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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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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春农商行”)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长春农商行自2016年6月20日起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见下表):

投资者可以通过长春农商行办理上述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等业务。

一、转换业务提示

截至2016年6月20日止,工银双利债券A、B类之间、工银纯债A、B类之间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投资者办理转换业务的规则请参照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定投业务提示

1、投资者通过长春农商行办理定投业务,应遵循长春农商行的具体规定。

2、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三、重要提示

1、投资者通过长春农商行办理上述基金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按照长春农商行的规定执行。

2、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6888

长春农商行官网:www.cccb.cn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0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调整的公告

应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资产”)费率调整的申请,经协商一致,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配合联泰资产对旗下基金在联泰资产的费率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费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费率调整

1、费率调整内容

自2016年6月20日起,投资者通过联泰资产申(认)购、转换本公司旗下基金,申(认)购、转换业务的申购补差费率不设折扣限制,具体折扣费率以联泰资产活动为准。基金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调整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联泰资产销售的基金产品,则自该基金产品开放申(认)购当日起,将同时遵循以上费率调整内容。

2、费率调整期限

以联泰资产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二、重要提示

1、本次费率调整仅适用于本公司在联泰资产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费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转换业务的申购补差费,不包括基金赎回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2、本次费率调整解释权归联泰资产所有,有关费率调整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联泰资产的有关公告。

3、费率调整期间,业务办理的流程以联泰资产的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0 日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195;B类基金代码:000196;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06月26日生效,根据《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2016年06月25日、26日为非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2016年06月27日。

鉴于本基金管理人已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事宜达成一致,由中关村担保为本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运作提供保本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为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如下:

一、 到期操作、过渡期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总体时间安排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2016年06月28日(含)至2016年07月04日(含)。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2016年07月05日(含)至2016年08月01日(含)。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三年,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08月02日至2019年08月01日。过渡期将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到期操作期申购或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实际的过渡期结束日期和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期将早于上文设定日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报刊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和留意。

二、 到期操作的规则

(一)到期操作的形式

1、 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3、 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到期操作的时间

自2016年06月28日(含)至2016年07月04日(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

(三)到期操作的费用

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持有完整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四)赎回和转换的处理原则

基金赎回或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后进先出”原则处理,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出申请和转换转入申请。在本次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转换为其他基金时,转换转入的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且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转换转入状态。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具体转换业务规则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五)本次到期操作结束后,对未选择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将默认自动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由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07月04日为该部分份额办理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手续。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六)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七)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本日)之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金额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本《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请求解决。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 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相关规则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2016年06月28日(含)至2016年07月04日(含)。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出申请和转换转入申请。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本基金的过渡期时间自2016年07月05日(含)至2016年08月01日(含)。过渡期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但是不开放赎回及转换转出,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

本基金本次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开放申购实行基金份额规模上限控制,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到期操作期申购或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

1、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6年06月28日(含)至2016年08月01日(含)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投资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八、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的费用

(1)投资人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等开放申购日期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2)投资者在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等开放申购日期申购B类份额时,不需交纳申购费用。

4、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B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指定期限内,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和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以下简称“合计规模”)的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或过渡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申购截止时间后,如合计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停止申购业务,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合计规模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基金合计规模超过5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将对当日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在到期操作期或过渡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三)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过渡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6年08月01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到期操作期或过渡期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为折算日登记在登记机构的全部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在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保本运作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元)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基金份额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并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受限开放期或者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六、 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为2016年08月02日,保本周期为3年,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9年08月01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一)保本

在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其后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后各保本运作周期保本金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及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后各保本运作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还是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以及在其后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受限开放期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保本运作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其他情形。

(四)担保

1、担保人的保证范围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但在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运作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 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受限开放期的净赎回比例

1、在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保本运作周期首日的每6个月对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

2、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5%(含)。

3、在本基金的第二个运作周期内,上述特定比例设定为15%。

八、 重要提示

1、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出申请和转换转入申请;过渡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2、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在到期操作期或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申购费用,即从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3、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4、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九、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赎回和转换转出等业务。

本公司直销柜台暂不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二)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十、 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195;B类基金代码:000196;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06月26日生效,根据《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2016年06月25日、26日为非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2016年06月27日。

鉴于本基金管理人已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事宜达成一致,由中关村担保为本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运作提供保本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现经本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同时对《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更新,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自2016年06月28日起生效。《基金合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二、释义”中,修订了关于第二个保本周期有关担保人、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持有到期、保本金额的相关释义描述,删除了关于基金初始募集的相关释义描述;

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修订了关于保本、基金保本运作周期的相关描述,增加了关于基金的到期操作期规模上限、过渡期规模上限的规定,删除了关于基金初始募集的相关描述;

三、删除了“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整个章节,后续章节相应调整;

四、将“五、基金备案”修订为“四、基金的存续”,删除了关于基金合同生效及初始募集情况的描述,修订了关于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要求;

五、“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修订了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中与初始募集相关的内容;

六、“十一、保本”中,更新了担保人基本情况、保证合同信息、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保本相关规则、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的相关内容,删除了基金保本的保证的内容;

七、“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中,修订了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八、“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删除了关于初始募集时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九、“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中,修订了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相关备案情况;

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将于2016年06月28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可查阅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06月20日在其网站发布的《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6年修订)。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7

债券代码:122113 债券简称:11新钢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6月16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于2016年6月12日发出,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熊小星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监事会成员、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认真自查,认为公司已经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302,405,498股(含本数)。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根据发行底价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以及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董事会根据授权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五)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6月20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在此基础上,公司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5.82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获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发行人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P1 = P0 – 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 P0 / (1 + 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六)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九)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按照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十)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

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6,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煤气综合利用高效发电项目将由公司实施。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本次发行的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公司银行贷款,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的进度不一致,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或对相关贷款予以续借,待募集资金到账后归还。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尚需获得批准和核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按照有关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安排,公司编制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及使用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文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会计师亦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三)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和期间间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实施中期现金分红。

修改为:(三)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和期间间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实施中期现金分红。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说明》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下列事项:

1、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起止时间、具体认购办法、发行时机,以及其他与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若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董事会有权对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3、批准并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及协议;

4、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提交的合同、协议、决议等其他法律文件;

5、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宜,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运营情况,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董事会可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时间和实际使用金额;

6、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在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登记和锁定等相关事宜;

8、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或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

9、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10、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另行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鉴于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董事会决定另行发出召开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待上述条件具备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发出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8

债券代码:122113 债券简称:11新钢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6月16日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敏先生主持,监事杨小军、谢美芬、吴明、朱布华出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程序、会议议程、决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认真自查,认为公司已经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302,405,498股(含本数)。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根据发行底价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以及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董事会根据授权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五)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6月20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在此基础上,公司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5.82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获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发行人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P1 = P0 – 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 P0 / (1 + 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六)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九)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按照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十)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

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6,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煤气综合利用高效发电项目将由公司实施。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本次发行的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公司银行贷款,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的进度不一致,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或对相关贷款予以续借,待募集资金到账后归还。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尚需获得批准和核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按照有关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安排,公司编制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及使用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文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会计师亦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三)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和期间间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实施中期现金分红。

修改为:(三)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和期间间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实施中期现金分红。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100%,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9

债券代码:122113 债券简称:11新钢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考虑到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6 年6月6日开市起连续停牌。2016年6月6日,公司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5)。2016 年6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6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6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相关公告于2016 年6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6月20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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