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离谱业绩预测或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凯迪生态去年10月在年度业绩预告中预测其2015年净利润为6.05亿至7.08亿之间,但在年报披露前一天、也即今年4月26日突然发出业绩修正预告,将其净利润修正为3.8亿至4亿。次日披露的年报数据显示,凯迪生态2015年净利润为3.88亿,比最初的预测值相比几乎下降一半,由此引起了投资者的不满和监管部门的关注。
笔者认为,应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测等方面的信息披露。
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2015年1月修订,简称《备忘录》)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做了系统规定,如预计“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但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净资产为负值;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等五种情形需发布业绩预告。业绩预告时间“年报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上市公司发布业绩预告后,若公司业绩与此前预计业绩出现重大差异,比如此前预告业绩将大幅上升50%至100%,但最新预计业绩可能大幅上升为100%至150%等,那就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另外,《备忘录》还对“业绩快报做了规定”,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股票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显然,凯迪生态4月发布业绩修正预告,这个披露时间点就不符合上述规定。因为2015年业绩预告修正不应晚于今年1月31日发布。还有,益盛药业等不少上市公司也存在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问题。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本来是为了让投资者更早掌握上市公司经营信息,避免不确定性风险,但现实中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最终经审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异,反而可能误导投资者。
上市公司编制年报,涉及财务部门、内审部门,还涉及会计师审计机构,需要各方通力合作才能完成。上市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或业绩修正公告,有的注明“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有的注明“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有的注明“本次业绩预告的修正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笔者建议,为保证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业绩快报的严肃性,为避免误导投资者,凡发布这些报告都应经过注册会计师的预审计。
无论《备忘录》还是《股票上市规则》,都没有对上市公司“离谱”的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业绩快报明确规定约束惩罚措施,深交所对一些上市公司离谱的业绩预测,多是要求“公司董事会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有关问题再次发生”,这对上市公司难以形成有效威慑。不排除有些上市公司借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有意误导投资者,由此还可能进一步引发有关主体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
对离谱的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业绩快报,以及无需审计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如果出现重大差错,笔者认为也可能构成财务造假或虚假陈述。毋庸置疑,业绩预测确实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测不能确保最终业绩与预测完全一致,但一般情况下两者不应相差悬殊。上市公司前三季度业绩是已知的,第四季度业绩尚未可知,且10月、11月业绩也基本有个谱,年度业绩预告太过离谱缺乏理由。
当然,对“离谱”的业绩预告等信息披露,要鉴别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虚假陈述,需要监管部门的专业判断。有些并无恶意的上市公司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可能导致业绩预告等出现离谱现象,或许不能简单归为虚假陈述。为此需要对上市公司业绩预测等做出一些免责规定。
对“离谱”业绩预告等信息披露,若缺乏正当免责理由,甚至显露一定“故意”,那就应认定为虚假陈述。笔者认为,此时投资者可向有关方面追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假若业绩预告等经过审计机构的预审计,审计机构自然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上,在美国,盈利预测若无法实现,投资者可就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证券欺诈诉讼,要求其承担损失。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