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临2016-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00元(含税)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0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6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6元。
● 股权登记日: 2016年5月31日
● 除息日:2016年6月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2016年5月12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分配以2015年末股本总额44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6,400,000.00元。2015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15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5月3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对个人持股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0.36元进行派发。如相关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股东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4)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其他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1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5月3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伊力特(600197)”股东。
五、分红方案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昆明路148号新捷小区一号楼二单元102室
联系电话:0991-3667490
传 真:0991-3672172
邮政编码:830011
七、备查文件目录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