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4月6日 在上交所给出答复的最后期限,以天价极草为主营业务的青海春天在今日晚间发布,“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在该公告中,青海春天对于上交所提出的函质疑回应称,公司在今年3月28日之前并未知晓“被停产”一事,因此不存在隐瞒行为。
据悉,该事件起因为3月30日,在经历两个月停牌之后,青海春天发布公告,称公司已收到国家食药总局勒令停产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停牌继续。这意味着,在经历“超标门”等多个事件后,占青海春天主营业务收入78.91%的冬虫夏草纯粉片被彻底叫停。
青海春天公布了国家食药监总局的告知函后,也立即引起了证券监管部门的注意。近日,青海春天再次披露,公司于3月31日收到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问询函》(下称“问询函”)。问询函指出,青海春天及相关股东在今年3月28日收到《告知书》前,是否曾收到去年7月1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的《停止试点产品的函》,是否知晓函件内容,是否存在隐瞒行为。
另外,针对《停止试点产品的函》中指出的“截至2015年7月11日,“青海春天未能按照要求展开工作,未能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的问题”的信息,上交所要求青海春天核实并披露,公司知晓该信息的具体时间,并结合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情况(包括重组信息披露文件),说明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为青海春天回应:
问题一、《告知书》载明,2015年7月11日,国家食药总局曾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停止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作为试点产品的函》(以下简称“《停止试点产品的函》”)(食药监药化管函﹝2015﹞96号)称,自2015年10月15日起,停止公司的极草产品试点,撤销此前的试点文件(食药监药化管函【2014】79号),并请青海省督促公司提出符合保健食品要求的产品注册申请;如届时不能提出符合要求的试点产品,国家食药监局将适时中止公司的试点。请核实并披露,公司及相关股东在2016年3月28日收到《告知书》前,是否曾收到《停止试点产品的函》,是否知晓函件内容,是否存在隐瞒行为。
回复: 我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食药监政信函[2016]245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前,未收到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停止试点产品的函》,不知晓该函内容,不存在隐瞒行为。 2016年4月1日,我公司分别向公司前十大股东(基金除外)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肖融、新疆泰达新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卢义萍、上海镕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疆益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上海盛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登投资管理事务所发出《询证函》,对相关事项进行询证,并于4月5日收到相关回复。上述股东均确认2016年3月28日前未收到《停止试点产品的函》,不知晓该函内容,不存在隐瞒行为。
问题二、《停止试点产品的函》中指出,截至2015年7月11日,“青海春天未能按照要求开展工作,未能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的问题。”请核实并披露,公司知晓该信息的具体时间,并结合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情况(包括重组信息披露文件),说明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我公司是在2016年3月28日首次知晓《停止试点产品的函》的相关内容及内容中指出的“青海春天未能按照要求开展工作,未能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的问题”的信息,并于2016年3月29日予以披露,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三、目前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包括销售)情况是否正常。
回复: 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停止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6]33号),并停止了主要产品冬虫夏草纯粉片的生产。春天药用在我公司收到《告知书》之日前生产的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目前继续正常销售。
问题四、请公司重组财务顾问核实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
回复: 我公司重组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就上述事项预约相关方访谈、核实,相关工作预计于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