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上接7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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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华夏保险万能险产品主要特点
a.产品种类较多
华夏保险万能险产品种类较为丰富:既有个险品种,也有团险品种;其承保的风险包括意外事故、重大残疾、退休身故等,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为被保险人提供多方面的保障。
b.兼具保障和理财的功能
万能险的保费被分别存放于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因此兼具保障和理财的双重功能。保险公司会利用万能险投资账户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并按照有保障的结算利率水平向被投资者定期支付结算利息。报告期内,华夏保险结算利率处于市场中上游水平,产品较稳健,主要万能险产品和市场可比产品的结算利率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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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万能险产品年结算利率每月公告一次,表中历年数值为平均年结算利率%,即各公司相应年份公布的年结算利率的平均值
数据来源:各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公告2
2华夏保险http://www.hxlife.com/publish/main/1004/1067/1646/index.html
中国人寿http://www.e-chinalife.com/chinalife-ech/news/wannenggonggao/index.jsp
平安人寿http://life.pingan.com/jiagegonggao/wannengxianjiesuanlilvgonggao.shtml
太保寿险http://www.ecpic.com.cn/mall/policy/insurancerate/init
国华人寿http://www.95549.cn/pages/news/lvgg.shtml
天安人寿http://www.tianan-life.com/toKeHuFuWu?menuId=40284c8150a827700150a837e05f004c
前海人寿http://www.foresealife.com/publish/main/qhzx/tzgg/95/index.html)
c.产品费用较低
华夏保险的个险万能险产品均不缴纳初始费和保单管理费,所交保费全部进入个人保险合同账户,计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而且,万能险产品无死亡风险保险费,退保手续费也逐年降低,大多产品在存续期满三年后不再收取退保手续费。
d.账户价值使用灵活
华夏保险万能险产品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可以多种方式进行利用,较为方便灵活。投保人可在一定条件下随时部分领取保单价值金额,且不收取费用。而且,符合一定条件时万能险保单余额可申请办理保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一般在保单现金价值的80%以内,借款期限不超过180日,万能险账户余额具备较好的流动性。
C.万能险产品的特殊风险
a.流动性风险
根据华夏保险主要万能险产品的合同和条款,退保手续费一般在第二年之后或第四年之后降为零,因此万能险产品期限一般为1年或3年。在退保手续费降为零之后,万能险产品的退保率显著上升。
报告期内,华夏保险规模保费增长迅速,且以万能险保费为主,预计在万能险产品售出后的第1年或第3年,退保率可能会大幅提升。若未来华夏保险万能险产品对客户的吸引力有所下降、无法推出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则需要面对集中兑付和退保的情形,而利用万能险资金进行的长期投资若不能及时变现满足兑付要求,可能会出现流动性风险。
b.退保风险
万能险产品在为客户提供传统寿险人身保障功能的同时,还具有投资理财的属性。一般寿险产品的保险期限均较长,华夏保险的万能险产品期限也从10年到终身不等,因此在产品存续期内投资收益受外部市场影响较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波动。当资本市场长期低迷,市场优质资产稀缺时,保险公司的投资压力也较大,若华夏保险万能险产品的投资收益低于客户预期,可能引起客户不满而退保;若资本市场转好,或者收益更高的投资渠道出现时,部分客户也可能选择退保,将资金投向收益更高的投资渠道。因此,万能险产品未来可能会面临退保风险。
c.利差损风险
华夏保险万能险产品的平均结算利率在5%左右,同行业其他寿险公司的万能险产品结算利率一般处于4%-6%之间,少数寿险公司的结算利率则达到6%-8%。在当前利率持续下滑、优质资产稀缺的背景下,收益较高的万能险产品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资金,导致万能险产品保费规模大幅增加。较高的结算利率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投资产生较大的压力,保险公司在监管政策的范围内,增加对于高收益的股票等风险资产的配置。若市场处于低利率环境,华夏保险的投资收益率出现大幅降低,可能导致投资收益无法覆盖较高的结算利息,从而出现利差损风险。
d.监管政策风险
近年来,由于万能险规模增长迅速,万能险资金频繁投资于风险较高的股票市场,监管层多次发布通知规范引导万能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万能险费用进行改革,出台了新的《万能保险精算规定》,要求2015年7月1日后不符合此规定的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不得销售。2015年12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某些符合条件的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定期提交压力测试报告,高度关注投资风险。2016年3月1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短期存续人身保险产品加强监管,及产品的规模保费进行限额管理。未来监管机构可能颁布新的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对万能险产品的监管,可能会影响华夏保险万能险产品的销售以及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监管政策风险。
D.万能险投资收益与资金成本的匹配情况
华夏保险严格按照监管层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万能险账户进行投资。按照结算利率不同华夏保险建立了独立的万能投资账户进行投资,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万能账户中共有25个万能险产品,按月公布各产品结算利率。
2015年,华夏保险万能险产品规模保费占比总规模保费的80%以上,为华夏保险进行股权、股票、债权、不动产等投资提供了保险资金支持、带来了收益。华夏保险万能险产品的资金成本主要包含:
a.结算利息:按照结算利率支付给万能险客户的成本;
b.手续费支出:按照合同支付给银行、中介代理等万能险销售渠道的手续费成本;
c.直接佣金支出:按照销售金额及一定比例直接支付给万能保险业务员的成本;
d.间接佣金支出:按照销售业绩支付给万能险销售、管理人员的业绩津贴、管理津贴等附加成本;
e.与保费规模相关的职工薪酬:万能保险业务员的固定工资。
