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6-037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7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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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平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董事刘波先生因故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 《补充协议》(3)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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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4日,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署了《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经营性用地项目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详见公司“2008-011、2008-018”号公告),约定管委会将位于长春市玉米工业园区(兴隆山镇)的总面积为223万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的17块宗地(以下简称“目标土地”)委托给公司进行一级开发,开发期限为8年。
2012年4月5日,因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调整,致使一级土地委托开发面积减少,公司与管委会再次签署了《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补充协议(2)》,将规划调整后剩余的土地又被重新规划分割为14块宗地(详见公司“2012-009”公告)。
2016年1月,公司与管委会共同委托吉林新野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剩余七宗土地使用权的预期净收益进行评估。评估土地总面积:701,277.00平方米;评估土地总地价为人民币: 165,751.27万元;委估宗地的取得成本为95,248.28万元;土地使用权预期净收益为人民币:70,502.99万元。
因此,为维护公司与管委会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追求公司投资效益最大化,经公司与管委会友好协商,特就上述一级土地委托开发项目协议期限延期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协议期限(一级土地开发期限)
经协商一致,公司与管委会双方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有关协议、补充协议履行期限延期,亦即:从原有期限2016年4月14日,延续到2019年12月31日。
(2)其它约定
除本协议约定以外,公司与管委会双方与一级土地开发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仍以以往签署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
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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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变动,李春雷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对李春雷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提议,提名刘丽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杜婕女士、高贵富先生、张生久先生、禹彤女士对公司本次调整董事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调整董事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提名刘丽女士为公司董事,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候选人简历:
刘丽,女,50岁,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工程师,曾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事业党委副书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软环境投诉中心主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3、议案名称:关于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请借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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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请额度为1.2亿元,期限为一年的流动资金借款。该笔借款的抵押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明细如下:
(1)土地证号长国用(2010)第071010759号,面积53,059平方米;
(2)土地证号长国用(2010)第071010760号,面积9,363平方米。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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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侯育颉、唐胜君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