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2016-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披露了《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8),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暂估为人民币300,194,877.60元(以最终实际决算为准)。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以甲方工程部下达开工令为准,开工令下达时,由甲方确 定开、竣工工期节点进度计划表,乙方签字确认,并以此执行,该工期节点进度计划表具有合同同等效力。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合同金额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5.91%,合同履行对2016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合同的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合同为所属企业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未达到特别重大合同标准,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近期,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青海誉达建设有限公司与青海铭方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金水湖畔商住综合楼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工程名称:金水湖畔商住综合楼
2、工程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3、工程量:暂估总建筑面积为185,305.48㎡
(二)、合同对方情况
名称:青海铭方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人代表:康作新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66号1-5号楼(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内)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9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海铭方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暂无法披露该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其股东青海铭方智远投资有限公司截至2016 年6月30日末总资产29,296万元、净资产18,752万元、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927万元(未经审计)。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发包人(甲方):青海铭方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青海誉达建设有限公司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并由甲方组织工程验收、乙方提供验收资料。
3、承包范围:金水湖畔商业及住宅楼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其中窗户、天燃气、太阳能、电梯、锅炉、室外强电由甲方指定分包,电线、电缆及商品混凝土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项目暂估总建筑面积为185,305.48㎡。
4、合同工期:以甲方工程部下达开工令为准,开工令下达时,由甲方确 定开、竣工工期节点进度计划表,乙方签字确认,并以此执行,该工期节点进度计划表具有合同同等效力。
5、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暂估为人民币300,194,877.60元。
6、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约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7、工程款支付:甲方取得预售证30日后开始首次付款,每月支付当月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取得预售证前完成的工程量在甲方取得预售证30日后开始付款,首次付70%,剩余款项扣除5%的质保金,一年内付清。
8、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同金额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5.91%,合同履行对2016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为合同的履行对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的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74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6-025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具体扣税方法详见下文“分配方案”。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9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6年5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7月1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427,228,4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99,905,990.1元。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A股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元。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9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20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1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投资”)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二)除市政投资以外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
邮政编码:300381
联系电话:022-23930128
联系传真:022-23930126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2日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79 证券简称:金诚信 公告编号:2016-037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6年5月25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及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计划用于“矿山基建/采矿设备购置项目”的募集资金13,000万元变更用于“矿山设备仓储维修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金诚信矿业服务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金诚信关于变更及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四方协商一致,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金诚信矿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与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东二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子公司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201820100190。截至2016年7月6日,专户余额为13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负责实施的“矿山设备仓储维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丁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丁方共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书面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应在签署本协议时向乙方提交《指令签发人授权书》,指定丁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有权人及其签章、有效业务印章样本,乙方据此作为对《划款指令》要素的齐全性以及签章的表面一致性审核的依据。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永新(身份证号码410203197411180017)、谢小弟(身份证号码522101196401202811)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丁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若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在更换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乙方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的,甲、丁、丙方无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丙方督导期结束时间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或相关规定为准。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2日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七届六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圳能源公告编号:2016-035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七届六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七届六十次会议于2016年7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完成。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于2016年7月4日分别以专人、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八人,实际出席董事八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环保公司盐田厂提升改造项目的议案》(本议案未达到应专项披露的事项标准),此项议案获得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1、项目概述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拟自筹资金实施盐田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盐田厂)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363.46万元。
2、环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1997年7月2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3,671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川。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3层。
经营范围:垃圾焚烧发电及综合利用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以及相关设备及部件的研发、制造和购销等;投资和经营与环保产业相配套的地产、房产和租赁等产业;经营和进出口公司环保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各、机具和交通工具等;各种环保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经营,以及与环保工程相关的人员培训、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业务;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海水脱硫技术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业废水、废气、废渣治理及综合利用。
股东结构:本公司持有97.20%股权,深圳市能源运输有限公司持有2.8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15年底,环保公司总资产38.01亿元,总负债21.72亿元,净资产16.27亿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20亿元,实现净利润1.12亿元。
3、项目投资情况
盐田厂于2003年12月建成投运。装置2台225吨/日的垃圾焚烧炉,1台0.6万千瓦的汽轮发电机组,日处理生活垃圾450吨,年处理生活垃圾15万吨。
环保公司拟于2016年下半年,结合机组检修时间窗口,实施盐田厂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厂房去工业化设计、技术标准和整体环境功能达到提升。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不超过人民币9,363.46万元,其中一部分由市政府给予补贴(投资和新增运营费用折算计入垃圾处理费并按月支付于环保公司),一部分由环保公司自行承担。全部建设资金由环保公司自筹资金投入。
4、项目建设的意义
本项目的实施能实现厂房去工业化设计,改善盐田厂整体环境,增加电厂综合功能,提高电厂技术标准,全面提升盐田厂功能及形象。
5、董事会审议情况
同意环保公司自筹资金实施盐田厂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363.46万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广深公司U1发电机延寿改造项目的议案》(本议案未达到应专项披露的事项标准),此项议案获得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1、项目概述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广深沙角B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实施沙角B电厂U1发电机延寿改造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550万元。
2、广深公司的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1999年8月23日。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学锋。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6、27楼。
经营范围:经营沙角B电厂;进出口业务(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深贸管登证字第2003-0860号经营)。
股东结构:公司持有64.77%股权,深圳广发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35.23%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15年底,广深公司总资产26.46亿元,总负债1.25亿元,净资产25.21亿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91亿元,实现净利润1.37亿元。
3、项目投资情况
