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上接74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60%。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300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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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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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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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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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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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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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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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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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鑫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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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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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11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满一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发布的公告:
1、2015年12月12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15年12月31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对旗下公募基金业务规则影响的公告;
3、2015年12月31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1日基金净值公告;
4、2016年1月4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5、2016年1月7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6、2016年1月8日,关于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7、2016年1月20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证券费率优惠调整的公告;
8、2016年1月22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9、2016年1月23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0、2016年2月26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信期货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11、2016年3月11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奕丰金融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 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12、2016年3月25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16年3月31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英大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4、2016年4月15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16年4月20日,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1季度报告;
16、2016年4月22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6年4月27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融湘江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18、2016年4月28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2016年5月27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6年6月6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十一、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2015年11月5日公布的《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部分;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7、“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8、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内容;
9、在“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披露了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10、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第二十三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