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5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发布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并于2016年5月5日在上述网站和报纸发布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6月6日17:00止(以本通知列明的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方案说明书》(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5月5日,即该日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dcfund.com.cn)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规定的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6月6日17: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dcfund.com.cn)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或委托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16年6月6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肖剑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
网址:www.dc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7层
联系人:陆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4、见证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联系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联系人:冯艾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咨询。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照常进行,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
附件一:《关于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关于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的基金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与基金托管费率事宜,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调整费率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方案说明书》对《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六日
附件二:《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帐号:
表决事项:关于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单位公章:签字:
日期: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否则表决票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6年6月6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明名称及编号:
基金帐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受托人签章(受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受托人为机构则盖公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方案说明书》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11月24日成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鉴于目前基金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
本次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方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故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将“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由原来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联系机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888-5558
网站: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六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5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发布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并于2016年5月5日在上述网站和报纸发布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4、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5、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6月6日17:00止(以本通知列明的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6、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方案说明书》(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5月5日,即该日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dcfund.com.cn)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规定的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6月6日17: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dcfund.com.cn)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或委托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16年6月6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肖剑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
网址:www.dcfund.com.cn
2、监督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7层
联系人:陆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4、见证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联系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联系人:冯艾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咨询。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照常进行,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
附件一:《关于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关于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
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的基金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
《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与基金托管费率事宜,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调整费率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方案说明书》对《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六日
附件二:《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帐号:
表决事项:关于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单位公章:签字:
日期: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否则表决票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6年6月6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明名称及编号:
基金帐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受托人签章(受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受托人为机构则盖公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方案说明书》
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11月30日成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鉴于目前基金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
本次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方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故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将“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由原来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联系机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888-5558
网站: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六日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黑化 公告编号:2016-021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85,586,174.84元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因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传票》【(2016)黑民初27号】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民初27号之一】等法律文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 诉讼的内容及理由
(一)、案件的事实及理由
原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昊华化工总公司
原告因与被告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化股份公司”)、被告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化集团公司”)、被告昊华化工总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公司”)连带保证债务一案提起诉讼。
原告与被告黑化股份公司是多年的煤炭购销关系,截止2015年6月30日累计拖欠原告24,529万元。经协商于同年6月27日原告与保证人昊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在黑化股份公司偿还8,000万元后,对剩余16,529万元债务及利息和为实现该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6月30日原告与保证人黑化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在黑化股份公司偿还8,000万元后,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位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阳大街2号756,08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上述保证合同签订后,黑化股份公司依约付给原告8,000万元,原告继续为黑化股份公司供应煤炭,由此截止2016年2月29日债务增加至185,586,174.84元。
(二)、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 判决被告黑化股份公司立即偿还购煤款185,586,174.84元;
2、 判决被告黑化股份公司偿付债务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至本案债务清偿终结;
3、 判决被告黑化股份公司承担给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应支付的律师费。
4、 判决被告黑化集团公司对上列债务本息与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判决被告昊华公司对上列债务承担16529万元本息与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内容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龙煤集团公司”)与被告黑化股份公司、黑化集团公司、昊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煤集团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龙煤集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黑化股份公司、黑化集团公司、昊华公司名下的股份、银行存款、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以及黑化股份公司享有的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7000万元债权。
以上查封财产价值合计不超过2亿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五、 备查文件:
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16)黑民初27号】;
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民初27号之一】;
3、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
公司对没有及时披露上述涉及诉讼的公告,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
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6日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16-016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董事、监事、高管增持股份计划为:由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纳千川稳健7号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买入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至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17%,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28%,增持股票价格区间为16元/股至22元/股,期限为自首次增持日2016年2月26日起12个月内。
●参与人自愿参加纳千川稳健7号与中信证券所做的收益互换系无杠杆的收益互换,即券商未向纳千川稳健7号融出资金进行股票买卖。
●2016年5月5日,由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纳千川稳健7号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买入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共计155,000股,本次增持均价为21.7807元。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并坚定看好中国经济的增长前景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潜力,2016年5月5日,由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纳千川稳健7号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买入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共计155,000股,截至本公告日,已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为643,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1%,公司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参与人基本情况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深刻理解以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本次增持的实际投资人由公司董事长张玉宏,副董事长聂旭东,董事兼总经理李国权,董事杨晓康、杨永忠、高云海,独立董事任永平,监事会主席王仁贵,董秘魏陈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
(二)参与人自愿参加纳千川稳健7号证券投资基金,认可纳千川稳健7号资金投向,遵循纳千川稳健7号的各项约定,委托公司董事长张玉宏先生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出资增持公司股票,并委托北京纳千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纳千川稳健7号”)通过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的收益互换合同进行专业化投资管理,由中信证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股票二级市场上买入处于公开交易中的公司股票。
(三)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要素
产品名称:纳千川稳健7号证券投资基金
产品委托人:张玉宏
产品管理人:北京纳千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
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并使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成果,特实施此次增持。
(二)增持股份的种类为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
(三)增持计划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本次增持计划拟增持股份累计增持金额至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17%,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28%(上述增持计划比例均含本次已增持股份)。
(四)增持计划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若公司股票价格位于16元/股至22元/股的价格区间内,由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纳千川稳健7号证券投资基金”拟继续在二级市场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
(五)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首次增持日2016年2月26日起12个月内,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设置系基于市场近期波动较大,考虑在较长时间内选择增持股价区间,并择机进行股票增持。
(六)计划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本次计划增持股份所需资金均为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2016年5月5日,由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纳千川稳健7号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买入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共计155,000股,本次增持均价为21.7807元。自2016年2月26日首次增持起至本公告日,已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为643,000股,综合成本19.45元,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监高已完成于2016年3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恒顺醋业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5)中的增持计划。
四、增持股份的表决权
全体参与人放弃因参与“纳千川稳健7号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的643,000股票的表决权,“纳千川稳健7号证券投资基金”放弃直接持有643,000股票的表决权。
五、其他说明
1、参与人自愿参加纳千川稳健7号与中信证券所做的收益互换系无杠杆的收益互换,即券商未向纳千川稳健7号融出资金进行股票买卖。
2、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3、公司参与增持的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将持续关注参与增持的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