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三))
(上接36版)
A、乙方以资产方式认购:乙方以其拥有的华君电力(中国)100%股权按照北方亚事经评估确定的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标的资产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人民币伍亿壹仟叁佰壹拾叁万零玖佰元整(小写:51,313.09万元),作价人民币伍亿壹仟叁佰壹拾叁万零玖佰元整(小写:51,313.09万元)参与认购,其中:乙方1以其拥有的华君电力(中国)80%股权作价人民币肆亿壹仟零伍拾万零肆仟柒佰贰拾元整(小写:410,504,720元),乙方2以其拥有的华君电力(中国)20%股权作价人民币壹亿零贰佰陆拾贰万陆仟壹佰捌拾元整(小写:102,626,180元)。
B、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乙方1现金认购金额=乙方认购总金额-华君电力(中国)100%最终评估值X100%,如按照北方亚事出具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标的资产最终评估值计算,则乙方1现金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壹亿捌仟陆佰捌拾陆万玖仟壹佰元整(小写:1,186,869,100元)。
②瑞尔德
乙方以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小写:300,000,000.00元)现金方式认购。
(2)支付方式
①华君电力及保华兴资产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对华君控股就本协议约定之交易通函无意见之回复、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商务部原则性批复及甲方和乙方股东华君控股各自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现金认购款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同时,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华君电力(中国)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上述股权应由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现金认购款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②瑞尔德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商务部原则性批复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认购款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70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海润光伏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2.17元/股。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有派息/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价格除权除息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 (P0-D)/(1+N)
若上述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
3、限售期
(1)华君电力及保华兴资产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协议第十条第10.3款约定的完成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乙方需依据《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之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承担利润补偿责任,则需于上述锁定期三十六个月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利润补偿,且乙方于完成利润补偿(如需)后方能转让乙方认购之定增股份。
(2)瑞尔德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协议第十条第10.3款约定的完成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标的资产评估价值
根据北方亚事对标的资产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16]第01-108号”《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源源水务(中国)有限公司股权事宜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标的资产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人民币51,313.09万元,协议各方一致认可前述标的资产的评估值。
(四)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认购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其中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及相关条款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自下列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方始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3、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4、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境外认购主体认购事宜获得商务部原则性批复;
5、中国和香港地区法律法规届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批准、许可、授权或同意。
除非上述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五)协议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前述之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条款外,协议未附带任何其他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六)违约责任条款
1、双方在履行本认购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的约定。
2、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违约方须承担责任,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完成支付义务,则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乙方应以其或其指定第三方按照本次认购总金额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以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支付的保证金进行抵扣。同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认购资格,终止本协议。
(1)华君电力及保华兴资产
若乙方已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完成支付义务,唯因非乙方原因及/或非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使乙方无法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甲方则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按照本次认购总金额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于官方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或函件告知等渠道)确认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返还乙方所有认购现金(无息)及将华君电力(中国)股权返还过户至至乙方,甲方就此事项承担股权过户中所有税费;如30个工作日后甲方仍无返还乙方所有认购现金及将华君电力(中国)股权返还过户至乙方,则甲方需另外支付该笔认购现金对应的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之利息(起算于资金进入甲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日)。
(2)瑞尔德
若乙方已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完成支付义务,唯因非乙方原因及/或非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使乙方无法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甲方则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按照本次认购总金额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本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董事会或/和股东大会通过;或/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商务部原则性批复,或/和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对华君控股就本协议约定之交易通函无意见之回复及华君控股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不构成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认购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摘要
(一)合同主体、签订主体
购买方(甲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方(乙方):华君电力有限公司、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6年1月18日、2016年3月21日、2016年7月15日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等
