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证券简称:中海发展 证券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2016-026
上市公司名称: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收购人名称: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人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28号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28号
签署日期:2016年5月5日
收购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1、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摘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发展”)拥有权益的股份。
3、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中海发展拥有权益。
4、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收购人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5、本次交易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持有的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全部国有权益无偿划转至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导致收购人间接取得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持有的中海发展38.56%的股份。
6、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已经国务院国资委以国资发改革[2015]165号文件批复决策。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已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相应的要约收购义务。
7、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许立荣
注册资本:1,1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MMXL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2016年2月5日
经营范围:国际船舶运输、国际海运辅助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自有船舶租赁;船舶、集装箱、钢材销售;海洋工程装备设计;码头和港口投资;通讯设备销售,信息与技术服务;仓储(除危险化学品);从事船舶、备件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股权投资基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人名称:国务院国资委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28号
电话:021-65966666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中国远洋海运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是中国远洋海运的唯一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中国远洋海运为2016年2月5日新设立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目前尚未开展实质性的经营业务。中国远洋海运的经营范围是:国际船舶运输、国际海运辅助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自有船舶租赁;船舶、集装箱、钢材销售;海洋工程装备设计;码头和港口投资;通讯设备销售,信息与技术服务;仓储(除危险化学品);从事船舶、备件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股权投资基金。
在国务院国资委将持有的中远集团、中国海运全部国有权益无偿划转至中国远洋海运之后,中国远洋海运主营业务将整合中远集团和中国海运优势资源,打造以航运、综合物流及相关金融服务为支柱,多产业集群、全球领先的综合性物流供应链服务集团。中国远洋海运将围绕“规模增长、盈利能力、抗周期性和全球公司”四个战略维度,着力布局航运、物流、金融、装备制造、航运服务、社会化产业和基于商业模式创新的互联网+相关业务“6+1”产业集群,进一步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全力打造全球领先的综合物流供应链服务商。
中国远洋海运在本次交易前未有下属子公司。
(二)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自成立之日起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不足一年,且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为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机构。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收购人自成立之日起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简要情况
中国远洋海运为新设立公司,本次交易前不存在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亦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形。
第三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本次收购系中国远洋海运通过无偿划转取得中国海运100%股权,进而间接持有中海发展38.56%的股份。
为进一步理顺内部管理架构,明确集团定位,优化资源配置,积极落实重组整合工作,同时为进一步聚焦航运主业,加快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航运企业,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确保重组红利充分释放,国务院国资委将持有的中远集团、中国海运全部国有权益无偿划转至中国远洋海运。作为重组后的母公司,中国远洋海运拥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
二、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权益的处置计划
本次收购后,中国海运成为收购人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海发展于2015年7月10日披露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中国海运(包括其下属公司)于2015年7月9日以资管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中海发展7,000,000股A股股份。本次增持后,中国海运(包括其下属公司)持有中海发展A股股份1,543,924,595股,约占中海发展已发行总股本的38.29%。中国海运(包括其下属公司)拟在未来6个月内(自2015年7月9日起算)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合适的价格继续增持本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1亿元(包括此次增持),并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中海发展股份。
根据中海发展于2016年1月7日披露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自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1月5日,中国海运(包括其下属公司)以资管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中海发展A股股份17,706,998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5,127万元,增持均价为人民币8.54元,累计增持股份占中海发展总股本的0.44%。在增持计划实施前,中国海运持有中海发展股份1,536,924,595股,占中海发展总股本的38.12%,增持计划完成后,中国海运(包括其下属公司)持有中海发展股份1,554,631,5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56%。
截至2016年1月6日,中国海运已完成《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中的增持计划。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中国海运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中海发展股份,并承诺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中海发展股份。
除上述外,收购人暂无其他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三、本次收购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时间
(一)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中国远洋海运以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方式将中远集团与中国海运的全部权益划入事宜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5]165号)文批准。
2.2016年5月3日,中国远洋海运以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方式将中远集团与中国海运的全部权益划入事宜的产权登记变更申请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核通过,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工作已完成。
3.就本次无偿划转事宜,中远集团及中国海运已经取得中国境内反垄断审查部门的批准。
4.就本次无偿划转事宜,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同意豁免中国远洋海运就本次无偿划转事宜就中海发展的股份进行要约收购。
(二)本次收购完成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未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四节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交易前,中国远洋海运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中国海运持有中海发展1,554,631,593股股份(其中中国海运直接持有1,536,924,595股,中国海运及其下属企业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7,706,998股),持股比例为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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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国海运直接持有中海发展38.12%的股份,并通过中国海运及其下属企业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中海发展0.44%的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远洋海运与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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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国海运直接持有中海发展38.12%的股份,并通过中国海运及其下属企业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中海发展0.44%的股份。
二、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5]165号)批复,本次交易是国务院国资委以无偿划转方式将中远集团、中国海运整体划入中国远洋海运。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远洋海运通过中国海运间接控制中海发展股份(其中中国海运直接持有1,536,924,595股,中国海运及其下属企业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7,706,998股)(占总股本的38.56%)。
三、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节三、(二)部分。
四、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中国海运持有的中海发展1,554,631,593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收购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许立荣(签章)
