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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5年度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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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5年度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2016年6月

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国泰君安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泰君安不承担任何责任。

重大风险提示

一、2016年度宏观经济形势不明朗,行业发展受区域发展不均衡,重大产业、城市发展规划等影响较大。同时,土地政策、房地产相关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对于公司业务发展也会产生影响。提醒投资者关注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化对发行人以及本期债券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房地产市场受国际及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较为显著,未来市场形势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目前全国整体市场库存压力依然存在,未来去库存仍然是房地产政策的核心目标。房地产行业城市间分化现象严重。一、二线房产市场火爆,致使土地价格高、开发成本居高不下;三、四线城市房产库存量较高,去化速度缓慢,存在供应过剩的风险。公司房地产项目主要位于北京、深圳等区域,如该区域房地产市场需求或房地产价格发生变化,则将直接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加快业务转型升级,探索创新业务和盈利模式,不断提高公司行业地位和品牌影响力。

三、公司积极转型,涉足医疗行业。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尚在持续深化,虽然国务院出台了系列文件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医院等医疗服务行业的发展,但在民营医院参与医疗服务行业尤其是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其组织形式、盈利模式等层面尚未完全理顺,面临一定的政策风险。

另外,医院通常投资规模大,虽现金流稳定,但投资回报期较长,可能面临较长时期无法收回投资的风险。公司在选择投资过程中应进行充分的分析与研判,选择优质标的进行投资。

四、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和现金流。2014 年、2015 年,发行人合并口径营业收入分别为27.51亿元、46.81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15 亿元、8.83 亿元;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13.85 亿元、34.27 亿元。发行人所从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存在前期投资大、回收期较长、受宏观经济影响明显等特点。发行人目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良好,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若发行人未来销售资金不能及时回笼、融资渠道不畅或不能合理控制融资成本,将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兑付。

五、经查阅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发生当年累计新增借款(含发行债券)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截至2015年末,本公司新增借款金额情况如下:

发行人新增借款主要系生产经营融资需要,未对债券偿付造成不利影响。

本期债券“15华资债”于2015年12月25日发行,上述债务发生在本期债券发行之前,本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不存在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情况。

六、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22日,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合计26.70亿元,已超过2015年末净资产的20%。特提请“15华资债”投资者注意此重大事项。

发行人新增借款主要系生产经营融资需要,未对债券偿付造成不利影响。

七、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16华业01”;上交所代码:135229)于2016年3月4日发行,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6月22日,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新增借款合计19.20亿元,已超过2015年末净资产的20%。特提请“16华业01”投资者注意此重大事项。

发行人新增借款主要系生产经营融资需要,未对债券偿付造成不利影响。

第一章 本期公司债券概况

一、发行人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HOMYEAR Capital holdings Co.,LTD

二、核准文件和核准规模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5】2275号无异议函确认,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5年12月25日,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业资本”)成功发行5亿元私募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5华资债;代码:125616

(三)发行主体: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四)债券期限:2+2

(五)发行规模:5亿元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40%,在存续期内前2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2年票面年利率加/减公司调整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七)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的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八)计息期限:计息期限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

(九)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12月25日。

(十)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12月25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2月25日。

(十二)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十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募集资金用途: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章 发行人2015年度经营及财务状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2015年度经营状况

2015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468,136.58万元,较2014年增加70.17%;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88,261.66万元,较2014年度增加112.86%,公司盈利能力良好。

2014年至2015年,发行人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发行人2015年度财务情况

1、发行人2015年度财务数据

根据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其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第三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报告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中的约定,对公司资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运用情况、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等进行了持续跟踪,并督促公司履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约定义务,积极行使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5】2275号无异议函确认,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公司债券。2015年12月25日,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5亿元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华资债”)。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本期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状况

发行人与民生银行北京陶然桥支行签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资金账户监管协议》,设立了募集资金账户,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经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资金使用凭证,截至本报告出具日,“15华资债”募集资金5亿元,扣除承销费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已使用完毕,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一致。

第五章 本期债券担保人情况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须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七章 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本息偿付情况

(一)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偿债计划及其偿债保障措施与募集说明书承诺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期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计息期限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

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12月2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截至本受托管理报告出具之日,“15华资债”尚未到第一个年度付息日。

第八章 本期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未约定评级事宜。

第九章 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的专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赵双燕

电 话: 010-85710735

传 真:010-85710505

电子邮箱:Zhaosy@huayedc.com

第十章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经查阅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未发现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期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未约定评级事宜。

经由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经查阅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经查阅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发生当年累计新增借款(含发行债券)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截至2015年末,本公司新增借款金额情况如下:

发行人新增借款主要系生产经营融资需要,未对债券偿付造成不利影响。

本期债券“15华资债”于2015年12月25日发行,上述债务发生在本期债券发行之前,本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不存在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情况。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22日,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合计26.70亿元,已超过2015年末净资产的20%。上述借款主要系生产经营融资需要,未对债券偿付造成不利影响。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经查阅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情形。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经查阅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经查阅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经查阅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未发现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债券增信机制、债券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变更。公司按计划按时足额偿付,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承诺等,同时资信评级机构与受托管理人充分发挥了作用,确保债券安全付息、兑付的保障措施的更好实施。

十一、 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经查阅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无。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收购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16-L058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收购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情况及申请继续停牌的原因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2月24日开市起停牌。根据事项进展,经预估,预计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为重大资产收购事项。因该事项尚存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详情见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2016年3月2日、2016年3月9日、2016年3月16日、2016年3月23日、2016年3月30日、2016年4月7日、2016年4月14日、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8日、2016年5月6日、2016年5月13日、2016年5月20日、2016年5月27日、2016年6月3日、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21日、2016年6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关于筹划重大资产收购事项的停牌公告》、《关于筹划重大资产收购事项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关于筹划重大资产收购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L009、2016-L012、2016-L013、2016-L014、2016-L018、2016-L021、2016-L023、2016-L024、2016-L026、2016-L028、2016-L030、2016-L034、2016-L043、2016-L046、2016-L048、2016-L052、2016-L055、2016-L057)。

鉴于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收购事项程序较复杂,方案的商讨、论证和完善所需时间较长,特别是证监会在2016年6月17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前述规则较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监管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前期确定的方案构成直接影响,相关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本公司和交易对方的沟通、协商工作仍在进行中。

此外,会计师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保留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因此,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收购事项申请延期复牌的议案》,并报经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详情见公司于2016年5月7日、2016年5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

(一)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杭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杭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标的公司”、“全之脉”)主营业务为跨境电子商务,通过采购中国国内服装、鞋帽等产品,利用互联网和集成性的信息管理系统,依托于发达的物流体系,将产品通过互联网平台(包括自营网站和第三方平台网店)销售给海外公司或者个人,目前标的公司已经形成了以自营网站为主,第三方平台网店为辅的销售体系。

(二)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自然人蒋荣现持有标的公司全之脉24.80%的股份,系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荣的基本情况如下:

蒋荣系全之脉创始成员,2008年至今先后担任标的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现担任标的公司董事长。

三、本次交易方案的情况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杭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股权。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为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和相关发行费用等,上市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具体配套资金金额和投向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交易金额的100%。本次重组涉及的具体事项及交易方案仍在谨慎论证中,尚未最终确定。

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预计本次交易本身不构成关联交易,但若上市公司关联方参与配套资金认购,则该认购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预计将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与现有或潜在交易对方的沟通、协商情况

本公司自2016年2月开始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此后,本公司及相关各方就本次重组方案及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协商,前期主要条款已基本确定,但鉴于证监会在2016年6月17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前述规则较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监管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前期确定的方案构成直接影响,相关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本公司和交易对方的沟通、协商工作仍在进行中。

目前,本公司已就本次交易与相关方签署了框架协议,并支付了交易定金。

同时,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解决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对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项,公司进行了认真整改和协调推进,具体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2015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6-L056)。

五、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及工作进展情况

自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之日起,公司与有关各方积极论证本次重组的相关事宜,推进本次重组的各项工作,截至目前,本次重组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1、在公司组织下,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对交易标的开展尽调工作,对交易标的的审计、评估工作等正在有序推进;

2、鉴于证监会在2016年6月17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较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监管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目前中介机构正协助公司修改本次发行方案,并协调各交易相关方进行协商;

停牌期间,公司按照规定对本次重组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和申报,同时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六、公司股票停牌前1 个交易日的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1、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2016年2月23日)全体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总股本176,000,000股)

2、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2016年2月23日)全体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无限售条件股本176,000,000股)

注: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以股东通过各种证券账户(包括股东名下的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等)持有公司股份的合计数排序。

七、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重大资产收购事项所涉及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召开首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申请股票复牌;

2、审计、评估相关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议案;

3、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4、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上述事项能否顺利实施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以及实施时间、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若本次交易未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本次交易将终止实施。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八、可能终止重组的风险

鉴于证监会在2016年6月17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进一步遏制重组上市的套利空间,并增加对规避重组上市的追责条款,并且对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和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上述规则的出台对各方达成合作意向的原交易方案构成重大影响,相关交易方案需重新调整,各方能否最终达成合作意向存在不确定性,本次重组可能存在终止的风险。