报告期内,华夏保险万能险产品的综合投资收益与资金成本(含结算利息、手续费支出、直接佣金、间接佣金、与保费规模挂钩的职工薪酬)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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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监会披露的数据,2010年起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持续走低,直至2013年才出现小幅度回升,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分别为5.04%、6.3%和7.56%,华夏保险投资收益情况与行业情况相符。
2013年8月,保监会出台《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62号),提出了费率市场化的改革政策。华夏保险加强了普通寿险产品的开发与销售,通过差异化定价和特色产品设计逐渐进行业务结构的转型。报告期内,华夏保险普通寿险的规模保费大幅增长,占比由2013年的0.31%增长至2015年的16.17%;万能险产品规模保费占比则由2013年的89.68%下降至2015年的82.17%。
报告期内,华夏保险的资金成本主要是以结算利息和手续费支出为主,整体来看,华夏保险综合投资收益可以覆盖资金成本,同时普通寿险等价值产品规模保费高速增长,也为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可持续性提供有力保障。
④健康险
健康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在售42款意外险产品,包括个险、团险的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产品,并针对境外旅行紧急救援、禽流感感染等特殊风险设计了专门的意外险产品,基本可以满足不同投保人的不同需求。2015年,华夏保险健康险的规模保费为13.06亿元,占规模保费的0.82%。
⑤意外险
意外险是指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在售31款意外险产品,保障范围包括因意外伤害引起的身故、伤害、残疾、医疗、住院津贴等。此外,华夏保险还针对不同人群的需求设计了专门的意外险产品,如“华夏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华夏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2015年,华夏保险全部意外险产品的规模保费为3.41亿元,占全部产品规模保费的0.22%。
⑥高现金价值产品
根据保监会2014年2月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A.华夏保险高现金价值产品基本情况
华夏保险高现金价值产品均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3号)要求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73.83%,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高现金价值产品”定义的产品共有13款,其中在售产品4款,分别为“华夏聚宝盆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华夏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华夏一号养老年金保险(A款)”和“华夏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具体产品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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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高现金价值产品销售、核算合规性说明
华夏保险13款高现金价值产品分别为1款传统险,1款分红险和11款万能险。目前华夏保险对除传统险外的高现金价值产品通过投资收益分摊实现单独核算,满足《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关于单独核算的要求。
根据保监发〔2014〕1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结合华夏保险资本金情况,华夏保险2015年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基准额为405亿元。2015年度华夏保险累计销售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的规模保费为400亿元,占2015年度规模保费比例为25.07%,占比较低。
C.高现金价值产品面临的风险
a.流动性风险
高现价产品本身存续期限较短,对华夏保险的资产负债管理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华夏保险需要为高现价产品对应的资产中配置较高比例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和其他可变现资产,建立有效的现金流风险管理方案,确保将现金流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
同时,高现价产品的投资收益要求较高,使得投资标的需要包括一些期限较长的债权计划、风险较高的权益资产等,导致高现价产品的负债端久期短于资产端久期,存在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风险。
此外,部分万能险产品在存续期达到一年或三年以上后,投保人不需要缴纳退保手续费即可退保,投保人的投资收益往往能够通过退保得以实现,因此该类产品到达一定年限时的退保率较高。综上所述,高现价产品面临更大的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
b.利差损风险
利差损是指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收益率低于有效保险合同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高现金价值产品一般资金成本较高,所以对资产的收益率水平要求也比较高,寿险公司高现价产品的投资端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在整个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央行多次下调基准利率的背景下,金融机构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资产配置问题,高收益、低风险、流动性好的资产非常稀缺。因此,在寿险行业普遍通过高利率的高现价产品来争夺市场份额时,可能出现利差损风险。
c.偿付能力风险
根据保监发〔2014〕1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会从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高现金价值产品偿付能力要求两个方面提出了调控要求:第一、保险公司应合理控制高现金价值产品的保费规模,年度保费收入应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第二、自2014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因此,如果华夏保险出现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50%,将影响到高现金价值产品的销售。当高现金价值产品规模保费超过资本金2倍,也给华夏保险最低资本带来更高的要求。
d.监管政策风险
2016年3月1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该办法废止了对保险行业现行高现价产品现行规定,对中短期存续人身保险产品加强监管,对中短期存续人身保险产品的规模保费进行限额管理,比如要求停止一年期以内中短期存续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逐步降低1-3年期中短期存续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比例。新规定体现了保监会对此类产品的监管态度,如未来保监会推出更多监管规定,而华夏保险无法及时推出新产品替代中短存续期产品,华夏保险可能出现保费规模大幅下降的风险,影响其业务的正常经营。
