1、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分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

第一类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社保类”);

第二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

第三类为前两类配售对象以外的其余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2、配售原则和方式

分类相同的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公募社保类配售对象配售;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配售;如初步询价时由于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过少,导致其获配比例高于公募社保类配售对象,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缩减配售给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的股票数量(缩减后的股票数量占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可能低于10%),直至其获配比例不高于公募社保类配售对象。公募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向其足额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公募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第三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票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将计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剩余所有零股加总后分配给公募社保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公募社保类,则分配给年金保险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年金保险类,则分配给第三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剩余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购编号为准)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2016年8月8日(T+2日)披露《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16年8月8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16年8月10日(T+4日)刊登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8月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6年8月8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2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2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信建投证券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85159236、010-85159266、010-65608301

传真:010-85130542

发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7日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陈梦一场大胜,最难受的是王艺迪,大梦替她报仇,却断绝她的希望

陈梦一场大胜,最难受的是王艺迪,大梦替她报仇,却断绝她的希望

时刻体育正版
2024-04-19 18:44:11
酒后失德!已盖棺定论!未成年保护,见义勇为都缺席了!都变了!

酒后失德!已盖棺定论!未成年保护,见义勇为都缺席了!都变了!

蚂蚁八卦撼大树
2024-04-19 15:26:20
5岁儿子是前男友的,我跪下求丈夫原谅,可亲子鉴定结果让我傻眼

5岁儿子是前男友的,我跪下求丈夫原谅,可亲子鉴定结果让我傻眼

朝暮书屋
2024-04-17 11:47:36
咸鱼变“黄鱼”,表面上买女生自用自行车,实是做肮脏的交易​

咸鱼变“黄鱼”,表面上买女生自用自行车,实是做肮脏的交易​

三月柳
2024-04-18 14:13:38
油价“跌翻天”!4月19日调价后92号汽油价格,猪价如何?

油价“跌翻天”!4月19日调价后92号汽油价格,猪价如何?

科普说娱乐
2024-04-18 16:31:10
德媒出来说实话了!德媒表示,抱怨中国产能过剩,既虚伪又短视!

德媒出来说实话了!德媒表示,抱怨中国产能过剩,既虚伪又短视!

寥寥无几溜了
2024-04-20 06:56:47
利拉德怒喷麦迪:你除了2个得分王还有啥成就?我可是NBA75大球星

利拉德怒喷麦迪:你除了2个得分王还有啥成就?我可是NBA75大球星

老胡将体育
2024-04-20 10:47:40
20年前《无间道》里、梁朝伟坐在36层高楼上打电话竟然是这样拍的

20年前《无间道》里、梁朝伟坐在36层高楼上打电话竟然是这样拍的

乐观探历史
2024-04-14 13:10:51
4-1!王曼昱击败早田希娜,马琳怒吼,赛后发声:去拼张本美和

4-1!王曼昱击败早田希娜,马琳怒吼,赛后发声:去拼张本美和

体坛扒客
2024-04-19 18:59:19
赴日游客:日本物价比菲律宾还便宜!日元历史新低下外国游客爆买奢侈品……

赴日游客:日本物价比菲律宾还便宜!日元历史新低下外国游客爆买奢侈品……

日本物语
2024-04-19 20:56:18
霍姆格伦:我喜欢看又高又有技巧的球员 比如德克&杜兰特&麦迪

霍姆格伦:我喜欢看又高又有技巧的球员 比如德克&杜兰特&麦迪

直播吧
2024-04-20 12:56:20
闹大了!全红婵的言论再次成为全国热搜,广东网友:说真话有错吗

闹大了!全红婵的言论再次成为全国热搜,广东网友:说真话有错吗

飞哥AI矩阵
2024-04-20 09:00:45
李智:希望有生之年我能穿上国足战袍,哪怕就踢一场热身赛

李智:希望有生之年我能穿上国足战袍,哪怕就踢一场热身赛

懂球帝
2024-04-18 16:18:16
伊朗终于打明白了,事情不对劲:一夜激战,伊朗在跟10个国家打仗

伊朗终于打明白了,事情不对劲:一夜激战,伊朗在跟10个国家打仗

奇思妙想草叶君
2024-04-15 19:55:26
广交会一期结束,12.5万名海外采购商到会!二期下周开展

广交会一期结束,12.5万名海外采购商到会!二期下周开展

南方都市报
2024-04-19 20:15:10
看到在豪华游轮上疯抢的大妈,才知道王燕妮花1万8决定升舱多正确

看到在豪华游轮上疯抢的大妈,才知道王燕妮花1万8决定升舱多正确

全球历史观
2024-04-19 13:03:27
又变了! 女乒奥运新规出炉, 王曼昱陈梦压力大, 乒协恐难自圆其说

又变了! 女乒奥运新规出炉, 王曼昱陈梦压力大, 乒协恐难自圆其说

以沫说
2024-04-19 22:26:55
撒切尔夫人年轻时的照片,美若天仙,真是挑不出一丁点毛病

撒切尔夫人年轻时的照片,美若天仙,真是挑不出一丁点毛病

喜文多见01
2024-04-15 12:20:07
英媒:阿尔茨海默病将考验中国

英媒:阿尔茨海默病将考验中国

环球时报国际
2024-04-20 06:45:21
男友一直问“**了么”,那到底是什么感觉?

男友一直问“**了么”,那到底是什么感觉?

性学研究僧
2024-04-18 11:04:52
2024-04-20 13:26:44

财经要闻

新华资管香港的秘密:猛投地产或致巨亏

头条要闻

媒体:以色列和伊朗互相报复袭击 最尴尬的要数美国

头条要闻

媒体:以色列和伊朗互相报复袭击 最尴尬的要数美国

体育要闻

米切尔这次对线不会输了吧

娱乐要闻

北影节开幕之夜,内娱女星千娇百媚

科技要闻

华为今年最关键的事曝光!Pura 70有新消息

汽车要闻

78.9万的极氪009光辉 让加价MPV无话可说

态度原创

本地
亲子
房产
公开课
军事航空

本地新闻

春色满城关不住|千阳春日限定美景上线了!

亲子要闻

只有母亲才能懂!

房产要闻

官方喊话,广州公寓或将走向终结?

公开课

睡前进食会让你发胖吗?

军事要闻

伊朗总统发声 未提及伊斯法罕爆炸声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