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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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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16-015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6月30日,我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认定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04号)。针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我公司及时通知深圳市银海万和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银海万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符如林等相关各方进行核实,现将各方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一:请深圳银海万和、国海证券分别就金贝壳27号集合计划相关情况进行说明:(1)该集合计划的设立日期、规模、认购情况;(2)截至目前,该集合计划投资于南宁百货股票的资金占集合计划资金总额的比例;(3)该集合计划的投资决策机制,并提供相应依据;(4)深圳银海万和是否对该集合计划买入南宁百货股票提出建议或存在约定。

一、深圳银海万和回复如下:

(一)该集合计划的设立日期、规模、认购情况

金贝壳27号系由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作为资产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作为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计划代理人,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作为优先级份额委托人、银海万和作为次级份额委托人而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银海万和、管理人国海证券以及托管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国海金贝壳2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金贝壳27号系于2016年6月2日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的成立要求而成功设立。金贝壳27号成立时的初始规模为270,000,863.01元人民币,其中工商银行作为金贝壳27号的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投资该集合资产计划180,000,000元人民币,银海万和作为金贝壳27号的次级份额委托人投资该集合资产计划90,000,863.01元人民币(其中,90,000,000元为次级份额净参与金额,863.01元为次级份额认购资金在产品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

(二)截至目前,该集合计划投资于南宁百货股票的资金占集合计划资金总额的比例

截至2016年6月30日,金贝壳27号持有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百货”)24,476,955股,占其总股本的4.4940%。金贝壳27号投资于南宁百货股票的资金为25,749.76万元人民币,占该集合资产计划资金总额的98.6279%。

(三)该集合计划的投资决策机制,并提供相应依据

《资产管理合同》第八条“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的规定,“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对本集合计划进行管理”,“本集合计划由管理人全权负责集合计划推广、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设立、投资管理、制订开放期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和托管人的交互与监督、集合计划的展期、合同变更以及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等全部事宜”。此外,《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三条对管理人权利进行了约定,国海证券作为金贝壳27号的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据此,无论优先级份额委托人还是次级份额委托人,均不参与金贝壳27号的投资决策,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决策由其管理人国海证券独立做出。

(四)深圳银海万和是否对该集合计划买入南宁百货股票提出建议或存在约定

银海万和对金贝壳27号买入南宁百货股票没有提出过建议,也不存在《资产管理合同》之外的其他约定。

二、国海证券回复如下:

(一)该集合计划的设立日期、规模、认购情况

金贝壳27号集合计划为我司发起设立的分级型集合计划(集合计划合同详见附件二),于2016年6月2日设立,设立初始规模为270,000,863.01元(其中2.70亿元为优先级和次级份额净参与金额,863.01元为次级认购金额在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优先级和次级份额的份额比例为2:1,有效参与户数为2户,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计划代理人)认购优先级份额,认购规模为1.8亿元,银海万和认购次级份额,认购规模为0.9亿元。

(二)截至目前,该集合计划投资于南宁百货股票的资金占集合计划资金总额的比例

截止到6月30日,集合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南宁百货24,476,955股,占总股本的4.4940%,上述持有股份市值为257,497,566.60元,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98.63%。

(三)该集合计划的投资决策机制,并提供相应依据

该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由我司自行负责管理,具体投资决策依据如下:

1.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6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2.集合计划合同第八部分对我司作为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约定如下:

“(1)管理方式: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对本集合计划进行管理。

(2)管理权限:本集合计划由管理人全权负责集合计划推广、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设立、投资管理、制订开放期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和托管人的交互与监督、集合计划的展期、合同变更以及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等全部事宜。”

3.集合计划合同第十六部分对我司作为管理人的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约定如下:

“(1)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本集合计划主要根据经济及市场所处的不同阶段对资产进行配置,运用投资技术,在有效降低组合波动率的基础上,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为主,实现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2)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主要根据经济及市场所处的不同阶段对资产进行配置,运用投资技术,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为主,现金类资产为辅,实现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4.集合计划合同第四部分就有关资产配置比例约定如下:

“持有单一流通股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总股本的4.99%,且不超过获取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最低持股比例。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5.集合计划合同第二十三部分就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如下(考虑到内容较多,仅节选部分重点内容):