D.华夏保险中短存续期产品情况
2016年3月1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该通知废止了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定义,并采用了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的概念。中短存续期产品是指前4个保单年度中任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账户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5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符合《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中短存续期人寿保险产品共17款,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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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华夏保险中短期产品的规模保费为1,427.86亿元,超过净资产的2倍,根据保监会的要求,华夏保险将通过5年的过渡期逐步将中短期产品的规模保费控制在保监会要求的限额内。截至本预案(修订稿)出具之日,华夏保险中短期产品的规模保费符合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
4)销售渠道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在全国一半以上省份开展业务,设立了22家分公司、146家中心支公司、506家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形成了总公司-分公司-中支-支公司/营服部的纵向营销网络。华夏保险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寿险和团体保险两大类,通过由保险营销员队伍、银行保险管理队伍、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团险销售队伍及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队伍组成的分销网络,建立了个人营销、银行保险、中介代理、团体保险、电销网销等主要销售渠道。
报告期内,各销售渠道规模保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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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渠道为华夏保险最主要的销售渠道,2013年、2014年和2015年,银行保险渠道的保费规模占比分别为90.42%、93.70%和87.37%。
①银行保险渠道
华夏保险的银行保险渠道业务主要是通过银行代理人面向个人客户销售保险合同和投资合同的业务。目前,华夏保险与各合作银行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与中行、农行、建行、交行、招行、邮储等多家银行总行、分行分别签订了总对总、分对分合作协议。华夏保险的银保产品在各大银行的柜台、自助终端及网站销售。
华夏保险银保渠道的市场占有率较高,也是其保费来源的主要渠道。2015年,华夏保险来自银保渠道的规模保费已达1,377.90亿元,占到华夏保险所有渠道总规模的85%以上,华夏保险银行保险渠道的规模保费在行业内排名第一,占比约为15.4%。
②个人营销渠道
个人营销渠道主要指由保险营销员针对个人客户直接销售保单的渠道。华夏保险个人营销渠道主要以传统保险营销员方式销售保险产品,保险营销员获得佣金,保险公司获得保费。为规范营销员展业、增员、辅导、管理和客户服务行为,华夏保险制定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销售从业人员创业基本法》、《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业务教育训练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办法,指导个人营销渠道的业务开展活动。保险营销员经过统一、标准化的招聘流程进入华夏保险,按照不同职级享受不同的佣金和福利保障计划。按照公司培训制度,不同级别的保险营销员参加新人训练、主管训练、专推训练、师资训练。2015年,华夏保险个人营销渠道的规模保费已达46.67亿元。
③团体保险渠道
团体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用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业务。团体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人员。团体保险渠道是指负责向团体客户销售保险业务的渠道。2015年,华夏保险团体保险渠道的规模保费达90.77亿。
④中介代理渠道
保险公司委托有销售保险产品资质的保险代理公司销售其保险产品,与其签订代理合同,代理公司从保险公司获得销售保险产品的手续费实现收入和盈利,保险公司获得保费,负责承保和售后服务。
目前,华夏保险合作的保险代理公司主要是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和北京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华夏保险与保险代理公司开展包括产品推荐、信息共享、技术培训支持等在内的业务合作,同时积极推动包括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市场协调、产品开发调研创新等在内的深层次合作。2015年,华夏保险中介代理渠道的规模保费达13.24亿元,市场份额达37.7%。
⑤电销网销渠道
华夏保险的电销渠道业务一般通过自建或者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呼叫中心,以华夏保险名义或者合作机构名义致电客户,经客户同意后通过电话方式介绍和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
华夏保险的网销渠道业务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来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方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业务模式。华夏保险注重与大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作,目前已经与淘宝、招财宝等建立合作关系,在其旗舰店、招财宝频道、娱乐宝等渠道销售华夏保险的产品。借助互联网端的巨大流量,华夏保险网销渠道的业务规模不断攀升,2015年,华夏保险网销渠道的规模保费为46.18亿元。
5)分支机构
华夏保险稳步推进在全国的战略布局,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网络。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已在北京、河南、江苏、山东、陕西、安徽、内蒙古、广东、浙江、上海、苏州、宁波、深圳、天津等地设立22家分公司,包括17家省级分公司和3家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2家经济发达城市分公司,146家中心支公司(含在筹机构和省级分公司本部)、506家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含在筹机构和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本部),服务客户超过1,000万人,在全国一半以上的省份开展业务。华夏保险分支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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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华夏保险规模保费按地区分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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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华夏保险提供
