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联邦与割据)
囊中江湖
1922年,“联省自治”运动正在中国风起云涌、如火如荼之际,陈独秀与胡适这对老朋友兼老对手之间,爆发了一场龙虎斗。
当时胡适正在编《努力周报》,二人便以此为战场。陈独秀在《努力周报》第十五期发表文章,明确反对联省自治。他批判那些主张联省自治的人“未曾研究中国政治纠纷的根源在哪里”。在他看来,“中国政治纠纷的根源”在于“封建式的大小军阀各霸一方,把持兵权财权政权,法律舆论都归无效,实业教育一概停顿”。说到底,联省自治不是药方,而是病毒:“他们的联省论,完全建设在武人割据的欲望上面,决不是建设在人民实际生活的需要上面——不过联省自治其名,联督割据其实,不啻明目张胆提倡武人割据,替武人割据的现状加上一层宪法保障。”
陈独秀的论断,其来有自。三年前,他谈南北分立,追问其本质到底是南北人民分立,还是特殊势力分立。所谓“特殊势力”,便是军阀。他认为,在军阀未被彻底铲除之前,无论南北分立,还是各省地方分治,都没有主张的价值,因其实质上还是“藩镇割据”,“和地方分权人民自治的精神,隔得太远”。(《为什么要南北分立?》)
大约一月之后,胡适写作《联省自治与军阀割据》,刊于《努力周报》第十九期,对陈独秀的观点一一批驳。譬如陈独秀认为军阀是“中国政治纠纷的根源”,胡适则指出,这只是乱象,并非乱源。试问:大小军阀各霸一方,他们从哪里来的呢?滋生军阀的土壤,才是真正的乱源。“从历史上看来,军阀的封建与帝制的运动都是武力统一的迷梦结果。为强求统一而封建军阀,然而封建军阀却使各省格外分裂,遂成了独秀说的政治纠纷的现状。”要化解这一乱象,胡适开出的药方,恰恰是联省自治。
如果争论仅止于此,那便步入死胡同。一方说,联省自治是毒,一方则说,联省自治是药。双方各执一端,谁也说服不了谁。
好在胡适还有分解。原来他理解的联省自治,不同于陈独秀。在他看来,军阀并不能代表地方,军阀是军阀,地方是地方,在当前的制度之下,军阀权大,地方权小(“军阀的权限所以大到这个地步,是因为地方没有权,又因为中央虽有权而无力裁制军阀”),故而要增加地方的实权,以此限制、推翻军阀,“这是省自治的意义,这是联邦运动的作用”;陈独秀则把军阀与地方混为一谈,视军阀为地方代言人,那么扩大地方的权力,就是扩大军阀的权力,所以他强烈反对联省自治。
明确了二人的分歧所在,只是第一步。接下来需要追问:军阀到底能不能代表地方,倘若不能,两者该如何切割?
这得分应然与实然。从理论上讲,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地方之权,则属地方人民,军阀未经民众选举与授权,焉能代表地方呢,非但不能代表,这些鸠占鹊巢的丘八,反而是地方的敌人。然而,从实际上讲,当军阀主宰了地方的军权、财权与政权,民众则如刀俎之上的鱼肉,鼎镬之中的麋鹿,压根儿无力主张《中国民国约法》赋予自己的权利,基于此,判定军阀与地方一体化,并无不妥。
这么说来,陈独秀与胡适的争论,纯属鸡同鸭讲。一个立足于现实,一个立足于理论或理想,能争出什么善果?
不过,这场错位的争论背后,隐藏了一个真问题,即联省自治在当时的价值所在:它是民众的福音,还是军阀的画皮,它能否助力各地人民挣脱军阀的严酷黑手,还是如陈独秀所嘲讽的那样,“替武人割据的现状加上一层宪法保障”?
联省自治脱胎于联邦主义或联邦论。且从后者说起。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无论古今中西,都是令执政者和政治学者最头疼的难题。对此,中国人发明了封建制与郡县制,西方人发明了联邦制与单一制。近代以来,联邦制在美国的巨大成功,使其声名大振,风靡一时。1838年,第一位来华的美国传教士裨治文刊刻《美利坚合省国志略》,联邦制学说开始在中国传播。此后,孙中山、梁启超等人陆续提出联邦制的立国思想。1914年到1916年间,中国发生了联邦论之争,戴季陶、章士钊、张东荪等鼓吹联邦制,张君劢、潘力山等则表反对,这场争论的水准,即便置于今世,依然相当可观。至1920年代,以联省自治为标志,联邦论进入实战阶段。
必须注意,国人谈联邦制,往往忽略或误解了两个要点:第一,联邦制与单一制并非势不两立,而可相互吸纳,这种结合,有些接近顾炎武所云的“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当然,封建制也好,郡县制也罢,维护的都是皇权,联邦制捍卫的则是公民权,这就难怪百年以来,中国的宪政主义者对联邦制偏爱有加;第二,联邦制的根基,在于自治,美国联邦制的建构,正有赖于源远流长的乡村自治传统,从这一点出发,张千帆先生干脆否决了联邦制与单一制之争的意义,他认为真正的问题在于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
由此再来说联省自治。“自治”二字,是否名副其实,能够推进到哪一步,将直接决定这场联邦主义运动的成败。反观那节历史,需要留意一点,所谓自治,是从省起步,由上而下,抑或从乡村起步,自下而上。相形之下,后者更符合联邦论的要义。
联省自治从湖南起步,因此湖南的经验,最为历史瞩目。不过我以为最成功的省份,当数陈炯明领导的广东。其高下之分,端在自治路径的差异。湖南由上而下,广东自下而上;湖南先定省宪,广东先行县自治。1921年1月,陈炯明答《字林西报》记者访问:“中国各村自古实行共和制,各村莫不以自治为宗旨。今中国之自治,应先自村庄施行,依次发展,及于全县全省与全国。刻广东已在村上实行分区。自治村中,警察与税收由人民自办,将来各县县长与省议员亦归人民自举,再由议员共举省长。他省能仿行之,则可达到联省自治之目的。”这才是联邦制的正道。
可惜,当时如广东与陈炯明者,实在寥寥;放眼中国,只见“联省”,几无“自治”。一旦失去了自治(从乡村起步的地方自治)的支撑,联邦便与割据同义;从西方舶来的联邦论,非但不能救中国,反而加剧了中国的分裂。
陈独秀对联省自治的悲观与否定,正源于他对自治的重视。1919年,他便写出了《实行民治的基础》,区分官治与民治。文中指出,提倡地方自治,高谈省自治与县自治,未必就是民治,而可能是官治,“……这种从上面提倡的自治联合,就是能够实现,也只是被动的官式的假民治,我们不要;我们所要的,是从底下创造发达起来的,人民自动的真民治”。当自治落到实处,联省自治才能修成正果。就此而言,不能说陈独秀反对联省自治,他批判的只是被架空、被滥用的联省自治。他与胡适,其实殊途同归,正可握手言和。
文/羽戈
作者为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