有关认购方式、支付方式、认购价格及限售期约定详见本节内容之“一、《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摘要/(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等”。
(三)标的资产定价依据
根据北方亚事对标的资产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16]第01-108号《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源源水务(中国)有限公司股权事宜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标的资产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人民币51,313.09万元,其中乙方1以其拥有的华君电力(中国)80%股权作价人民币41,050.4720万元,乙方2以其拥有的华君电力(中国)20%股权作价人民币10,262.6180万元,协议各方一致认可将前述标的资产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作为本次标的资产的作价,即人民币51,313.09万元。
(四)标的交割安排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标的资产交割期,海润光伏与乙方应共同确定交割基准日。交割基准日确定后,海润光伏将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尽快就标的资产进行标的资产交割审计,资产交割审计报告,作为届时结算交割等相关事项的依据之一。
乙方应于交割完成之日前向海润光伏移交完毕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全部合同、文件及资料,且积极协助办理与标的资产有关的权属变更或过户手续。
在交割完成之日后,海润光伏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就乙方在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海润光伏新增股份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出具正式签署的上述验资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将向乙方发行新股并上市的相关手续,如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监会审核原因致使上述15个工作日无法完成乙方认购之新股上市手续,双方同意延期至30个工作日。
自交割完成之日起,海润光伏即成为标的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乙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但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履行标的资产的交割和新增股份登记相关的手续,各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五)过渡期安排及损益归属
标的资产过渡期内,乙方应对标的资产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资产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确保标的资产不存在司法冻结、为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权益(标的资产已存有的自有银行贷款抵押除外);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标的资产;不从事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及重大资产收购行为。
标的资产过渡期内,如乙方对标的资产实施新的资产处置、借款、担保、重组、放弃债务追索权、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或基金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等日常生产经营以外可能引发标的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决策,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征求甲方的书面同意,如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未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则视同甲方不同意。唯约定期限外甲方补充同意除外。
根据资产交割审计报告,标的资产过渡期内,如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亏损或其他原因导致所对应净资产值(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乙方应在审计报告出具日后30个工作日内,按其各自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所持华君电力(中国)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方式向标的资产补足;如标的资产因期间收益或其他原因导致所对应的净资产值增加的,则增加的净资产由标的资产享有,海润光伏无需就此向乙方就过渡期内新增加的净资产作出补偿。
(六)人员安置
本次非公开发行购买的交易标的为华君电力(中国)100%的股权,因而不涉及职工劳动关系变更,原由华君电力(中国)聘任的员工在交割完成之日后仍然由华君电力(中国)继续聘用,其劳动合同等继续履行。
华君电力(中国)所有员工于交割完毕之日起的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由华君电力(中国)继续承担。
(七)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且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即应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3、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4、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商务部原则性批复;
5、中国法律届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批准、许可、授权或同意;
6、乙方及乙方股东华君控股有限公司已就本协议下拟进行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相关事宜取得依据香港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第三方或企业权力决策层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华君控股股东大会)同意、批准、授权、豁免、许可及证明。
若因本协议第6.1条项下之任一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协议任何一方不追究协议他方的法律责任。
各方应尽力促成上述生效条款于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如上述生效条款未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且届时双方或其中一方未于2017年1月15日前签署终止协议或书面提出终止要求,则上述生效条款完成日延期于2017年6月30日或之前。若出现本条协议约定条件不能在各方约定或预定期限内实现或满足的情形,各方应友好协商,在继续共同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原则和目标下,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修改、调整、补充、完善,以使前述目标最终获得实现。
(八)协议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前述之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条款外,协议未附带任何其他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补救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对于认购方任一方违约或多方均违约的,认购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政府部门和/或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结算公司)未能批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标的资产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和/或过户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予以改正或作出补救措施,并给予违约方3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未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则本协议自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之日终止。
本条款如与《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违约责任条款有冲突或不一致,以《股份认购协议书》约定之违约条款为准。
三、《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摘要
(一)合同主体、签订主体
发行人(甲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华君电力有限公司
认购人(丙方):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6年1月18日、2016年3月21日
(二)补偿的前提条件
1、各方同意,若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当年)的任一年度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低于相应年度的补偿责任人(即乙方和丙方,下同)承诺的利润数,则补偿责任人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做出补偿。华君电力(中国)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甲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为免歧义,各方特此确认上述非经常性损益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规定进行确定。
