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16-009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南街1399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玉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聘请的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金毅、付炳锋、李艰、朱启昕、赵树宽、刘金全因事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杨延晨因事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15年年度报告和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2015年度财务决算》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完成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变更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福祥、杨桂芬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0日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97 证券简称:厦门空港 公告编号:2016-015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厦门空港佰翔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国际会议中心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斌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朱昭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支付审计费用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截止2016年05月12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公司股份20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8%,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关联股东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倜傥、钱进群、林文杰在对上述第6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已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全部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晓军、朱智真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0日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6-040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上海振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投资金额:人民币3210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市场风险、经营管理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与云南宇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恒宇)签订《关于上海振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受让云南宇恒持有上海振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振宇”、“目标公司”)30%股权,受让价格为人民币3210万元。股权转让后,公司持有上海振宇股权比例由51%增加到81%股权。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公司投委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也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云南宇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宁国昌;注册资本为24351万元;注册地址:曲靖市麒麟西路与翠峰西路交叉处(曲靖汇宝商贸大厦)ABC-A-2101号;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和大宗商品贸易。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上海振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实缴8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应海珍
成立日期:2015年2月2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51号1幢F1079室
经营范围:石油制品(除专控)、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品)、橡胶制品、环保材料、塑料制品、电气设备、铝型材料、机械设备、机电设备、棉纺织品、金属材料、木材、钢材、建筑材料、矿产品(除专控)、金属制品的销售、企业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资产管理、实业投资、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授权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股权结构
股东情况:公司持51%股权、云南宇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30%股权、上官飞鹤持19%股权。(股权转让前)
(三)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3月31日,上海振宇总资产为298,364,895.64元,净资产为89,307,665.53元,负债总额为209,057,230.11元,2016年第一季度,上海振宇实现营业收入308,064,529.22元,净利润3,355,503.22元。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云南宇恒(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了《关于上海振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目标公司30%的股权以32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含税)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该股权。
(二)保证
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目标公司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将不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目标公司不存在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签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并协助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事宜,否则,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违约责任
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股权转让金额20%作为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并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应予赔偿。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自公司去年投资上海振宇以来,经上海振宇经营管理团队的努力,各项业务取得快速发展。上海振宇以锌精矿原料贸易为业务主攻方向,在进口原料方向已经与国外主要供应商建立业务关系;在国内原料采购方向,现已在国内主要产矿区稳定开展业务,具有一定的采购网络优势。在主攻锌精矿贸易业务的同时,利用自身人才优势和网络优势开展铅精矿、金属锌锭、白银及其他产品的渠道贸易及套利贸易,业务也已初具规模。公司收购上海振宇30%股权能给公司带来更多利润,同时,对于公司打造锌产业链的战略目标有着重大的协同作用,对于公司金属贸易及供应链金融业务未来市场发展战略具有积极的影响。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因市场、经营管理、组织实施等因素可能引致的风险。公司将在已有的风控体系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利用针对性设计交易系统,不断适应业务要求及市场变化,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0 日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实业 公告编号:2016-060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该事项尚需经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已于2016年5月19日将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现在对相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0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6,084,394股(A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19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2,099,999,974.86元,扣除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费用55,795,244.6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44,204,730.26元。
2016年4月28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2016]第4568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6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已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公司间接收购的美国德克萨斯州Crosby郡的Permian盆地的油田资产的油田开发项目和补充其运营资金。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美国油田资产进行增资。目前,标的资产油田开发项目和补充标的资产运营资金两个募投项目尚未开始实施。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60,000,000.00元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截至2016年4月30日,本公司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中介机构费用60,157,720.88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使用金额25,650,000.00元,自筹资金使用金额34,507,720.88元。根据公司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置换前期垫付的中介机构费用的议案》,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34,350,000.00元,超额部分157,720.88元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公司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属于变相改变原募集资金用途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决定对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已同意向股东大会申请,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最高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方式存放以及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行使决策权,具体投资活动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保荐机构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宜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不属于变相改变原募集资金用途之情形。公司将继续推动油田项目的开发,并根据其进度需要投入募集资金。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实业 公告编号:2016-061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议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5月18日,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