九、股票停牌相关安排及预计复牌时间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收购事项申请延期复牌的议案》,并报经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6年5月23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016年8月23日,公司将在2016年8月23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复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披露直通车的通知》规定,公司在直通披露上述预案或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继续停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并发布修订公告后复牌。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等规定,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凯瑞德,证券代码:002072)将于2016年7月1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该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对申请继续停牌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获核准的公告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6-36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获核准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16年3月17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万里明先生为本行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选举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为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近日,本行收到《中国银监会关于中信银行万里明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6]18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中信银行何操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6]187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中信银行陈丽华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6] 188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已核准万里明先生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何操先生与陈丽华女士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于此正式宣布:

万里明先生就任本行非执行董事,任期自2016年6月24日(即银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至本行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万里明先生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期间,将执行本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不从本行领取任何董事津贴。

何操先生就任本行独立董事,任期自2016年6月24日(即银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至本行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本行连续任职将不超过六年。何操先生担任本行独立董事期间,将执行本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将领取相应的独立董事津贴。

陈丽华女士就任本行独立董事,任期自2016年6月24日(即银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至本行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本行连续任职将不超过六年。陈丽华女士担任本行独立董事期间,将执行本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将领取相应的独立董事津贴。

万里明先生、何操先生与陈丽华女士的简历及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须予披露的信息请参见本行于2016年1月27日发布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和2016年3月2日发布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相关公告已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

自2016年6月24日起,李哲平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本行独立董事,袁明先生因工作精力和个人时间安排不再担任本行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委员职务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职务。本行董事会将按有关程序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就上述专委会职务进行补选。李哲平先生、袁明先生分别确认与董事会无不同意见,概无任何与离任有关的事项需要提请本行股东注意。

本行董事会对万里明先生、何操先生与陈丽华女士的加入表示欢迎,对李哲平先生及袁明先生在任期内为本行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6-37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6年6月2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于2016年6月30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0名,实际参会董事10名,其中委托出席董事1名,陈丽华独立董事因事委托何操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常振明董事长主持会议。本行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庆萍女士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的议案》

李庆萍执行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常振明先生因其工作安排需要,提出辞去本行董事长职务,请董事会按程序办理。为确保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选举李庆萍女士为执行董事长,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正式就任;在其就任前,常振明先生继续履行本行董事长职权。

李庆萍女士简历见附件1。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孙德顺先生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

孙德顺执行董事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因工作安排需要,李庆萍女士将不再担任本行行长。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孙德顺先生为本行行长,自中国银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正式就任;在其就任前,李庆萍女士继续履行本行行长职权。孙德顺先生所任本行常务副行长职务至其行长任职资格获中国银监会核准之日止。

孙德顺先生简历见附件2。

本行独立董事关于该项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函见附件3。

三、审议通过《关于给予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常振明、朱小黄、李庆萍、孙德顺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6票。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随着本行业务协同工作的深入推进,各业务条线、分行对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关联交易业务需求不断增加。本行关联授信资产质量良好,风险分类均为正常类。为在合规的基础上推动业务发展,本次提请董事会审议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合计68.8亿元人民币。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68.8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本议案通过后,本行与中信集团关联方的关联授信额度增至折合468.23亿元人民币,仍控制在2016年度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上限之内。

本授信交易所涉及的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4。

本行独立董事关于该项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函见附件5。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

附件1:

李庆萍女士简历

李庆萍女士自2014年3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2014年5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14年7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李女士同时担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执行董事,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执行董事、副总经理、执委会委员,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此前,李女士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任中信集团党委委员兼中信股份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9年5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总经理、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年8月至2007年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

李女士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李女士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金融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附件2:

孙德顺先生简历

孙德顺先生自2011年10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1年12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4年3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4年5月起任本行常务副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

此前,孙先生于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5年12月至2009年12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年5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期间,1995年12月至2005年1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年1月至2004年4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1981年4月至1984年5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

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现就李庆萍女士不再担任中信银行行长、孙德顺先生担任中信银行行长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中信银行董事会关于李庆萍女士因工作安排需要不再担任中信银行行长及聘任孙德顺先生为中信银行行长的相关决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

2016年6月

附件4: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给予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中信集团通过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两家子公司(新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和新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控制的下属企业,其中中信集团间接控股71.35%,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参股28.65%。公司注册地址为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利路235号,法定代表人为李亚军,注册资本25.19亿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及供售电,主要分电力、煤炭、船运等三大业务板块。截至2015年末,公司资产总计117.14亿元,营业总收入75.56亿元,净利润11.55亿元。

