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在两会提案中提出,百度公司将“血友病”贴吧卖给医院事件,折射出目前工商部门对整个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不力。只有健康、规范、有序的互联网广告业的发展,才能促进国家“互联网+”战略的实施。他建议对《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做出修改并增加相应条款,同时提出重点整治目前民怨集中的竞价排名医疗广告,特别是对百度等互联网巨头处以重罚等建议。
以下附提案全文:
近日,百度公司将“血友病”贴吧卖给医院,一个小事件瞬间引爆成为全国舆论对百度的讨伐战,主要原因是百度公司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医疗广告竞价排名推广。1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谈百度公司负责人,但是即使约谈之后,百度搜索仍能搜出不少虚假医疗广告。这折射出目前工商部门对整个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不力。只有健康、规范、有序的互联网广告业的发展,才能促进国家“互联网+”战略的实施。
一、目前我国互联网医疗广告几乎不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导致互联网虚假医疗广告泛滥成灾,严重侵害每个公民的权益。
医疗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广告,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因此2006年颁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进行监管。例如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并对医疗广告的内容进行限制,但是现实的情况是虚假广告充斥着互联网的每个角落。
例如,在百度上搜索“治疗肝炎”,通常是一些民营医院占据网页“头条”,且广告中几乎都是夸大疗效、具有迷惑性的词汇,如“治疗肝炎有效率98%”、“帮你永远远离肝炎!”、“彻底治疗肝病”,这些均违反《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这些虚假医疗广告不仅让患者上当受骗,甚至因此贻误治疗时机,对广告受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巨大的影响。相反,如果能规范医疗广告也能促进医疗产业的有序发展。
二、当前的互联网广告不具备明显识别性,打《广告法》擦边球。
新版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而现状是,百度、搜狗、360等搜索引擎及其广告联盟,都用“推广”代替“广告”,将付费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混淆展示,不具备显著辨识性。这种不加任何规范的竞价排名推广,也成为百度公司被舆论讨伐的靶点。
三、网络广告发布者不加限制地跟踪Cookie进行所谓“精准”广告,侵犯公民隐私。
公民在某网站浏览网页时,其用户行为(比如搜索了什么关键词)等都会通过加密存储在用户电脑里,形成Cookie。当再次打开某网站或者是浏览加入该广告联盟的网站时,就会跟踪用户Cookie,“精准”推送广告。Cookie技术给公民便捷上网带来方便,但是过度使用Cookie,会侵犯公民隐私。2013央视“3.15”晚会就曾集中曝光了互联网广告、搜索公司通过cookie跟踪用户习惯、窃取用户隐私信息的行为。
目前,欧盟、英国、美国已制定了关于规范使用Cookie的法案(据《存储Cookie要征得用户同意》,新快报,2013年3月28日报道),而我国目前尚无相关规定。
四、举报互联网虚假医疗广告的证据难固定,取证成本高,受害者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应鼓励广大网民参与。
目前工商部门已经建立、健全了针对传统大众媒体(报纸、电视、广播等)的监查机制,但是由于互联网广告传播冲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仅靠工商部门和网络监管部门,根本无法监察所有的互联网广告。因此,有必要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公民或其他组织协助工商部门对违法广告进行查处。
对于受互联网虚假广告欺骗的受害者,通常没有足够的能力及时保全网页上虚假广告的证据。互联网信息更改便捷,如举报、维权过程中,相关网页可能已被删除或者被修改,导致无法固定第一手证据。因此,受害者或其他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如果要举报网络虚假广告,只有通过公证方式才能保全有力证据,而公证费用不菲,导致举报互联网违法广告的取证成本高。如果判定违法的广告发布者须承担举证费用,将促进公众参与举报。
缺乏社会公众监督的环节,是虚假互联网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设立奖励机制,且举报取证费用由违法广告发布者等承担,才能真正促进公民及其他组织参与举报,协助政府监管。
2015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发布《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结合现状,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做如下修改。
1、付费搜索广告应能显著识别,不能用“推广”代替“广告”,且只能在网页右侧显示。
具体建议:第十六条相关条款“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修改为“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得用“推广”代替“广告”,且只能在网页右侧显示,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2、保护公民隐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禁止跟踪Cookie发布所谓“精准”广告。
具体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相应条款,对广告活动者利用Cookie进行广告活动的行为进行规范。
3、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公民或其他组织举报互联网违法广告。
4、若工商部门判定举报者举报属实,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承担举证成本。
具体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相应条款。
二、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做如下修改。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保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版)第六条规定。
原2006年版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但是即将颁发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却将此条款删除,基于目前互联网虚假医疗广告泛滥,如果删除,医疗机构的广告内容则更加不受限制,因此建议予以保留。
三、其他建议
1、重点整治目前民怨集中的竞价排名医疗广告,特别是对百度等互联网巨头处以重罚。
1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谈百度公司负责人,但是即使约谈之后,百度搜索仍能搜出不少虚假医疗广告。同时,百度等公司的违法所得远大于违法成本,如果工商执法部门不下决心,不出狠招,导致的结果是百度等公司宁愿被罚款,宁死不整改。
网络已成为大多数国民生活的一部分,公众希望没有虚假医疗广告的互联网,就跟希望没有雾霾一样迫切,因为都和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有关。
2、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应建立定期约谈百度等大型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机制。
3、建立工商、网络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