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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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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Suzhou Goldengreen Technologies Ltd.)

(注册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一)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股利分配要求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须兼顾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机制、制定和执行: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定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并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还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同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外部监事意见、社会公众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意见汇总后及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以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参考,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详细披露;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中,仅有现金分配方式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包含股票分配方式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在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以及调整的原因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详细披露;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该议案应当经全体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计划

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考虑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三)长期回报规划

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订了《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分红回报规划》,并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原则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2、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3、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果本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2014年4月8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所有者权益为298,075,537.39元,其中未分配利润139,627,604.90元。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201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司以2015年末总股本9,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1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900.00万元。2016年2月现金分红已实施完毕。分配完成后,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减少900万元。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及其关联自然人董事、副总经理兰山英、董事余仲清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控制的企业恒久荣盛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余荣清、兰山英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公司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然人股东孙忠良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关联自然人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培兴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在苏州恒久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苏高新、昌盛阜、辰融投资、北京邦诺、安益文恒、亨通永源,自然人股东赵夕明、顾文明、陈亮、刘瑜、宋菊萍、裘亦荷、王新平和沈玉将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

6、自然人股东闫挺承诺: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关联自然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关联自然人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三、关于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兰山英、余仲清、张培兴,余荣清控制的其他企业恒久荣盛承诺: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余荣清承诺: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上述3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确因自身经济需要,本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但是并不能因转让苏州恒久股份影响本人的控股股东地位;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上述3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数量的25%;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本人拟转让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苏州恒久公告减持意向。

兰山英和恒久荣盛承诺:本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上述3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确因自身经济需要,本人(本公司)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本人(本公司)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份上述3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数量的25%;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本人(本公司)拟转让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时,本人(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苏州恒久公告减持意向。

余仲清和张培兴承诺: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可因自身经济需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四、稳定股价预案

(一)发行人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1、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2、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公司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应于当日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股价已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2)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5)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6)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回购结束之日起的未来6个月,本公司将不再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2%;

③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控股股东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余荣清承诺如下:

1、关于对公司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进行投票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则触发发行人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本人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2、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发行人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6个月内再次触发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

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

(1)本人将于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2)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

(1)本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回购结束之日起的未来6个月,本人将不再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本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②本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1%。

③本人回购股份不违反本人已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和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则触发发行人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本人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在股东大会上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投赞成票。

1、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6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

(1)本人将于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2)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

(1)本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回购结束之日起的未来6个月,本人将不再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③本人回购公司股份不违反本人已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的相关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苏高新承诺: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可因自身的经济或投资需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本公司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减持日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的1.5倍(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苏州恒久公告减持意向,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低于5%时除外。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延长锁定期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余荣清,股东兰山英、余仲清、张培兴、恒久荣盛和苏高新承诺: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苏州恒久所有,本人(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苏州恒久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苏州恒久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苏州恒久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控股股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承诺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荣清若违反相关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相关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相关人员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其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如违反《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则其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股份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八、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的影响以及填补即期回报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摊薄即期回报分析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激光有机光导鼓扩建项目和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由于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2016年公司预计业务经营稳定,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按照本次发行3,000万股计算,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33.33%,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2016年1月6日、2016年1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公司承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将履行以下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公司将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制定,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随着本次募投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公司的生产和研发能力将有较大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3)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前,公司将持续开拓国内外产品销售市场,有效控制成本,通过多种措施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公司将通过现有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经营业绩的提升,降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上市后使用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公司还制定了股东长期分红回报规划,强化了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尊重并维护投资者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公司特提示投资者注意,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的相关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2016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4,548.3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57.69万元,降幅7.29%,主要是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使OPC鼓的销售价格下降所致。2016年一季度,相较上年同期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量和销量均有较大幅度增加,但OPC鼓的价格较上年同期下降了19.57%,因此公司营业收入有所下降。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12.0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06.6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241.00万元,降幅32.33%,主要是由于公司营业收入略有下降,同时公司进一步增加研发力度,研发费用大幅增加,使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273.83万元,另外由于汇率变化,公司财务费用增加38.87万元。

公司的审计报告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司预计201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为10,600万元至11,665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化为0%至10.00%;净利润约为1,450万元至1,62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化为-14.93%至-4.93%;扣非后净利润约为1,420万元至1,59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化为-9.67%至1.15%。2016年度营业收入约为22,700万元至28,638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化为0.09%至26.27%;净利润约为3,806万元至4,514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化为-9.80%至6.96%;扣非后净利润约为3,703万元至4,411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化为-8.00%至9.59%。(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作的盈利预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主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规模,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2016年第一季度公司主要原材料高精密铝管采购价格为1.22元/支,较2015 年平均采购价格下降7.58%。2016 年第一季度公司主要产品激光OPC鼓平均销售价格为 4.45元/支,较2015 年平均销售价格下降10.10%。