经过近两年的战略调整,公司产业转型已出现雏形,公司主业已从原来的房地产、建筑安装、电缆等传统产业转型至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
为更好的维护公司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新潮能源”。
具体内容详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补充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公司现对公司新业务(能源)的开展情况补充如下:
一、2015年度公司石油业务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02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成交金额22.1亿元人民币)并募集配套资金(21亿元人民币)。2015年11月6日,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过户至公司名下,公司间接拥有了浙江犇宝下属子公司Surge Energy America Holdings, Inc(以下简称“Surge公司”)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Crosby郡二叠盆地的油田资产。该油田为成熟常规油田,产量稳定,目前已探明储量为2,620万桶。
根据公司与浙江犇实原股东签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以及工商变更时点,公司收购浙江犇宝的交割日是2015年11月30日。因此,2015年度,浙江犇宝并入公司运行的时间只有一个月。
Surge公司2015年全年石油的开采量为73.5万桶(10.55万吨),2015年12月份石油的采出量为0.78万吨(即并入公司的石油采出量)。
2015年度,公司石油行业实现营业收入为7,932,258.64元(该数据为Surge 公司2015年12月份的营业收入),占公司2015年度总收入的1.84%;2015年度公司石油行业实现净利润为-5,573,872.83元。
公司收购浙江犇宝后,已开始着力打造一支由石油行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油田资产管理团队,目前该管理团队已接手管理浙江犇宝所属油田资产。
二、公司石油业务未来前景
2015年10月23日,为进一步做大做强主业,明确公司战略转型,使公司逐步向能源生产商转变,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拟以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亮汇通”)100%财产份额(总对价为83亿元人民币),并募集配套资金20亿元人民币。2015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相关预案。若本次交易成功,公司将间接拥有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Howard、Borden郡二叠盆地的油田资产。该油田资产1P储量约1.8亿桶,2P储量约5.4亿桶。
若公司收购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完成,公司控制的油田1P储量将超过2亿桶,2P储量将超过5亿桶。
未来,随着公司对原有传统产业的剥离,以及通过两次对美国油田资产的收购,将标志着公司产业转型已彻底成功,公司未来主业清晰,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
三、风险提示
尽管公司石油业务发展前景良好,但依然存在政策风险、跨国经营风险、原油价格波动风险、油田管理风险、外汇风险等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20日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6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038 证券简称:一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23
债券代码:122253 债券简称:12一拖02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5月27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5月30日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发行的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5月30日开始支付2015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2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一拖02、122253
3、发行人: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次发行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9号文核准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票面利率为4.50%。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后2年的票面利率。如本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本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本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12一拖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保持不变,仍为4.50%。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3年5月30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5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6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29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5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5 月27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1)集中付息:自2016年5月30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一拖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剡水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4号
联 系 人:宋姣姣
联系电话: 0379-64961814
传 真: 0379-64961471
邮政编码:471004
(二)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王亚升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284
邮政编码:20004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 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1038 股票简称:一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24
债券代码:122253 债券简称:12一拖02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一拖02”公司债券回售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回售代码:100937
2、回售简称:一拖回售
3、回售价格:100元/张
4、回售登记日期:2016年5月3日、2016年5月4日、2016年5月5日
5、回售资金发放日:2016年5月30日
6、有效回售登记数量:0手,回售金额为0元
根据《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公开发行的“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代码:122253,债券简称:12一拖02)持有人可按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期(2016年5月3日、2016年5月4日、2016年5月5日)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一拖02”进行回售申报,本次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品种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 4.5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12一拖02”(债券代码:122253)公司债券回售申报的统计,本次有效回售申报数量为0手,回售金额为0元,故无回售资金需要发放。
回售实施完毕后,“12一拖02”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金额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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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简称:香溢融通 证券代码:600830 编号:临2016-024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股东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27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7日(星期五)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3月31日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具体内容见2016年4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临2016-019)。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5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454,322,7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45,432,274.70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9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一般机构投资者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6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27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 年5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浙江烟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香溢控股有限公司、中天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郡庙企业总公司五家公司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的股东单位,应持股票帐户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收款收据、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财务管理部办理。联系电话:0574-87192009,联系人:周慧。
六、有关咨询办法
地址:宁波市西河街158号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4-87315310
传真电话:0574-8729467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