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公告编号:临2016-025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13:30时起。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9日—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9:30—11:30及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15:00至2016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九里亭景兴工业园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705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在龙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7,260,88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178%,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7,130,28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5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0,6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060,88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一、《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为187,143,38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9373%;
反对为101,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540%;
弃权为16,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88%。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二、《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为187,143,38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9373%;
反对为101,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540%;
弃权为16,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88%。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三、《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及《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
赞成为187,143,38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9373%;
反对为101,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540%;
弃权为16,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88%。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四、《2015年度财务决算》
赞成为187,143,38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9373%;
反对为101,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540%;
弃权为16,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88%。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五、《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为187,143,38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9373%;
反对为101,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540%;
弃权为16,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88%。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六、《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赞成为187,149,48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9405%;
反对为111,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595%;
弃权为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949,482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98.7705%;反对111,4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2295%;弃权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赞成为187,143,38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9373%;
反对为101,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540%;
弃权为16,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88%。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八、《关于2016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及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赞成为187,143,38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9373%;
反对为101,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540%;
弃权为16,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88%。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九、《关于与相关企业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
赞成为187,138,08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9344%;
反对为106,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568%;
弃权为16,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8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938,082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98.6447%;反对106,4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1743%;弃权16,4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1810%。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议案十、《关于向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为8,949,482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7705%;
反对为106,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1743%;
弃权为5,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55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949,482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98.7705%;反对106,4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1.1743%;弃权5,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055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朱在龙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5%的股权且为该公司董事,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廖学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