2、各方一致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股东大会,乙方和丙方全资控股股东华君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君控股”)股东大会决议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对华君控股就本协议约定之交易通函无意见之回复,及商务部原则性批复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标的资产办理完毕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标的资产交割日。本协议项下补偿责任人对甲方补偿的实施,以标的资产的交割为前提。
3、利润补偿期间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当年起的三个会计年度(含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当年)系指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如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的时间延后,则利润承诺及补偿年度顺延,顺延年度具体利润承诺及补偿事项由三方重新签署协议予以约定。
(三)承诺净利润数
各方一致同意,补偿责任人承诺华君电力(中国)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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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交割完成,则上述利润承诺期向后顺延一年。
(四)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自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后,经甲乙双方书面决策同意后,甲方在委托负责甲方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一并委托该会计师事务所对华君电力(中国)在利润补偿期间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与补偿责任人承诺的华君电力(中国)同期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由甲方及乙方控股股东华君控股按照各自证券监管要求协同进行公告披露。
(五)利润承诺补偿
1、补偿金额的确定
(1)各方一致同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华君电力(中国)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小于补偿责任人承诺的华君电力(中国)同期净利润数的,则甲方应在该年度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责任人关于华君电力(中国)在该年度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事实,并要求补偿责任人向甲方进行利润补偿,当年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华君电力(中国)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华君电力(中国)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已补偿金额。
前述净利润数均以华君电力(中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确定。
(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补偿责任人不负有补偿义务的,公司应当在当年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五日内向其出具确认文件。
(3)如发生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等社会性事件,导致利润补偿期间内华君电力(中国)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小于补偿责任人承诺的华君电力(中国)相应年度净利润数,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约定的利润补偿事宜另行调整。
2、补偿方式
乙方与丙方按照其持股比例以支付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3、利润承诺补偿的支付
补偿责任人应在接到甲方补偿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六)减值测试及补偿
1、各方一致同意,在利润补偿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应由三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华君电力(中国)做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果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支付的补偿额,则乙方与丙方应另行于补偿期限届满时支付应补偿金额。为免歧义,各方特此确认上述减值测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进行确定。
2、应补偿金额的确定
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责任人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发生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等社会性事件,以及全球性或全国性的重大金融危机,导致届时华君电力(中国)非正常减值,应免除补偿责任人相应补偿责任。
3、补偿方式
乙方与丙方按照其持股比例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
4、期末减值额应为华君电力(中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作价减去期末华君电力(中国)的评估值并排除利润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资产评估值的影响数。上述期末减值测试的结果应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补偿责任人应在接到甲方补偿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6、各方一致确认,无论如何,补偿责任人因华君电力(中国)上述减值补偿(如需),与利润承诺补偿(如需),以及依据《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第5.3款净资产减值补偿(如需)合计不超过补偿责任人以资产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正式评估总额。
(七)补偿责任人的承诺与保证
补偿责任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履行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处罚。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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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将由公司以募集资金对其相应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后实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项目需要决定项目的投资次序和投资金额。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一)收购华君电力(中国)100%股权项目
1、项目内容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引入华君电力和保华兴资产作为战略投资者,其中华君电力以现金和其所持有的华君电力(中国)80%股权进行认购,保华兴资产以其所持有的华君电力(中国)20%股权进行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华君电力(中国)100%股权,公司光伏产品制造产能大幅度增加,行业地位和综合竞争实力得到巩固和提高。
2、项目必要性分析
(1)光伏行业快速发展,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随着全球和我国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电池组件的市场需求将快速增长,光伏产品制造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具体详见“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1、光伏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优化产能结构,快速提高光伏产品制造产能
受国内外因素的影响,2011年至2013年我国光伏行业衰退较为严重,公司受到行业衰退、战略转型以及资金紧张等的影响,制造业产能未进行大规模的扩产,仅通过小规模的技术改造进行产品技术水平的提升和适量的产能提升。目前,公司硅片产能达到660MW/年,电池片产能达到1850MW/年,电池组件产能1200MW/年,产能结构存在硅片需要外部采购,电池片进行外部销售的情形。本次收购华君电力(中国)100%股权后,公司将增加硅片产能335MW/年,增加光伏电池组件产能500MW/年,收购完成后,合计产能为硅片近1000MW/年,电池片1850MW/年,电池组件1700MW/年,电池片和电池组件产能匹配度提高。同时公司目前产品订单充足,存在产能不足的情形,本次收购能够快速提高公司产能,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
(3)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较好的协同效应
标的公司电池组件于2015年12月正式投产,生产线技术水平和自动化程度较高,但其研发能力、技术水平、知名度与市场信赖程度与公司存在一定差距。本次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的研发平台、现有技术储备进行产品技术升级,同时依托海润光伏作为一线光伏制造企业的品牌号召力进行市场开拓。此外,华君电力(中国)目前也涉及到下游光伏电站的开发,电站项目储备达到150MW,海润光伏具有丰富的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转让经验,同时具有光伏电站的总承包资格和能力,可以对标的公司的项目储备进行后续的开发和建设。
3、华君电力(中国)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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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华君电力(中国)历史沿革
