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监会查处首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了证监会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与私募机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永邦”)合谋,利用信息、资金优势操纵宏达新材股价案,以及朱德洪泄露内幕信息、上海金力方内幕交易宏达新材案的查处情况。
这是证监会查处的首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案件,同时也是一起涉及多手法操纵、多股操纵、内幕交易、超比例持股等违法行为的复杂案件。经过调查,这些违法行为被一一认定处罚,操纵行为人虽交易亏损但仍被处以300万元的法定最高罚款。
张晓军介绍,经查明,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时为宏达新材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的朱德洪与上海永邦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宏达新材股票交易价格。
另外,上海永邦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金禾实业股票交易价格。对上海永邦的上述行为,杨绍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冯越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认定,朱德洪与上海永邦交易宏达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朱德洪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上海永邦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认定,上海永邦交易金禾实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上海永邦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在进行上述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持有宏达新材占该股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7月2日首次超过5%,为6.35%,此后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12月2日的13.89%;持有金禾实业占该股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11月27日首次超过5%,为5.05%,此后直至2014年12月9日,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12月8日的6.13%。
对此,上海永邦均未进行信息披露。
证监会认定上海永邦未及时信息披露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杨绍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决定对上海永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2014年,在宏达新材投资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市之光”)过程中,朱德洪在确信城市之光业绩有重大变化的情况后将相关信息告知上海金力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金力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世雷,建议上海金力方卖出宏达新材,李世雷在多次向朱德洪求证信息的真实性后,2014年9月23日,上海金力方将所持的600万股宏达新材通过大宗交易出售。
证监会认定朱德洪泄露内幕信息并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上海金力方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宏达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李世雷是上海金力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朱德洪处以60万元罚款;鉴于上海金力方没有盈利,对上海金力方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世雷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