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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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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招商财富宝交易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等报刊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上的《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 份额类别:本基金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为场外基金份额,E类为场内基金份额。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财富宝E

4、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1850

5、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简称:财富宝E

6、场内申购、赎回代码:511851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6年7月11日基金份额总额:A类:194,470,603.08份;E类:10,173,050.00份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6年7月11日基金份额净值:A类1.00元;E类100元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E类基金份额):10,173,050.00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7月18日

12、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推荐人: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5月17日证监许可【2016】1071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6年6月13日到2016年6月22日,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22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22日,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22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8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A类为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方式发售;E类为场内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认购方式发售。其中,场内认购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8、发售机构:

场外认购:

(1)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场内认购:

(1)发售主协调人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4)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源证券有限公司、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排名不分先后)。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71号文批准,自2016年6月13日起公开募集,截至2016年6月22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211,775,603.08份,其中本金认购的份额为1,211,729,222.07份,利息结转的份额为46,381.01份;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共计246,878.15元,归入基金财产。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6月28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5,02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211,775,603.08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0.00份,占基金总份额0.00%。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另从基金资产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6年6月30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办理份额折算,并由登记机构进行E类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E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本基金的份额折算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本次募集E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为1,017,305,000.00元,折算前E类基金份额总额为1,017,305,000.0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根据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法,本基金折算后的E类基金份额总额为10,173,050.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证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18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7月1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财富宝E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185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财富宝E

7、申购、赎回代码:511851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6年7月18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一级交易商包括: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E类基金份额):10,173,050.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所有的E类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为E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6年7月11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77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130.48份。

(二)场内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6年7月11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2,608,240.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25.6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7,564,810.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74.36%。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6年7月11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浩

总经理:金旭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1亿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625X4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董事会办公室、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投资管理四部、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支持与创新部、全球量化投资部、国际业务部、交易部、研究部、产品研发一部、产品研发二部、渠道管理总部、渠道管理一部、渠道管理二部、战略客户部、机构理财部、市场推广部、互联网金融发展部、信息技术部、基金核算部、基金事务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28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4、人员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277人,其中242人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潘西里,0755-83073119。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68只基金。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向霈,女,工商管理硕士;2006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于市场部、股票投资部、交易部,2011年起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曾任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及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招商招钱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招盈18个月定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许强,男,学士;2008年9月加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10年9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核算部基金会计,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现任招商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招商招金宝货币、招商招恒纯债市场基金以及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49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利润2,289亿元,增长0.28%;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26.98%,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三)上市推荐人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四)一级交易商

1、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3、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代销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联系人:吴琼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6、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代销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608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楼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刘阳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8、代销机构: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9、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0、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1、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2、代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3、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联系人: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4、代销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5、代销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6、代销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7、代销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服电话:0931-95368

公司网站地址:www.hlzqgs.com

18、代销机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9、代销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0、代销机构: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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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代销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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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联系人: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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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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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代销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话:4008881888

24、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25、代销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宋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代销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28、代销机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五)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海良 王亚亚

联系人: 蔡正轩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6年7月1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6年7月1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或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或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或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由于A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元,E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100元,因此在本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100份A类基金份额等同于1份E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出席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场外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此外,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投资人可通过全部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收益支付时,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本基金场内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货币经纪服务费(如有);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下转9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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