“(1)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5)代为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6)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8)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进行强制平仓或降低仓位的操作;(11)经优先级委托人申请,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该集合计划。

(2)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7)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3)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4)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4)次级委托人追加资金的义务。”

我司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等),确保了投资决策的独立性。

(四)深圳银海万和是否对该集合计划买入南宁百货股票提出建议或存在约定

深圳银海万和在本集合计划中仅承担了次级份额持有人的角色,未承担提供投资建议、投资顾问、研究咨询等角色,我司及我司管理的金贝壳27号集合计划未聘请深圳银海万和及其关联方作为该集合计划的投资建议、投资顾问、研究顾问及其他可能影响我司投资决策的角色,深圳银海万和及其关联方无法对我司的投资决策施加影响;我司未与银海万和及其关联方、南宁百货其他股东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其他可能会影响我司投资决策独立性的文件或相关约定。

问题二:请深圳银海万和、国海证券分别就金贝壳27号集合计划持有的南宁百货股票的股东权利归属进行说明:(1)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具体如何行使,并提供相应依据;(2)各方对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是否存在其他安排或约定;(3)请律师对深圳银海万和与国海证券管理的金贝壳 27 号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发表明确意见。

一、深圳银海万和回复如下:

(一)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具体如何行使,并提供相应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管理人国海证券的权利有如下约定:“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代为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因此,金贝壳27号所持标的股份的表决权由管理人国海证券独立行使。

(二)各方对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是否存在其他安排或约定

截至目前,金贝壳27号的管理人国海证券、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工商银行以及次级份额委托人银海万和就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不存在除《资产管理合同》以外的其他安排或约定。

(三)请律师对深圳银海万和与国海证券管理的金贝壳27号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发表明确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银海万和之委托,就深圳银海万和与国海证券管理的金贝壳27号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发表了如下法律意见:

截至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银海万和与金贝壳27号未就扩大所能支配的南宁百货的股份表决权数量签署或达成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故银海万和与金贝壳27号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国海证券回复如下:

(一)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具体如何行使,并提供相应依据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6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第二十三部分就管理人的权利明确约定,“管理人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代为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上述规定或约定已对标的股份的表决权进行了明确,由国海证券行使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南宁百货股票的表决权。

(二)各方对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是否存在其他安排或约定

我司未授权银海万和及其关联方、南宁百货其他股东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问题三:请深圳银海万和、符如林分别说明双方存在何种一致行动或关联关系,以及双方构成一致行动人或关联人的具体时点。

深圳银海万和与符如林共同回复如下:

2016年5月31日,银海万和与符如林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的签署时间即为银海万和与符如林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具体时点。《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如银海万和与符如林双方同时持有南宁百货股份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南宁百货《公司章程》,双方应当在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如在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以符如林的意见为准。《一致行动协议》自2016年5月31日起生效,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该协议之日止。

问题四:请深圳银海万和、国海证券、符如林分别说明与南宁百货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一、深圳银海万和与符如林共同回复如下:

银海万和、符如林与南宁百货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国海证券回复如下:

我司及我司管理的集合计划与银海万和及其关联方、南宁百货其他股东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原因如下:

(一)本集合计划由我司独立决策、自主管理,我司未聘请银海万和担任该集合计划的投资建议人、投资顾问、研究顾问等,未与银海万和及其关联方、南宁百货其他股东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其他可能会影响我司投资决策独立性的文件。

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约定,“本集合计划由管理人全权负责集合计划推广、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设立、投资管理、制订开放期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和托管人的交互与监督、集合计划的展期、合同变更以及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等全部事宜。”

银海万和作为集合计划次级份额持有人,按集合计划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享有集合计划分配完优先级份额本金和预期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但银海万和未担任集合计划的其他角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建议、投资顾问、研究咨询等),无法对我司的投资决策施加影响;我司未与银海万和及其关联方、南宁百货其他股东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其他可能会影响我司投资决策独立性的文件。

(二)本集合计划投资目标为实现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无对上市公司举牌意向。

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约定,“本集合计划主要根据经济及市场所处的不同阶段对资产进行配置,运用投资技术,在有效降低组合波动率的基础上,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为主,实现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同时合同就有关资产配置比例约定如下:“持有单一流通股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总股本的4.99%,且不超过获取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最低持股比例。”