从区域分布来看,江苏、安徽、山东、北京、河北等地区规模保费占比较高。
6)华夏保险产品开发
①产品研发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在售产品125款,主要有“福临门”系列普通型年金保险、“常青树”系列普通型健康保险、“财富一号”系列万能保险等,覆盖个人营销、银行保险、中介代理、团体直销、电销网销等各渠道,产品类别涵盖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大类,较好的满足了各类客户需求。
华夏保险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开发和推广新的保险产品,以满足销售渠道和一线销售人员的需求,并制定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办法》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工作,提高产品决策效率和科学性。产品精算部负责管理华夏保险产品开发的制度流程建设并统筹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根据精算原理和保监会精算规定确定保险费率。华夏保险各业务部门的产品市场处或其他相关处室分别负责各渠道的市场研究、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如营销事业部的产品市场处负责个人营销渠道市场调研、产品研发和产品运作,银行保险事业部的产品市场处负责对产品模型更新并对市场与同业进行调研。
②新产品情况
2015年,华夏保险新上市产品22款,涵盖“金牡丹”普通型年金保险、“彩色人生”系列传统寿险、“华夏财富一号”系列万能保险等多个险种。新上市产品结构科学,顺应市场趋势,较好地满足了客户的需求。其中,华夏财富一号两全保险C款(万能型,升级版)和华夏财富一号两全保险D款(万能型,升级版)两款产品在保险期间利率明确,在为投保人提供风险保障功能的同时,能够提供稳定的较高收益。上述两款产品2015年的规模保费分别为457.24亿元和207.38亿元,占全部在售产品规模保费的28.49%和12.92%。
7)保险业务精算
产品精算部为华夏保险保险精算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为华夏保险的关键业务单位提供产品开发和精算业务支持。产品精算部依据法律法规及一般精算原理,严格实施偿付能力管理,评估负债及价值,合理安排再保险业务,建设和完善产品体系,为华夏保险经营提供决策支持。
产品精算部下设产品管理一处、产品管理二处、再保险处、评估精算处、财务精算处。产品管理一处负责开发个险营销、电销网销、中介代理渠道的产品;产品管理二处负责开发团体保险、银行保险渠道的产品,管理华夏保险各渠道产品,建立产品评估体系,拟定和实施华夏保险年度分红方案;再保险处负责拟定再保险制度,实施再保险管理,开展分入、分出业务;评估精算处负责评估负债,进行经验分析,管理偿付能力,协调外部审计相关工作;财务精算处负责开展财务预测,进行费用分析和参与预算管理,评估管理内含价值。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的精算人员团队共有27名精算业务人员(含风险管理人员7人),7人取得精算师资格(其中5名中国精算师、1名北美精算师、1名英国精算师),6人取得准精算师资格(其中4名中国准精算师、2名北美准精算师)。
8)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是指由再保险分出人根据其风险承担能力,将其承保业务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分摊给再保险分入人,由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经营行为。华夏保险作为再保险分出人承接的业务为再保险分出业务,作为再保险分入人承接的业务为再保险分入业务。此外,为了分摊财务风险,华夏保险还与再保险公司签订了财务再保险合同。
①分出业务
华夏保险的再保险分出业务包括合约再保险业务、临时再保险业务和巨灾再保险业务等。合约再保险是指华夏保险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约,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主要包括比例再保险业务、多倍意外再保险业务、高危业务再保险业务等。临时再保险是指华夏保险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巨灾再保险是指华夏保险与其他保险公司约定,将其承担的对某一次巨灾事件造成的自留部分的损失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为了规范再保险业务,有效控制及分散未来潜在索赔损失的整体风险、提高偿付能力效率、增强经营稳定性,华夏保险依据保险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了以《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为核心的再保险分出业务制度。在综合考虑产品责任、风险控制、偿付能力和再保险成本等因素后,厘定风险自留额及分保额,为各类产品确定了合理的再保险方案。
产品精算部是华夏保险再保险分出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不同性质业务的风险特点合理安排再保险计划。产品精算部负责再保险计划的安排、修订、评估、管理以及账单处理,并适时对华夏保险再保险安排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再保险计划。华夏保险总公司承保管理部、客户服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参与再保险分出业务管理,为再保险工作提供支持。
华夏保险从事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主要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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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华夏保险分出业务以合约再保险为主,合作对象包括德国通用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外各再保险公司,分保险种涉及华夏保险各类保险险种。
同时,华夏保险为分散巨灾事件风险,还与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巨灾超赔再保险合同,约定由其对华夏保险在中国大陆签发的个人寿险、个人意外险(包括极短期)、团体寿险、团体意外险(包括极短期)业务,由巨灾事件直接导致的意外死亡和意外伤残责任,对超过免赔额(120万元)的部分承担赔付责任。
报告期内,华夏保险按照主要分保公司划分的分出保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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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按照主要分保公司划分的分保准备金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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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分入业务