日期:2016年5月5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95 证券简称:国电电力 公告编号:2016-24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国电01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国电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公司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及2016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机构和审计费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和审计费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9项议案涉及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电)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中国国电作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数9,038,709,571股,不计入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份总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玉凯 刘雷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6日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011 证券简称: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2016-019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6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6月23日9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楼华能大厦公司本部A102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23日
至2016年6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注:本次会议还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和《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修订)》。
2、 特别决议议案:7、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H股股东参会事项另行通知。
■
(二) 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要求:凡是出席会议的股东,需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受托出席者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代表需持股东单位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异地的股东可通过邮寄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事宜。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2、登记时间: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9:00-17:00。
3、登记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楼华能大厦。
4、联系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楼华能大厦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
邮政编码:100031
5、联系人:谢美欣/周迪
联系电话:010-63226590/010-63226599
传真号码:010-66412321
邮箱地址:xiemx@hpi.com.cn
六、 其他事项
与会股东及其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6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6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招商银行
股票代码:60003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28号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28号
签署日期:2016年5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信息披露的原因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持有的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全部国有权益无偿划转至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导致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人提供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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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概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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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情况
中国远洋海运为新设立公司,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持有的中远集团、中国海运全部国有权益无偿划转至中国远洋海运,导致中国远洋海运间接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招商银行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继续增持招商银行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远洋海运通过中远集团、中国海运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505,071,211股股份,合计持股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93%。
二、本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远洋海运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远洋海运通过中远集团、中国海运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505,071,211股股份,合计持股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93%。
三、因国有股份行政划转、变更、国有单位合并形成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中国远洋海运以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方式将中远集团与中国海运的全部权益划入事宜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5]165号)文批准。
2016年5月3日,中国远洋海运以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方式将中远集团与中国海运的全部权益划入事宜的产权登记变更申请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核通过,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工作已完成。
从而导致中国远洋海运间接增持上市公司合计9.93%的股份。
四、其他应披露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第五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章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立荣
2016年5月5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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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立荣
日期: 2016年5月5日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5月9日对旗下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成为分类后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686,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保持一致),新增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A类和B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收益支付方式,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A类代码为:000686,B类代码为:002753(新增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除销售服务费费率、申购金额限制等事项不同外,B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均保持一致。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1. 修改基金合同中“第二部分、释义”部分内容的描述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增加第54、第55、第56条对基金份额分类及各类基金份额的释义,内容如下:
“54、基金份额分类:指根据销售服务费费率和申购金额限制等事项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5、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原有第54条、55条的释义依次顺延为第57条、第58条。
2. 修改基金合同中“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相应条款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八、基金份额分类”原有描述前增加如下内容:
“根据销售服务费费率和申购金额限制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得互相转换。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数额限制及其他相关规则见招募说明书。”
3. 修改基金合同中“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相应条款
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第3条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内容“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修订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两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原基金合同的规定。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和《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也已一并修改。
上述修订自2016年5月9日起生效。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五月六日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5月9日对旗下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基金份额类别
1、 基金份额的类别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按照不同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00686(现有基金份额类别),B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02753(新增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业务规则:
1)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规则与现行规则相同,目前已持有本基金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
2) 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
3) 本公司暂不对A类、B类基金份额进行自动份额类别转换。
4) 本公司暂不对B类基金与其他基金进行基金转换。
2、 相关费用说明
1)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2)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3)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除销售服务费费率、申购金额限制等事项不同外,B类基金份额相关规定与A类基金份额均保持一致。
二、 B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与基金收益公告
投资者可自2016年5月9日起办理本基金B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将自有效申购份额确认日起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披露。
三、 B类份额业务办理机构
目前,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直销柜台信息如下: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增加B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适用于A类、B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查询本基金最新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通时间、业务规则等将另行公告。
3. 本基金A类份额仍按原有业务规则执行,A类份额的代销机构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进行查询。
4.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如有疑问,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