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43号文落实难 政府融资平台转型遇阻)
作为政府重要融资渠道,融资平台的转型之路似乎并不容易,从新业务探索到资产证券化,以及对PPP模式(公私合作)的渗透,在这些尝试中,融资平台的功能并未发生质的变化。
然而,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简称“43号文”),要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未来政府和融资平台的关系要逐渐剥离清楚,以防止政府债务规模的持续增大。
《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独家获悉,目前一些政府融资平台开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本着万变不离其宗的原则,继续为政府提供融资服务。市场认为,融资平台和政府关系的再次交叉,或将为未来政府债务的增加带来隐患。
借道“政府购买服务”
“目前这些项目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领域,融资平台承接项目后,政府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进行赎回。”6月8日,一位国有性质的政府项目咨询人士向记者透露。
该人士介绍,对平台而言,名义上这些项目是公开招标,脱离了政府融资功能,但实际上却是政府指定平台来做,政府和平台之间的再次交叉使得43号文形同虚设。
所谓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是“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加快建设和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以PPP为例,随着其在市政项目中的广泛推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
在财政部发布的《PPP操作指南》中,明确规定: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国有企业。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永祥认为,中央政府本轮推行PPP模式的目的之一,是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并形成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的契约关系,而本级政府的融资平台则起不到这样的作用。
“如果政府和平台公司之间不能划清界限,也就意味着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基本等于自己跟自己签协议。”金永祥说。
以左手换右手的方式来实现融资平台的转型并不可行。
上述不愿具名的人士认为,国务院出台政策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其目的就是要大力鼓励非政府组织存在,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帮助社会机构解决生存危机。
“社会机构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它能提供政府所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果这些公共服务,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才能实现,那么其存在就会出现问题。”该人士坦言。
关闭空壳类平台
“要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存量债务的基础上,关闭空壳类公司,推动实体类公司转型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财政部相关人士说。
这是融资平台的下一步转型之路。
据悉,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随着政府债务规模的不断增加,融资平台作为政府融资功能,对其增加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5年末,中国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0.6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16万亿元,两项合计全国政府债务26.6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9.4%。
如果加上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即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按照2013年6月审计署匡算的平均代偿率20%估算,则2015年中国全国政府债务的负债率将上升到41.5%左右。
在此背景下,剥离政府和融资平台的关系,成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一个途径。
43号文要求,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4月20日,财政部、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2016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落实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对此,穆迪副总裁诸蜀宁表示,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地方国企负债在地方政府债务中的比例尚不明朗,因而地方政府或有负债规模存在不确定性,这将成为债务增加的一个隐患。
穆迪在报告中指出,中国总债务约为国内生产总值的280%,其中很多都是国企或政府相关企业的贷款,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将不得不担起重任。
穆迪称,实际上中国政府债务只占GDP的40%左右,而国有企业债务却占GDP的115%,高于其他任何政府相关机构。
对于穆迪的判断,5月底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出台债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未来由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融资和偿债,消除政府隐性担保,实现风险内部化,其举借的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
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约定的责任,不得为企业举债承担偿还责任或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