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审查,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7月14日,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16)苏民申3415号】及自然人董淑奎、董淑雷(以下简称“原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原告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至第八调解室谈话。
原告:董淑奎、董淑雷
被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海县平明镇纪荡村驻地。法定代表人:陈士斌,董事长。
被告:东海县平明镇人民政府,地址:东海县平明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东海县平明镇纪荡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东海县平明镇纪荡村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德如,主任。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
原告诉称:2015年一审裁定“该土地权属仍有争议”;二审裁定“本案土地权利归属目前仍不清晰”以及太平洋公司和申请人之间租赁关系不存在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再审请求:
1. 撤销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裁定书;
2. 撤销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民终字第02308号民事裁定书;
3. 指定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三、一审情况
公司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2015)东民初字第00853号】及原告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原告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东海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并于2015年5月19日开庭审理。
2015年8月2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53号】。在该裁定书中,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董淑奎、董淑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对以上情况已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详见《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9),相关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二审情况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5)连民终字第2308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11月20日15时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连民终字第02308号】。在该裁定书中,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对以上情况已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详见《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1)、《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相关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上述诉讼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16)苏民申3415号】;
2. 《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