目前,华夏保险主要通过与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平再保险公司等再保险公司合作,签订转分保合同,对再保险公司与境外直保公司之间签署的再保险合同进行分保,获取再保险分入渠道保费。
为了规范再保险分入业务、防范风险,华夏保险出台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办法》、《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分入业务财务管理办法》、《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分入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规则,健全了再保险分入业务制度。
华夏保险的分入业务由总公司产品精算部负责,各级分支机构不开展再保险业务。在开展分入业务过程中,华夏保险坚持风险管理审慎原则,根据分入业务性质,审慎评估分入业务各类风险,重点关注交易对手风险、定价风险、核保风险、流动性风险、聚集风险等,以期有效防范分入业务风险。
华夏保险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主要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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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华夏保险按照主要分保公司划分的分入渠道保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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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财务再保险
为获取融通资金,华夏保险于2011年3月与汉诺威再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个人保险修正共同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由汉诺威再保险公司自动分入华夏保险特定产品保单原保额的80%,并承担此部分业务的保险责任。华夏保险向汉诺威再保险公司支付分出保单法定准备金金额的准备金,其中48.3%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5亿元)作为初始再保险佣金存放在华夏保险建立的独立资产账户,并由华夏保险向汉诺威再保险公司定期支付年化费用率7.5%的利息。
报告期内,该财务再保险合同对华夏保险当年利润的影响分别为-3,921万元、-2,297万元以及-866万元。
9)保险业务核保
华夏保险在承保管理部下设了核保管理处,专门负责保险业务核保的相关工作。核保管理处制定并落实核保政策,规范风险管理,实施差异化核保,提供非团险渠道审核作业支持,对新产品上线提供支持和系统维护。华夏保险核保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投保人、审核被保险人、审核保险费率等。
华夏保险建立了分级的核保授权制度,根据承保险种类型、保单金额及华夏保险核保人员的资格水平,将核保权限分为不同的操作层级。华夏保险采用总公司集中核保的作业模式。华夏保险总公司特聘核保师,承担华夏保险全公司所有的人工待核任务。当保单金额超过当前审核人的权限时,则交由更高级别的核保人员作出核保决定,华夏保险采用的这种核保模式,进一步提高了核保规范性和效率。
10)保险业务核赔
华夏保险在客户服务部下设了理赔管理处,专门负责制定理赔的相关制度,指导华夏保险全公司的理赔工作,为业务的发展提供风险数据支持。
华夏保险开展保险业务理赔的一般业务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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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建立了专业的核赔管理系统和健全的服务管理、授权审批机制,并拥有一支具备高水准专业水平和技能的核赔业务团队。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共拥有查勘员184名,其中专岗人员82人,兼岗人员102人,核赔员47名。为预防和发现欺诈及不当行为方面,华夏保险采取了审慎的查勘措施,例如对部分案件同时需要经过签报处理,并根据相关制度报告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批,以确保能更有效地控制风险。
11)资产管理
①监管规定
《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与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保险资金可投资资产范围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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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防范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资产的流动性高波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对各项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具体如下:
“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用于投资蓝筹股票的比例可进一步提高: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报我会备案,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一)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二)投资蓝筹股票的余额不低于股票投资余额的60%。”
②投资政策
根据前述规定,华夏保险将保费收入和其他资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型投资、保单持有人质押贷款、证券投资基金、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流通并以人民币为面值进行申购交易的股票。华夏保险还通过银行间回购交易市场和交易所间回购交易市场参与债券回购活动。在保费规模不断提高的同时,华夏保险投资渠道不断拓展,从传统的投资渠道,到获得了无担保债业务、股票直投业务、股权业务、不动产业务及境外投资业务等多种投资资格,渠道的拓展为华夏保险取得稳定收益提供了保障。
华夏保险主要通过子公司华夏久盈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华夏久盈具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具备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无担保债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投资等业务资质,根据与华夏保险签署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为华夏保险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具体业务要求由华夏保险向华夏久盈出具书面《投资指引》,华夏久盈按照《投资指引》具体执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和《投资指引》中明确对投资范围、不同产品流程和比例的投资限制、投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定期报告与会议、各自的投资决策和操作权限等内容作出界定。华夏久盈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和《投资指引》的范围内独立进行委托资产的投资决策与操作,但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范围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以及符合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公开上市股票、优先股、金融产品、融资回购与逆回购、货币市场投资以及华夏保险以书面方式通知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且所有投资品种投资过程和投资比例必须同时满足《投资指引》的限定条件。
