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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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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6年5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上的《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及同日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上的《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二、 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6年6月29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431,503,809.43份

(五)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6年6月29日,本基金份额净值:1.0001元

(六)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19,318,090.00份

(七)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7月6日

(九)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准予募集注册的机构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26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6月24日

3、发售日期: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

4、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5、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6、发售机构:

(1)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直销e网金。

②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8、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431,404,826.85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431,404,826.85份;利息结转份额98,982.58份,总确认份额为431,503,809.43份。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已于2016年6月2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专户。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431,503,809.43份基金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212,185,719.43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219,318,090份。

9、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6年6月23日验资完毕,2016年6月24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6年6月24日获得《关于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备案确认的函》(机构部函【2016】1445号)的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6月24日

1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31,503,809.43份

(二)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将于2016年7月6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详细信息请投资者查阅刊登在2016年7月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上的《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17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7月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香港中小(基金代码:501021)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19,318,090.00份(截至2016年6月29日)

6、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持有人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需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6年6月29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4,629户,其中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65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32,358.53份;场外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97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71,394.93份。

(二)持有人结构

1、截至2016年6月29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截至2016年6月29日,本基金场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219,318,090.00份。其中,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92,856.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0.41%;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18,425,234.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99.59%。

2、截至2016年6月29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情况如下:

(三)截至2016年6月29日,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334472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法国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份。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下设25个部门,包括:国内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机构投资部、研究部、量化投资部、国际业务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投资服务中心(中西部大区、北方大区、华南大区、华东大区)、机构及海外销售部、产品开发部、专户营销部、战略策划部、市场支持部、电子商务部、交易部、清算登记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

各部门主要职责概述如下:

国内投资部:主要负责国内主动权益基金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研究工作。

机构投资部:主要负责非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工作。

研究部:主要负责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研究。

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管理主动和被动量化基金产品、开展数量化投资策略研究的部门。

国际业务部:主要主要负责QDII基金的投资研究工作。

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公司合规管控、反洗钱及内部稽核审计。

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管理建议。

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维护公司在北方地区机构销售。

深圳分公司:主要负责维护公司在南方地区机构销售。

机构及海外销售部:主要负责维护公司在华东地区机构销售。

投资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维护公司各大区域的渠道销售。

产品开发部:主要负责公司产品战略,开发各种基金品种。

专户营销部:主要负责向机构客户、高端个人客户和渠道销售特定资产管理产品(即专户产品)。

战略策划部:主要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品牌建设、营销宣传、公关维护、渠道规划、渠道开发与维护等业务,还负责公司市场人员的KPI考核、费用管理、市场部内部事务支持等工作。

市场支持部:主要负责Call Center的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

电子商务部:主要负责公司基金电子直销业务。

交易部:主要负责所有投资组合的交易管理。

清算登记部:主要负责基金交易的资金调拨、交易清算;组织基金会计核算。

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系统开发和日常维护。

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

人事行政部:主要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和行政管理。

信息披露负责人:刘月华;021-38505888

截至2016年5月31日,我公司共有员工219人,其中博士及博士以上有5人,硕士128人,本科75人,专科及以下11人。

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6年5月31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42只开放式基金,资产管理规模为1,959.58亿元。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宝兴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华宝兴业服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生态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量化对冲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中证10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兴业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华宝兴业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晶先生,经济学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在美国德州奥斯丁市德亚资本、泛太平洋证券(美国)和汇丰证券(美国)从事数量分析、另类投资分析和证券投资研究工作。2005年至2007年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主管,2011年再次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策略部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任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起兼任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9月起兼任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兼任华宝兴业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目前兼任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策略研究部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49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利润2,289亿元,增长0.28%;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26.98%,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三)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六、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6年6月29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注:截至2016年6月29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1元,基金份额总额431,503,809.43份。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6年6月29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

(四)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年6月24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注册的文件;

2、《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开通其他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申购、赎回的价格;

(9)确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10)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1)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2)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3)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4)如需在基金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7)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0)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21)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4)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8)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9)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可以保管的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在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处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可以保管的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在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处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8)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29)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30)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31)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32)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33)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3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6)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其他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下转122版)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16年7月6日

公告日期: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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