2.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参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注册地址为沈北新区建设路38号,法定代表人为林守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煤炭批发经营、煤矸石销售等。截至2016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165亿元,营业收入13.8亿元,净利润0.15亿元。

3.深圳市云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城南路2号9楼901,法定代表人为张晓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兴办实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是专为开发深圳市龙岗区南约积谷田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项目公司,截至2016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14.74亿元,由于公司房地产项目正在建设,尚未达到预售条件,净利润-0.02亿元。

4.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朝阳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低层栋B座2层,法定代表人张云亭,注册资本10亿元。公司两大股东分别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80%)和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公司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等。截至2015年末公司资产总计309.52亿元,营业收入5.37亿元,净利润3.74亿元。

5.苏州木渎中新置地有限公司

苏州木渎中新置地有限公司是由苏州中信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5%的子公司,股东苏州中信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中信地产。公司注册地址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999号3幢B210室,法定代表人为郭启志。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及商业运营等。截至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5.70亿元,由于公司房地产项目正在建设,尚未达到预售条件,暂无营业收入和利润。

6.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参股比例为20.95%。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士林。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通信、能源、房地产、文化、体育、旅游、广告项目的投资,投资咨询,资产受托管理,资产重组策划,物业管理,组织文化、体育交流,承办国内展览及展销会、学术报告会、技术交流会,机械设备、电子设备、房屋的租赁,钟表的销售与维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咨询,销售黄金、白银制品等。截至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1579.80亿元,营业收入935.27亿元,净利润8.98亿元。

7.泰融金新(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泰融金新(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的项目公司,公司于2015年11月注册成立,主要股东是泰融汉新(天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34-1号新世界中心(办公)6层办公A室606号,法定代表人为陈启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投资、自有房屋租赁、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等。截至2016年5月末,公司总资产9.18亿元,总负债9.17亿元,由于经营项目租金正在收取中,净利润-0.01亿元。

8.锦州钛业有限公司

锦州钛业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76.37%股权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合金里59号,法定代表人为齐牧。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四氯化钛、盐酸、次氯酸钠、液氧、液氩、无机卤化物、氧化物及钛产品研制、生产、销售,经营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截至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16.54亿元,营业收入5.15亿元,净利润0.2亿元。

9.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08年5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四川绵阳,法定代表人为田宇。2011年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8亿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发起设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财务顾问,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及对外投资,企业管理。截至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65.64亿元,营业收入22.95亿元,净利润13.04亿元。

10.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为常振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和管理金融业(涉及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涉及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矿产、林木等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信息产业中的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商贸服务及其他产业中的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咨询服务),向境内外子公司发放股东贷款,资本运营等业务。截至2016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58315.43亿元,实现营业收入585.74亿元,净利润116.35亿元。

附件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向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额度为68.8亿元人民币的关联授信。纳入2016年度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上限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下属公司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中信银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有利益冲突的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下属公司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

2016年6月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6-38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辞任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6月30日,常振明先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提交辞呈。因其工作安排需要,常振明先生提出辞去本行董事长职务,请董事会按程序办理。

为确保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选举李庆萍女士为执行董事长,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正式就任;在其就任前,常振明先生继续履行本行董事长职权。

常振明先生兹确认,其与本行董事会无不同意见,亦无任何与其辞任董事长有关的事项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

常振明先生对其在担任本行董事长期间,本行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和员工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

董事会对常振明先生在担任本行董事长期间为本行所作出的重大贡献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6-39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股东增持本行股份达到1%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6月30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接到本行控股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之股东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通知,中信股份通过其下属子公司在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了本行部分H股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继截至2016年6月15日中信股份通过其下属子公司增持本行部分H股股份后(详见本行于2016年6月22日的相关公告),中信股份自2016年6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其下属子公司继续增持本行H股股份119,187,000股。

自2016年1月22日首次增持以来,中信股份通过其下属子公司已累计增持本行H股股份490,083,000股,增持股份数已达到本行股份总数的1%。

本次增持后,中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合计持有本行股份为31,897,075,773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5.1828%,其中:持有本行A股股份为28,938,928,294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59.1377%,持有本行H股股份为2,958,147,479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0451%。

二、后续增持计划

本行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于2015年7月8日通知本行,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其承诺不会减持所持有本行股票,并将择机增持本行股票。详见本行于2015 年 7 月 9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于上述承诺,中信集团控股的中信股份(含下属子公司)计划于2017年1月21日前继续择机增持本行H股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行已发行总股份的5%(含已增持股份)。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本行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五、本行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中信股份所增持本行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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