③投资策略
2015年,华夏久盈在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分析基础上,结合华夏保险的资产负债匹配理念、预期收益目标和风险偏好,采取了以固定收益资产作为首要标的,加大高收益金融债和企业债以及流动性良好的国债、短融、中票配置力度的投资策略。
对于投资权益类资产,重点配置低估值大型国企央企,以及中小市值转型企业,低配中盘蓝筹板块。对于债券类资产,维持中性持仓久期,增加波段操作频率,在市场收益率水平大幅上行时买入,明显下行时卖出,通过不超过与久期中枢0.5%的调整,实现震荡市下的波段操作收益。存款类资产作为低风险资产配置,以久期匹配为先,以大中型银行为主、中小型银行存款为辅。对于金融产品,则重点关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兼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债权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积极参与证券公司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投资项目类型以债权类为主,股权类为辅。在不动产资产方面,重点关注一线城市的商业办公不动产,以及适于健康养护、养老养生、旅游休闲、度假休养的区域投资养老地产。股权投资领域,则结合华夏保险的行业特点,聚焦养老、医疗、资源及其他保险资金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业,侧重集中度适中、高增长、高附加价值的行业投资机会。
④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华夏久盈设立了固定收益部、权益投资部、金融产品投资部、不动产投资部、股权投资部、资产组合部、集中交易部、信用评估部、风险合规部等多个部门,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投资决策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在组织架构、团队建设、渠道建设、系统建设、投研支持和风险管控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华夏久盈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匹配性相结合的投资政策,对各类资产进行配置。为促进具体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投资操作的规范化,华夏久盈制定了《资金运用业务授权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权限管理原则。投资决策体系自上而下分别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经营层、各业务部门负责人。
华夏久盈的风险控制制度较为全面,涵盖《投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合规管理暂行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反洗钱操作管理规程》、《交易对手管理办法》、《金融产品投资内部管理办法》、《内部稽查审计制度》等其他制度,业务审批流程分为事前预防、事中审核、事后管理三个部分。华夏久盈风险管理工作与投资决策相分离,从组织架构的设计和决策执行机制上保障风险控制的独立性。华夏久盈也通过不同类型业务分类,理顺不同业务风险关注重点、风险管控重点,有效保障华夏保险合法合规经营,优化风险结构,提高风险控制效率。
⑤投资组合
华夏保险主要投资类别包括流动性投资、股权类投资、债券类投资、信托投资等,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要求,将不同品种的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华夏保险最近三年投资资产按投资类别分类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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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华夏保险主要投资资产类别的前五名情况如下:
A.货币基金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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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企业债券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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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理财产品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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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股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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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其他权益类投资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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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信托计划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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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的投资资产按持有目的分类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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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投资收益
报告期内,华夏保险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4.08%、11.60%和8.82%。2014年以来,华夏保险结合市场的变动情况,在维持货币基金、债券等稳健性投资的基础上,增加投资资产中对股票、股权投资基金等高收益的权益类资产的配置。同时,2015年华夏保险设立华夏久盈,将投资资产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更趋科学合理。因此,华夏保险最近两年以来综合投资收益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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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要客户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服务客户超过1,000万人,除团体客户外,个人客户的有效存量数共计3,913,999人,其中个人营销渠道客户为712,749人,占比18.2%;银行保险渠道客户为2,808,406人,占比71.8%;中介代理渠道客户为159,452人,占比4.1%;电销网销渠道客户为233,392人,占比6.0%。
