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6-052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2016年6月6日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川新华百货”)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宁民初13号,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C座733B室。
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大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亮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2号2388室。
法定代表人:常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大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亮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存明,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玉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银川新华百货于2016年2月24日收到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赢公司”) 发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上海宝银公司及上海兆赢公司以“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为由在宁夏高院起诉我公司(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2016-029号公告)。宁夏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一审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和诉讼请求
两原告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赢公司系被告银川新华百货的股东。其中,上海宝银公司持有69,430,825股,上海兆赢公司持有2,771,246股。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赢公司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72,202,071股,占银川新华百货总股份的32%。
两原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诉至宁夏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撤销被告银川新华百货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全部议案,包括第1项《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数额的议案》、 第2项《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第3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的议案》、第4项《关于公司与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第5项《关于终止<新华百货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 <新华百货与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第6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第7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物美控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2、判令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赔偿原告上海宝银公司和上海兆赢公司因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违法作出决议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银川新华百货承担。
三、诉讼的判决情况
宁夏高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认证后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双方证据均可以证明银川新华百货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调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数额等事实,但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赢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达到其不是银川新华百货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第1-7项议案的关联股东以及不应回避表决的证明目的。
银川新华百货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也不违反《公司章程》。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赢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原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