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16-016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0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下午15:00 至2016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央路238号公司本部六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沈志龙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296,095,6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74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52,892,0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7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43,203,5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721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代理人) 16人,代表股份68,151,7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52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4,948,2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 43,203,5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721 %。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117,4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7.6433%;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5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173,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9.7608%;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2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117,4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7.6433%;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5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173,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9.7608%;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2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117,4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7.6433%;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5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173,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9.7608%;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2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5年末的总股本504,000,000股为基准,每10股派发现金1.7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5,680,000.00元;剩余570,621,533.84元未分配利润滚存到以后年度。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117,4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7.6433%;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5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173,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9.7608%;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2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16年度聘请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定其报酬事项。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117,4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7.6433%;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5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173,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9.7608%;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2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2016年度聘请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定其报酬事项。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117,4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7.6433%;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5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173,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9.7608%;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2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新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数合计为227,943,839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61,173,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9.7608%;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2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173,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9.7608%;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2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表决结果:通过。
8、《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117,4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7.6433%;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5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173,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9.7608%;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2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增补韩芝玲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117,4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7.6433%;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5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173,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9.7608%;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2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表决结果:当选。
10、《关于增补金方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117,4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7.6433%;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5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173,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89.7608%;反对6,9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2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远扬、焦翊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6年5月2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