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2国创债”2016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编号:2016-35号
债券代码:112096 债券简称:12国创债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2国创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8日,凡在2016年7月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7月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发行的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国创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96)至2016年7月9日将期满4年。根据本公司“12国创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国创债(112096)。
3、发行规模:人民币2.7亿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20%(固定利率)。
6、债券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
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2年7月10日。
10、付息日:2013至2017年每年的7月1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公司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湖北武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武汉至麻城高速公路武汉段项目公路收费权为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质押担保。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本期债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12、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评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5、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2%。
16、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7月10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国创债”的票面利率为6.20%,每手“12国创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000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9.600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5.80000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7月8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11日
3、付息日:2016年7月1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7月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国创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处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庆寿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三路8号
邮编:430223
联系人:彭雅超
咨询电话:027-87617347-6600
传真:027-87617400
2、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主承销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联系人:谭斯哲
联系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韦爱静
联系电话:0755-21899305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