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挖坑”代表庭审追踪 公诉人高声指责其置群众于险境)
“李宝俊嫌我麻烦,自己才找了卢祖富。我把一部分钱款转给卢祖富和李宝俊,后来就没我什么事了。”
但是,按照卢祖富的说法,曹某让他接下这个工程,甚至让他挂靠在自己的公司下面,承揽这个工程。
听罢曹某的证言,李宝俊大声说:“这纯粹是(曹某)为了推卸责任嫁祸于他。”
合同上为何签的别人名?
李宝俊推责借口被拆穿
坍塌事故发生几天后,助理发布了李宝俊的公开道歉信,信中称,李宝俊长期不在北京,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由其内弟居住,挖地下室的工程是内弟所为。
当时,便有人指责李宝俊是在推卸责任,危机公关。而庭审的证据也拆穿了李宝俊的谎言。无论是李宝俊与山东建筑公司的合同,还是李宝俊后来与卢祖富签订的补充合同,都是李宝俊亲自与对方达成的,也是他多次出现在改造现场。
不过,李宝俊在合同上亲笔签上去的却不是自己的名字。
李宝俊的内弟作证说,自己只是给李宝俊开车,李宝俊没有委托他管理93号院,他2012年就回了老家,根本不知道翻建的事。至于那份签着他名字的合同,他看后很肯定地说,是李宝俊的笔迹。
作为商人,李宝俊肯定明白合同的重要性以及缔约人的权利义务。对于签上别人名字的原因,李宝俊解释说,考虑到自己总是往返徐州,要经常委托内弟去看看,所以才写他的名字。
造成重大损失为何做轻刑辩护?
辩护人称直接损失不足5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李宝俊明知没有规划许可,却违法建设地下室;明知卢祖富没有施工资质,仍交由其施工;在修建地下室过程中,没有提供合格图纸;在没有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甚至没有图纸的情况下,要求卢祖富深挖5层地下室。
公诉人高声指责李宝俊,为了追求房产升值,将施工人员、周边群众都置于危险之地。
在李宝俊的量刑问题上,公诉人认为应判处李宝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李宝俊的辩护律师却认为,李宝俊可以适用缓刑。
律师援引一份去年12月施行的司法解释表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事故对周边市政设施、房屋的破坏才是直接经济损失。但公诉机关出示的12份工程鉴定中,还包含了税金、利润、甚至还有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这些都不能算作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详细计算,应该超过百万。扣除之后,直接经济损失应不足500万元。”
辩护律师振振有词地说:“根据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缓刑。李宝俊年近花甲,一直抱病,对他适用缓刑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李宝俊作为一个经营者,与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适用缓刑也可以保护他的企业继续生存,保证1000多人继续就业。如果李宝俊获得缓刑,最有利于本案的受害人,他可以去积极筹款,将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辩护律师强调,由于李宝俊被长期羁押,他的企业已经受到重大影响,拖欠的银行贷款高达2亿。“如果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他将不能亲自经营,企业就会倒闭。对被害人的损失的赔偿会非常漫长。” (记者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