(1)2014年11月,源源水务设立
2014年10月20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下发《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源源水务(中国)有限公司项目核准的批复》(营开发改投资[2014]129号)。
2014年10月31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独资兴建源源水务(中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营开管外资[2014]25号);同日,源源水务取得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辽府资字[2014]8607号)。
2014年11月,源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源源水务(中国)有限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供水设施维修。
2014年11月3日,源源水务取得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10800400028674。
源源水务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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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年12月增资
2015年12月,经源源水务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加至12,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500万元由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认缴,其中875万元以其对源源水务的344,672,965.92元债权出资。
2016年1月11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源源水务(中国)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批复》(营开管外资[2016]2号)。
2016年1月12日,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营)工商外资变准字[2016]第2016000049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
工商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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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5年9月,源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华君电力有限公司”。
(3)2016年7月名称和营业范围变更
2016年7月5日,源源水务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与经营范围的议案。
2016年7月12日,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源源水务(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君电力(中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由变更前的“供水设施(特种设备除外)维修,给排水设备、水处理设备、电气设备、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电气设备、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硅棒、硅锭、硅片及太阳能光伏电池片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以上商品不涉及国营贸易、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专项管理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华君电力(中国)的股权控制结构
(1)华君电力(中国)的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华君电力(中国)股东情况如下:
■
华君电力(中国)的股权结构参见“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一、华君电力/(二)股东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2)华君电力(中国)的控股股东
华君电力(中国)的控股股东为华君电力,华君电力持有80%的股权。保华兴资产与华君电力系华君控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为华君电力的一致行动人。
①华君电力基本情况
■
②保华兴资产基本情况
■
(3)华君电力(中国)的实际控制人
华君电力(中国)的实际控制人参见“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一、华君电力/(二)股东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6、华君电力(中国)下属企业基本情况
华君电力(中国)与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详见“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一、华君电力/(二)股东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1)瑞欣光电
①基本情况
■
②主要财务数据
瑞欣光电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2)海润常州
①基本情况
■
②主要财务数据
海润常州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3)中翔能源
①基本情况
■
②主要财务数据
中翔能源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4)句容中科
①基本情况
■
②主要财务数据
句容中科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5)威海市中科国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
②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目前未实缴注册资本,也未开展经营,目前没有财务数据。
(6)蚌埠市君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
②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目前未实缴注册资本,也未开展经营,目前没有财务数据。
(7)聊城市中睿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
②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目前未实缴注册资本,也未开展经营,目前没有财务数据。
(8)茌平睿新新能源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
②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目前未实缴注册资本,也未开展经营,目前没有财务数据。
(9)日喀则市瑞欣中科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
②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目前未实缴注册资本,也未开展经营,目前没有财务数据。
(10)拉孜县瑞欣中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
②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目前未实缴注册资本,也未开展经营,目前没有财务数据。
(11)通辽市海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
②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目前未实缴注册资本,也未开展经营,目前没有财务数据。
(12)通辽市飞亚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转38版)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36版)
■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海润光伏 公告编号:临2016-124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投资者签订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之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君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电力”)、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华兴资产”)、瑞尔德(太仓)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德”)共3名特定投资者于2016年1月18日、2016年3月21日分别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与特定投资者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3)。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公司与华君电力、保华兴资产、瑞尔德共3名特定投资者于2016年7月15日分别签订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7月16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70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海润光伏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2.17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发行价格除权除息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 (P0-D)/(1+N)
若根据原认购协议确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