十、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产品价格下降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激光有机光导鼓,近年来产品平均价格逐渐降低。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产品的平均售价分别为7.41元、5.79元和4.95元,降幅分别为17.67%、21.86%和14.51%。近年来,公司通过运用自有技术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工艺革新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产品成本,使公司报告期内的平均毛利率水平保持在较高水平,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下游主要产品各种打印机、复印机整体价格的不断下跌,公司产品的价格可能继续下降。虽然公司拟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加大研发力度开发新产品等措施避免产品价格大幅下滑,但如果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公司将面临产品毛利率和盈利水平降低的风险。

(二)产品单一的风险

本公司目前主要生产激光有机光导鼓系列产品,销售金额占本公司营业收入的99%以上。这种高度集中的产品结构一方面说明本公司主营业务十分突出,但同时也使本公司面临产品单一引致的潜在风险,一旦产品的市场发生不利于公司的变化,如激光有机光导鼓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的波动甚至大幅下降,将会对本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1、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由于激光有机光导鼓的生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且国内外能够运用自有技术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较少,发行人作为全球能够掌握该行业一整套核心技术并拥有专用设备系统集成能力的少数几家企业之一,核心技术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公司已通过专利、专有技术等方式避免核心技术的泄密,并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仍存在由于核心技术保护不力而对公司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本公司所拥有的核心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是由本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在消化吸收国内外有机光导鼓行业技术发展成果的基础上,经过长期不断的试验探索和生产实践获得的,主要表现为光电功能材料筛选、镀膜配方与配制技术、整套的生产制造工艺技术及相关高度自动化生产线设计、制造与装备集成技术等。这些技术由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余荣清先生为首的少数核心技术人员掌握,因此,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一旦流失,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技术被超越的风险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余荣清先生为首的核心技术团队在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和大量试验后,才掌握了产业化生产激光有机光导鼓技术及专用关键设备的系统集成技术,经过十余年来持续不断的改进,这一技术已臻于成熟并成为公司实现快速发展的基础。随着打印、复印技术水平以及客户对产品技术性能要求的不断提高,如果公司在短期内无法对新技术、新需求作出快速反应或国内其他企业在技术研究上取得重大突破,超越本公司,则可能致使本公司不再拥有技术优势,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1、知识产权被他方侵权风险

本公司主要从事激光OPC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研发和生产过程涉及新材料、光、电、系统集成、先进工艺技术与控制等多个高新技术领域,属于高度集成与高科技含量的先进制造产业。本公司经过长期持续的研发投入和实践积累,掌握着一大批核心专有技术,并拥有18项专利权(其中发明专利4项,外观设计专利14项)和2项商标权,该等知识产权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背景下,竞争对手通过专利侵权、窃取专有技术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但仍然无法避免知识产权被竞争对手或第三方侵害的风险,从而可能对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遭受他方知识产权侵权求偿或诉讼风险

激光OPC鼓行业属于高度集成与高科技含量的先进制造产业,知识产权在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业内的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亦越来越大,向侵权者提起侵权求偿或诉讼已经成为相关企业保护自身权益及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手段。随着本公司业务规模及产品种类的不断扩张,遭受他方知识产权侵权求偿或诉讼的风险日益增加,竞争对手或第三方可能就本公司业务有关的技术、专利、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提出侵权或诉讼,尤其是在公司产品开始向跨国公司所占据的欧美等西方市场输出时,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会进一步加大。虽然公司一直注重自身知识产权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但仍然无法完全规避遭受他方知识产权侵权求偿或诉讼的风险,届时无论相关求偿、诉讼是否有效或获得裁决部门支持,本公司都可能因抗辩或应诉而发生法律费用。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逐年略有下降,公司单位营业成本也逐年下降。未来,若公司的原材料采购价格由于铝价的波动或者供应商的原因等有所波动,则对公司营业成本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利润率水平。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公司前身为恒久有限,成立于2002年3月27日,注册资本1,250万元。

2009年3月28日,本公司经由恒久有限的16名股东(12名自然人股东,4名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苏公S[2009]E3003号)审定的、截至2009年1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77,260,681.54元为基础折为6,0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1元),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32051200003606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二)发起人及出资方式

公司发起人为余荣清、兰山英、陈雪明、余仲清、赵夕明、顾文明、孙忠良、闫挺、宋菊萍、裘亦荷、张培兴和沈玉将等12位自然人股东,以及苏高新、昌盛阜、恒久荣盛、辰融投资等4位法人股东。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出资及持股情况如下: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股份(包括公开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及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2,000万股,同时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关于发行前公司股东股份的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二)股东持股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股份(包括公开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按照本次公开发行3,0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注:SS(State-owned Shareholder)为国有股股东持股标识。根据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国资复[2011]97号),苏高新持有的公司股份界定为国有股;根据国家财政部出具的《财政部关于豁免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批复》(财企[2011]305号),同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豁免苏高新应履行的国有股转持义务。

2、本次发行前前十大股东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持股比例如下图所示:

除上图所示关联关系外,余荣清、兰山英、余仲清与孙忠良于2011年5月9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为一致行动人。公司股东裘亦荷(持股比例0.66%)是股东沈玉将(持股比例0.22%)配偶的母亲。沈玉将为公司股东昌盛阜(持股比例4.05%)的总经理。刘瑜(持股比例0.91%)及陈亮(持股比例0.91%)为母子关系。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股东在本次发行前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激光有机光导鼓(Organic Photo-Conductor Drum,简称“激光OPC鼓”)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激光有机光导鼓是一类在激光的照射下能使光生载流子形成并迁移的新型高技术信息处理器件,是激光打印机、数码复印机、激光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等现代办公设备中最为核心的光电转换及成像部件,直接决定打印、复印等影像输出的质量,是集现代功能材料、现代先进制造技术于一体的高集成、高附加值的有机光电子信息产品。

(二)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及用途

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为激光有机光导鼓系列产品。它是一类在激光的照射下能使光生载流子形成并迁移的新型高技术信息处理器件,是激光打印机、数码复印机、激光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等现代办公设备中最为核心的光电转换及成像部件。相对于老一代的无机硒鼓(Se鼓),激光OPC鼓具有成本较低、无毒性、品种多样、光谱效应好、使用寿命长、打印效果更佳、图像更清晰、画面层次更丰富等特点。

公司生产的激光OPC鼓系列产品在售后配件通用耗材市场上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各种品牌的黑白或彩色激光打印机、数码复印机、激光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如惠普(HP)、佳能(Canon)、三星(Sumsung)、爱普生(Epson)、夏普(Sharp)、美能达(Minolta)、利盟(Lexmark)、联想(Lenovo)等。

(三)主要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生产激光OPC鼓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高精密铝管(高精密铝管由精密铝基管经切削加工、部分需经进一步阳极氧化处理而形成)、高精密注塑齿轮、镀膜材料等,由公司自主从国内外市场采购,价格随行就市。

公司设有专门负责原材料采购及采购渠道管理的物料管理部,由其负责组织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合作协议、购货,进行供应商管理、订单维护等业务工作,其中,原材料采购的款项结算由财务部负责。此外,供应商的开发、质量管理稽核也主要由物料管理部牵头,产品技术部、工程技术部、品质管理部共同参与实施。

2、生产模式

公司生产部门主要根据客户的订购意向以及对产品的市场需求预测安排并组织生产。此外,公司还结合产品的销售情况,首先保证有大批量订单的产品的生产,并对市场需求较少的产品保持适度的库存规模,以避免频繁更换产品种类对生产线效率造成的影响。

3、营销模式

公司产品以直销为主,区域经销为辅的模式进行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1)直销给下游的售后配件通用耗材制造商

随着国际知名的打印耗材公司在中国设立生产厂家,我国已逐渐成为世界重要的耗材生产基地,在广东省的珠海、深圳和广州一带,出现了大量针对全球市场的鼓粉盒组件制造企业,公司主要针对这些下游制造企业进行直销。

公司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对于部分国外市场的销售,采取直销的方式进行。

(2)区域经销

对于国内的中小型配件制造商,由于其单个客户的需求量较小,分布比较分散,公司主要采用区域经销商经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即通过在全国各大片区选取区域经销商,迅速占领地区市场,同时降低公司营销成本。

(3)定价策略

公司产品的定价是在产品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定位、销售目标、市场行情及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情况等因素后制定的,公司每月根据市场反馈情况并结合当月销售目标实现情况和下月销售目标,制定下月的销售指导价格。每半年公司会根据市场状况制定一个价格变化趋势范围。根据产品的不同,公司主要采取主导和跟随相结合的定价策略,对有性价比优势的产品,公司采取主导定价的策略;对性价比优势不明显的产品则采取跟随领先企业定价的策略。

4、管理模式

发行人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对原材料采购、生产、质量管理、营销、财务等业务流程进行严格规范。根据公司现时的业务特点,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将供应商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以实现对产品质量和成本的有效管控。公司通过技术协作,在技术和质量管理上进行指导和评价,共同发展与提高;二是在经销商的管理上,在严格渠道、货物和款项管控的同时,注重服务与支持,利用公司在专业领域方面的技术优势,为经销商进行产品专业知识培训,帮助经销商解决其下游客户遇到的实际问题,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

5、盈利模式

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将各种专利及专有技术应用于产品生产,通过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同时对主要设备进行不断的技术改造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因此,公司拥有的强大技术力量是公司利润增长的源泉。

近年来,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综合实力得到显著提升。一方面,密切关注市场动向,针对通用耗材配件市场的新需求,集中力量进行研发,及时推出新型产品,在其他厂家进入前抢占市场份额;同时,在产品品种的选择上,提高高端产品的比例,以获取更多的附加值。另一方面,公司自主拥有对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的改造、优化能力,针对不同产品的工艺要求,能够及时调整设备布局,或改善镀膜材料配方,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改造成本。此外,公司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之间的技术协作,在保证原材料供给的同时降低了采购成本。

(四)主要原材料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高精密铝管、高精密注塑齿轮、镀膜材料等。其中,高精密铝管由精密铝基管经切削加工(部分需经进一步阳极氧化处理)形成,公司通过市场采购精密铝基管后交由公司认定的加工商进一步加工处理;高精密注塑齿轮一般通过市场采购方式,直接向供应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下转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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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2:44:40
2024-04-25 22: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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