本集合计划本着保护集合计划全体委托人利益的原则,以实现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不谋求获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无对上市公司举牌意向。

(三)我司未授权银海万和及其关联方、南宁百货其他股东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以及集合计划合同“二十三(二)(5)”约定,“(管理人)代为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我司作为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代为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我司将根据上述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赋予的权利,自行、独立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权利。我司从未授权银海万和及其关联方、南宁百货其他股东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

(四)我司及我司管理的集合计划与南宁百货前十大股东无关联关系,我司及我司管理的集合计划与银海万和及其关联方、南宁百货其他股东等的关系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或“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经逐项对照,我司与银海万和及其关联方、南宁百货其他股东或其他机构均不存在上述互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我司在2016年6月27日收到南宁百货《询证函》后,于2016年6月27日、6月30日向南宁百货函复,告知南宁百货我司及我司管理的集合计划与深圳银海万和及其关联方、南宁百货其他股东之间不是一致行动人。并且我司也已多次向银海万和重申我司及我司管理的集合计划与银海万和不是一致行动人。

(五)我司及我司管理的集合计划与目前市场上其他上市公司“一致行动”或“一致行动人”相关案例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

我司关注到了目前市场上其他上市公司(例如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信息详见附件一)有关“一致行动人”的相关信息披露。上述案例中有关一致行动人披露的信息具有相似性,即相关各方已签署《一致行动决议》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资管产品、信托计划或其它载体的投资决策权已授权给相关方。

我司未与银海万和及其关联方、南宁百货其他股东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未聘请银海万和未担任集合计划的其他角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建议、投资顾问、研究咨询等),我司情况与上述案例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

因此,我司及我司管理的集合计划与深圳银海万和或南宁百货其他股东之间不是一致行动人;并且我司也已多次向银海万和重申我司及我司管理的集合计划与银海万和不是一致行动人。

另外,深圳银海万和对与金贝壳27号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过程相关情况进行了如下补充说明:

在金贝壳27号买入南宁百货股票期间,银海万和作为金贝壳27号的次级份额投资人也自行买入该股票,银海万和与金贝壳27号持有的股份合计刚好超过南宁百货总股本的5%,而对银海万和与国海证券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银海万和难以自行把握、确定。为避免违反相关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出于审慎考虑,2016年6月25日,银海万和自行向南宁百货通告了银海万和、金贝壳27号持有南宁百货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2016年6月27日,南宁百货分别向银海万和与国海证券发出《询证函》,函询银海万和与国海证券或南宁百货其他股东之间是否为一致行动人或存在关联关系。同日,银海万和与国海证券分别向南宁百货回函。银海万和基于非专业的理解,初步认为与国海证券管理的金贝壳27号构成一致行动人,并就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请南宁百货与国海证券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披露。而国海证券认为,其作为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代为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而其未授权银海万和及其关联方、南宁百货其他股东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其与银海万和及其关联方、南宁百货其他股东等的关系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表述的“一致行动”或“一致行动人”。2016年6月30日,南宁百货对此进行了公告。

银海万和之所以认为其与金贝壳27号构成一致行动人,一方面系出于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审慎考虑,另一方面系由于银海万和为非法律方面的专业机构,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相应的监管规则缺乏了解。后经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咨询其专业意见,并及时与国海证券作进一步沟通,银海万和最终认为其与金贝壳27号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我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5日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538 股票简称:国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47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1657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该事项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07月05日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换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6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换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已于近日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并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具体如下:

原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43601)、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4618323-3)及原税务登记证(证号:330682146183233)进行三证合一,合并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146183233T。

“三证合一”后公司营业执照其他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鼎泰新材 公告编号:2016-47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6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目前公司总股本116,746,1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4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6,344,463.8元(含税)。同时以目前公司总股本116,746,1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股本116,746,170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33,492,340股。本年度不送红股。

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6,746,170股变更为233,492,340股。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由116,746,170元变更为233,492,340元,其他登记事项均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4日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5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于2012年4月5日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元,截至2012年4月10日,本公司前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0,000.00元, 直接扣减的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人民币23,85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实际到账金额为人民币276,150,000.00元。经扣除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相关费用10,379,316.2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5,770,683.76元。