二、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740,740,740股(含740,740,740股)A 股股票。其中,华君电力认购不超过591,349,629股,认购比例为79.83%;保华兴资产认购不超过38,280,000股,认购比例为5.17%;瑞尔德认购不超过 111,111,111股,认购比例为15%。
根据北方亚事对标的资产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16]第01-108号”《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源源水务(中国)有限公司股权事宜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标的资产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人民币51,313.09万元,公司与华君电力和保华兴协商确定源源水务100%的最终作价为人民币51,313.09万元。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若本次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本次发行数量将随发行价格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等情形予以调整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各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亦相应调整。
三、各方同意原认购协议中除本补充协议修订内容外,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继续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相关条款如与本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后成立,其生效时间与上述原认购协议生效时间相同。
五、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另行协商所订立的条款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具有与本补充协议同等的效力。
六、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补充协议所适用的词语简称、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条款与原认购协议的定义和约定一致。
备查文件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海润光伏 公告编号:临2016-125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海润光伏国际有限公司(Hareon International Co.,Ltd )
●本次对外投资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计划在香港独资设立海润光伏国际有限公司(Hareon International Co.,Ltd )(公司名称以当地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注册资本为1000美元。主要从事太阳能组件和电池的销售,交易相关的光伏产品;海外光伏市场发展和相关的投资等。(具体经营范围以相关部门核准为准)。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已于2016年7月15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海润光伏国际有限公司(Hareon International Co.,Ltd )(公司名称以当地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注册资本:1000美元(约合人民币6689元)
3、注册地址:36/F, Tower Two, Times Square, 1 Matheson Street, Causeway Bay, Hong Kong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董事:吴继伟、张杰
6、主营业务:太阳能组件和电池的销售,交易相关的光伏产品;海外光伏市场发展和相关的投资。
7、主要投资人的出资比例: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0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的公司未来主要从事太阳能组件和电池的销售,交易相关的光伏产品;海外光伏市场发展和相关的投资等。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增强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上述境外子公司的设立尚需经过香港地区工商机构等部门的批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目录
1、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临时)会议决议。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海润光伏 公告编号:临2016-126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印度ReNew Solar Power Private Limited
合作开发建设印度58MW
光伏电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作简要内容: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润光伏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新加坡”)拟与印度合作伙伴ReNew Solar Power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ReNew Solar”)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开发建设58MW光伏电站项目。
●本次对外投资合作开发电站项目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润新加坡拟与印度合作伙伴ReNew Solar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开发建设约58MW(DC)光伏电站项目。项目位于印度特伦甘纳邦,ReNew Solar已通过其全资子公司Renew Mega Solar Power Pvt. Ltd(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与当地电网公司Northern Power Distribution Company of Telangana Ltd 签署了25年的购电协议。海润新加坡拟向项目公司增资6,00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012万元),同时ReNew Solar向项目公司同比例同步增资,增资完成后海润新加坡将持有项目公司49%的权益。
(二)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印度ReNew Solar Power Private Limited合作开发建设印度58MW光伏电站的议案》。该议案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合作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ReNew Solar Power Private Limited.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138, Ansal Chamber-II, BhikajiCama Place, New Delhi -110066
4、法定代表人:Mr. Ravi Seth and Mr. Parag Sharma
5、注册资本:750,000,000印度卢比(约合人民币7,498万元)。
6、主营业务:投资光伏项目的控股公司
7、成立日期:2012年6月5日
8、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ReNew Power Ventures Private Limited.,ReNew Power是一家最大新能源领域能源供应商(IPP),ReNew Power拟通过ReNew Solar 持有所有太阳能项目。ReNew Power的主要股东有Sumant先生(创始人)、高盛集团、亚洲开发银行以及世界环境基金等。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Renew Mega Solar Power Pvt. Ltd.
2、股东情况:ReNew Power 持有100%股份。
3、注册资本:16,000,000印度卢比。
4、主营业务:光伏项目投资。
5、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时间:2015年10月6日
7、法定代表人:Mr. Ravi Seth and Mr. Parag Sharma
8、注册地点:138, Ansal Chamber II, Bhikaji Cama Place, New Delhi – 110066
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装机容量:58MW
2、投资项目主要目的:光伏发电和售电
3、项目公司已经与当地电网公司签署25年供/购电协议。
4、合资协议将在双方董事会(及ReNew Solar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
四、对外投资对公司影响
1、印度是目前全球用电紧张及缺电最严重国家之一,而该国的日照条件非常优质。近期,印度政府更是加大对光伏发电的支持力度,计划至2020年总安装量达100GW。根据不同统计显示基于全国累计安装量,印度在未来8年内的年均安装量将超过10GW,才能实现政府规划。除了大型并网发电项目,政府还启动了针对居民、农业及电信塔台的小型离网太阳能项目计划。目前,印度已经成为全球投资太阳能发电项目最主要市场之一。
2、本次投资对于海润进入印度市场具有战略性意义,也是本公司进一步拓展印度以及东南亚太阳能光伏市场所迈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上述境外投资安排尚需经过投资双方的决策程序审批通过以及相关地方政府机构的批准方能实施,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投资事项及业务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海润光伏 公告编号:临2016-127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印度ReNew Solar Power Private Limited合作开发建设印度172MW光伏电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作简要内容: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润光伏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新加坡”)拟与印度合作伙伴ReNew Solar Power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ReNew Solar”)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开发建设172MW光伏电站项目。