广深公司1号机组于1987年投入运行,为提高机组安全运行水平和节能调度排序,广深公司拟实施U1发电机延寿改造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550万元,由广深公司以自有资金实施投入。
4、项目建设的意义
本项目的实施能降低运行维护费用,延长机组使用寿命,提升机组稳定性和竞争力,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
5、董事会审议情况
同意广深公司以自有资金实施沙角B电厂U1发电机延寿改造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550万元。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司董事会七届六十次会议决议。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公告编号:临2016-036
债券代码:122348债券简称:14 北辰01
债券代码:122351债券简称:14 北辰02
债券代码:135403 债券简称:16北辰01
关于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120,000万元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本次借款及担保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和长沙北辰公司股东决定审议通过。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近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本公司向招商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壹拾贰亿元(人民币120,000万元),该笔资金使用期限为4年,用于长沙新河三角洲项目C2区开发建设。
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北辰公司”)将于近日与招商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签署《抵押合同》,长沙北辰公司以其长沙新河三角洲项目C2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长沙新河三角洲项目C2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2,956.38平方米,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0,000万元。上述抵押物产权清晰,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及限制转让的情况,未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情况。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以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本公司董事共9人,全部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上述借款及担保事项。鉴于本公司2016年5月25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北辰实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公告编号:临2016-023),上述担保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长沙北辰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借款及担保事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贺江川
注册资本:人民币336,702万元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出租写字间、公寓、客房;住宿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购置及商品房销售;承接国际国内会议、出租展览场地及设施、提供会务服务,出租出售批发零售商业用、餐饮娱乐业用场地及设施。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金银首饰、家具、字画、副食品、食品、粮油食品、汽车配件、宠物食品、电子计算机、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出版物,计生用品,防盗保险柜,摩托车,西药制剂,中成药,医疗器械、烟草(仅限零售);刻字服务;修理钟表,家用电器;验光配镜服务;饮食服务;健康咨询;出租、零售音像磁带制品。餐饮服务、文体娱乐服务(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机械电器设备、激光、电子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备安装,机械设备、清洗设备维修,日用品修理,美容美发,浴池服务,摄录像服务,打字、复印类商务服务,仓储服务,信息咨询;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服装加工。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关系:本公司持有长沙北辰公司100%股权。
财务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总资产4,741,312.81万元,总负债3,554,424.08万元,净资产1,186,888.73万元,净利润63,533.64万元。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未经审计总资产4,776,118.74万元,总负债3,570,431.86万元,净资产1,205,686.87万元,净利润18,798.14万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招商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签署《抵押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方式:以长沙新河三角洲项目C2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年;
3.担保金额:人民币120,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为本公司在总部融资模式下,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对本公司形成的担保,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保风险可控,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按照房地产经营惯例为银行向购房客户发放的抵押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而形成的担保外,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累计为307,7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31%。其中,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累计为307,7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31%。截至本报告日本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12日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广东榕泰公告编号:临2016-031 债券代码:122219 债券简称:12榕泰债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元(含税);
●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0.009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81元(税后);其他投资者,由纳税人自行缴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9日
● 除息日:2016年7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最新总股本 705,305,831.00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0.09元(含税),共派现金股利 6,347,752.48元.
2、发放年度:2015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元。
5、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一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81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81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9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9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6年7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己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663-3568053
3、传真:0663-3568052
4、联系人:徐罗旭、郑耿虹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3日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86 证券简称:中国铁建 公告编号:临2016—038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7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6年7月7日以书面直接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8名,8名董事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会议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参加吉林通化市地下综合管廊及道路改造PPP项目投标的议案》
同意公司参加吉林通化市地下综合管廊及道路改造PPP项目投标。该项目如中标,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186 证券简称:中国铁建 公告编号:临2016—039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现将本公司2016年第二季度主要经营情况公布如下,供各位投资者参阅。
一、主要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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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房地产板块本期主要经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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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房地产业务的“新签合同额”为签约销售合同额。
2.上述经营指标和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仅供参考。
二、已签订尚未执行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近期,尼日利亚沿海铁路项目签订补充协议。鉴于自2014年合同签署至今,全球经济下滑而造成的某些材料价格下跌导致的相应项目实施成本的减少,双方同意将合同价格调整为111.75亿美元(原合同金额约119.7亿美元)。该项目尚在进行前期工作中,未开工。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前购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2016—041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前购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接到控股股东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告之,获悉友谊集团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前购回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基本情况
1、2015年10月23日,友谊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34,660,000股股份质押给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2、2015年12月16日,友谊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26,000,000股股份质押给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二、控股股东股份提前购回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股份提前购回基本情况
■
2、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友谊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总计106,6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3%;其中本次提前购回股份60,66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总股份数的56.87%,占公司总股本的17.02%。本次提前购回后,友谊集团所持公司股份中仍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36,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总股份数的33.75%,占公司总股本的10.10%。同时,友谊集团所持有的公司上述被质押股份已于今日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提前购回文件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2016—042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接到控股股东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告之,获悉友谊集团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被质押股份已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2015年7月9日,友谊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18,000,000股股份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用于办理质押贷款业务。
2、2015年8月6日,友谊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18,000,000股股份质押给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用于办理质押贷款业务。
二、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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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友谊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总计106,6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3%;其中本次解除质押股份36,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总股份数的33.76%,占公司总股本的10.10%。本次解除质押后,友谊集团所持公司股份已无被质押情况。
三、备查文件
1、解除质押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