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8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31日下午2:30在公司南京营运中心4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15:00至2016年5月31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耀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7人,代表股份1,113,096,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6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9,147,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3人,代表股份1,122,244,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694%。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4人,代表股份109,212,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71%。
3、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冯辕律师、朱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2,24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2,24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2,24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2,240,2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票3,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9,208,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票3,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2,24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续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2,24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9,212,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调整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2,24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9,212,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2,240,2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票3,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9、《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22,24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9,212,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冯辕律师、朱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