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前锋 公告编号:临2016-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 2400万元及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尚未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6】川01民初491号)和北京巨鹏投资公司《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主要内容:
被传人姓名: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传事由:到庭
应到时间:2016年8月10日下午1时30分
应到处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法庭
二、诉讼状的内容:
原告:北京巨鹏投资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33号(北京饭店1542)
被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400万元及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800万元借款,按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另外1600万元借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借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6年2月29日,总额为14302830.88万元(注:原文如此))。
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0年12月12日至2003年9月8日,原告分四次向被告出借款项共计2400万元。2013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债务确认备忘录》,确认:1、原告向被告借款共计2400万元及该借款金额的组成、支付情况;2、就上述欠款中的120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尚有部分利息未予支付;3、就上述欠款中的另外1200万元,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
2013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被告在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履行相关还款义务。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六年七月八日
备查文件:
一、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6】川01民初491号);
二、 北京巨鹏投资公司《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