上述募集资金情况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天健正信验(2012)综字第020035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并结合经营需要,本公司从2012年4月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光大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1、前次募集资金初始存放金额

截至2012年4月10日,本公司前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0,000.00元, 直接扣减的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人民币23,85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实际到账金额为人民币276,150,000.00元。

2、前次募集资金截止日余额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43,855,769.38 元。

3、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1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变更情况。

3、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4、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累计金额为40,236,630.24元,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天健正信审(2012)专字第020521号《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2012年5月3日,公司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置换先期投入40,236,630.24元。

5、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在IPO发行过程中,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等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分别签订了IPO信息披露服务合同,上述媒体在提供IPO信息披露服务的同时,附送了3至5年不等的持续信息披露服务,上述附加的持续信息披露服务费共计191万元。2013年,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已从自有资金账户划出191万元至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川沙支行开设的账户,以超募资金的形式进行管理。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笔资金连同累计产生的利息共2,009,754.12元,以3个月定存形式存放,尚未使用。

6、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3年8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6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2013年9月,公司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出2,6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14年8月4日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600万元归还募集资金账户。

2014年8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6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以不影响募投项目完成进度为前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一直未使用该部分募集资金26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一直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已将上述事项及时通知公司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并于2015年8月13日发布编号为2015-051的公告。

7、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4,385.58万元,详细情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未使用金额(3,065.50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30,000万元)的比例为10.22%。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主要原因为:部分基建工程款尚未结算、部分设备尚未支付尾款。公司将结合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将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陆续投入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前次募投项目进度及实现效益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已完成“上海康达化工技术研究所建设项目”并投入使用,该项目为非生产性项目,不直接产生效益。 “环氧树脂结构胶粘剂生产建设项目”、“环氧基体树脂生产建设项目”于2015年8月12日取得有关部门试生产许可,报告期试生产已产生部分效益。

五、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不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六、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对照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

附表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前次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主要原因为:部分基建工程款尚未结算、部分设备尚未支付尾款。

注2: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该项目截止日募集资金实际累计投资金额÷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100%

附表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3: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已完成“上海康达化工技术研究所建设项目”并投入使用,该项目为非生产性项目,不直接产生效益。“环氧树脂结构胶粘剂生产建设项目”、“环氧基体树脂生产建设项目”已于2015年8月12日取得有关部门试生产许可,报告期试生产已产生部分效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6-035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和不超过1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并在决议有效期内根据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使用,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2月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2016年2月23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授权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2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25)。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签订了购买理财产品协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主要情况

(一)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协议(封闭式)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理财产品金额:5,000万元

起息日:2016年6月30日

到期日:2016年7月7日

预计年化收益率:2.85%-2.89%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子公司)与兴业银行无关联关系

(二)主要风险揭示

1、利率风险:本存款产品的浮动收益根据伦敦黄金市场之黄金定盘价格的波动变化情况确定,若在本存款产品存续期间的指定观察日伦敦黄金市场之黄金定盘价格小于50美元/盎司,则获得的实际收益可能低于预期收益目标。

2、提前终止风险:本存款产品兴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自身情况提前终止该产品,长生生物必须考虑本存款产品提前终止时的再投资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

(1)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定期对公司购买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证本金,风险可控,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实施、检查和监督,确保购买事宜的规范化运行,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公司在2016年3月4日购买的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理财96,900万元,已赎回50,500万元,收益为177,783.57元;购买的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理财26,000万元,已赎回1,000万元,收益为15,095.89元;购买的兴业银行金融结构性存款(开放式)理财45,000万元,已赎回40,000万元,收益为341,369.87元;购买的兴业银行金融结构性存款(开放式)理财19,000万元,已赎回15,000万元,收益为69,041.10元。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意见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2月4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协议(封闭式)》

特此公告。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4日

证券代码:002680 证券简称:长生生物 公告编号:2016-052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展的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九有股份 编号:临2016-068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4月26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已于2016年7月1日完成了“三证合一”,并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具体情况如下:

原营业执照(注册号:222400000005285)、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号:70226768-2)、税务登记证(证号:440300088745874)进行“三证合一”,合并后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24007022676829,未发生其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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