●本次对外投资合作开发电站项目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润新加坡拟与印度合作伙伴ReNew Solar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开发建设约172MW(DC)光伏电站项目。项目位于印度特伦甘纳邦,ReNew Solar已通过其全资子公司ReNew Solar Energy (Telangana)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与当地电网公司Northern Power Distribution Company of Telangana Limited签署了25年的购电协议。海润新加坡拟向项目公司增资19,500,000美元(约合人民币13,039万元),同时ReNew Solar向项目公司同比例同步增资,增资完成后海润新加坡将持有项目公司49%的权益。
(二)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印度ReNew Solar Power Private Limited合作开发建设印度172MW光伏电站的议案》。该议案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合作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ReNew Solar Power Private Limited.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138, Ansal Chamber-II, BhikajiCama Place, New Delhi -110066
4、法定代表人:Mr. Ravi Seth and Mr. Parag Sharma
5、注册资本:750,000,000印度卢比(约合人民币7,498万元)。
6、主营业务:投资光伏项目的控股公司
7、成立日期:2012年6月5日
8、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ReNew Power Ventures Private Limited.,ReNew Power是一家最大新能源领域能源供应商(IPP),ReNew Power拟通过ReNew Solar 持有所有太阳能项目。ReNew Power的主要股东有Sumant先生(创始人)、高盛集团、亚洲开发银行以及世界环境基金等。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ReNew Solar Energy (Telangana) Private Limited.
2、股东情况:ReNew Power 持有100%股份。
3、注册资本:47,000,000印度卢比。
4、主营业务:光伏项目投资。
5、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时间:2015年3月25日
7、法定代表人:Mr. Ravi Seth and Mr. Parag Sharma
8、注册地点:138, Ansal Chamber II, Bhikaji Cama Place, New Delhi – 110066
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装机容量:172MW
2、投资项目主要目的:光伏发电和售电
3、项目公司已经与当地电网公司签署25年供/购电协议。
4、合资协议将在双方董事会(及ReNew Solar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
四、对外投资对公司影响
1、印度是目前全球用电紧张及缺电最严重国家之一,而该国的日照条件非常优质。近期,印度政府更是加大对光伏发电的支持力度,计划至2020年总安装量达100GW。根据不同统计显示基于全国累计安装量,印度在未来8年内的年均安装量将超过10GW,才能实现政府规划。除了大型并网发电项目,政府还启动了针对居民、农业及电信塔台的小型离网太阳能项目计划。目前,印度已经成为全球投资太阳能发电项目最主要市场之一。
2、本次投资对于海润进入印度市场具有战略性意义,也是本公司进一步拓展印度以及东南亚太阳能光伏市场所迈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上述境外投资安排尚需经过投资双方的决策程序审批通过以及相关地方政府机构的批准方能实施,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投资事项及业务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 海润光伏 公告编号:临2016-128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和田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田新润”),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 投资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润”)拟以货币形式出资1,900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田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田新润”)增资1,900万元。
一、增资概述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润”)拟以货币形式出资1,900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田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田新润”)增资1,900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和田新润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其中新疆海润持有和田新润100%的股权。
本次增资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对外投资的批准权限在本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增资属于对全资子公司的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增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和田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季红
4、公司住所: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皮山农场瑞祥小区11号2-302号
5、经营范围:太阳能电站项目投资、开发销售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6、截至2016年3月31日,和田新润总资产1.65亿元,净资产93.46万元,2016年1-3月净利润为-4,419.99元。
三、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和田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增资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预计对公司后续经营无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海润光伏 公告编号:临2016-129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本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或“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拟用部分资产进行抵押;同时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为海润光伏向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3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为457,271.27万元人民币。其中,对海润光伏累计担保金额为79,236.03万元人民币。
● 担保期限:两年。
●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0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拟用其合法拥有的位于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平江路88号全部(部分)房地产(房产面积61,783.5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地块面积为:216,224.8平方米)和部分机器设备(97台)为海润光伏向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抵押;同时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两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对象为本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住所: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
2、法定代表人:孟广宝
3、注册资本:472,493.5152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单晶硅片、单晶硅棒,多晶硅锭,多晶硅片;从事单、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片、组件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太阳能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电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截止2016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2,605,117,264.61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6,538,301,296.44元人民币,资产净额为6,066,815,968.17元人民币;2016年1-3月营业收入为813,593,144.31元人民币,净利润为16,068,231.03元人民币。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下转3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