(10)主要资产权属情况
1)房产和土地权属情况
①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预案(修订稿)出具之日,华夏保险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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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房产
截至本预案(修订稿)出具之日,华夏保险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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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9日,华夏保险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沙头下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了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289号京基滨河时代大厦60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23,910.24平方米,金额合计约人民币14.30亿元。2015年12月18日,华夏保险与保利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认购协议,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穗路406号之二保利克洛维二期中景大厦254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24,695.8平方米,金额合计约人民币7.88亿元。前述房产尚未完成房产证办理手续。
2)无形资产
①商标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夏保险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5项注册商标,并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该等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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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要业务资质情况
截至本预案(修订稿)出具之日,华夏保险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业务资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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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经营合规性情况
1)华夏保险涉及的重大诉讼情况
截至本预案(修订稿)出具之日,华夏保险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不存在正在进行的、诉讼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诉讼情况。
2)华夏保险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华夏保险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受到保监会及其下属监管机构处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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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预案(修订稿)出具之日,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华夏保险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受到刑事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均已缴纳,总金额占华夏保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较小,华夏保险亦已对行政处罚所涉事项进行整改,加强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未导致华夏保险或下属分支机构的合法存续受影响或华夏保险业务经营所需之批准或许可被撤销(包括但不限于被吊销金融业务许可或营业执照)等严重后果。上述行政处罚未对华夏保险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1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1)风险管理
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目前,华夏保险已建立了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风险管理委员会及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督决策、总经理室(含首席风险官)直接负责、总公司风险管理部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风险管理执行部门履行日常具体的风险管理职责,审计监察部对风险管理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覆盖所有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华夏保险总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建设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组织风险管理的工作,统筹管理保险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和战略风险七大类专项风险,总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与风险管理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分支机构风险合规负责人进行贯彻落实和执行。具体风险治理架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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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华夏保险于2015年制定《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经华夏保险第三届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为华夏保险风险管理的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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