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9家连锁药店:阿里健康应彻底退出药品信息化监管)
网易财经2月24日讯 连锁药店状告国家食药监今日又有了进展,继昨日湖南养天和大药房发表声明,表示针对起诉被法院驳回一事不再提起上诉后,老百姓、一心堂、益丰药房19家连锁药店企业今日发出联合声明,称为国家食药监总局积极听取行业意见,规避行政错误的做法点赞。同时,在联合声明中,上述企业还建议全面取消现行药品电子监管码,而不是暂停,也不仅仅是针对零售药店取消强制。“阿里健康彻底退出药品信息化监管,而非形式上的药品电子监管码运维权移交”。
据网易财经此前报道,2015年底,食药监总局“2015年284号公告”和“2015年176号通知”大大加强了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版GSP”)的权威。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是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企,一律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并要求地方食药监局对未认证的企业逐一审查,停止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新版GSP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
随后,包括湖南养天和大药房在内的多家连锁药店零售企业的门店因拒绝将所经营药品扫码上传到阿里健康运营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被责令停止营业,取消经营资格。2016年1月底,养天和大药房一纸诉状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告上法庭。在上诉状中,养天和指责食药监总局与阿里健康官商勾结,不正当竞争。养天和认为,食药监总局推广阿里健康运营的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的规定。
据网易财经了解,2014年初,阿里巴巴集团正式宣布斥资13亿元入主医药电商中信21世纪,后于10月将其更名为“阿里健康”。早在收购之前,中信21世纪就拥有第一块第三方网上药品销售资格证的试点牌照,还掌握着中国仅有的药品监管码体系。养天和方面认为,通过运营药品电子监管网,阿里健康能掌握和运用如原告这样的药企等竞争对手的详细销售数据,严重违背公平竞争。
今年2月初,法院驳回了湖南养天和大药房的起诉;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的意见》和《关于暂停执行2015年1号公告药品电子监管有关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40号)》两个文件;2月23日,湖南养天和大药房发表声明,表示针对起诉被法院驳回一事不再提起上诉。至此,药品电子监管码风波暂时告一段落。
网易财经发现,在今日19家企业的联合声明中,上述企业重点提出,应全面取消现行药品电子监管码,而不是暂停,也不仅仅是针对零售药店取消强制。“如果上游制药企业、批发企业对于药品电子监管码追查商品流向的功能有商业需求,完全可以由企业自身选择合作对象,进行市场化运作,行政权力不应干预”。
此外,联合声明还指出,对于阿里健康的问题,上述企业希望阿里健康彻底退出药品信息化监管,而非形式上的药品电子监管码运维权移交。“阿里健康介入到药品信息监管当中,既关系到国家数据安全,又造成不公平竞争,同时涉嫌绑架公权利用数据牟利,必须彻底出局才能真正解决矛盾。今后药品溯源信息化监管体系的运维应该由国家食药监总局自行负责,即便有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辅助的必要第三方应是不涉及医药服务的内资机构或企业”。(陈俊宏)
19家连锁药店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码问题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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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食药监总局积极听取行业意见,规避行政错误的做法点赞。
我们认为,国家食药监总局对此事做出的快速反应,体现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方式正在向法制化、规范化及科学决策转变。为此,我们感谢国家食药监总局现任领导班子的理性与担当,有直面历史遗留问题的勇气和意识。
2
感谢湖南养天和大药房带有公益性质的维权诉讼,为行业树立了标杆。
正如众多法律界人士所表述的那样,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起诉,既是带有公益性质的维权诉讼,也是通过法律武器促进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乃至国家法治建设的积极尝试。从目前的进展来看,无疑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行的加强法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等精神正在得到逐步践行。
我们支持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不再上诉的决定,并将一如既往地和该企业一道,继续关注药品电子监管码问题的后续发展。
3
建议全面取消现行药品电子监管码,而不是暂停,也不仅仅是针对零售药店取消强制。
既然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既没有上位法支持,也不符合国务院2015年95号文提出“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精神,应该全面取消而不是暂停。如果上游制药企业、批发企业对于药品电子监管码追查商品流向的功能有商业需求,完全可以由企业自身选择合作对象,进行市场化运作,行政权力不应干预。
4
阿里健康彻底退出药品信息化监管,而非形式上的药品电子监管码运维权移交。
阿里健康介入到药品信息监管当中,既关系到国家数据安全,又造成不公平竞争,同时涉嫌绑架公权利用数据牟利,必须彻底出局才能真正解决矛盾。
今后药品溯源信息化监管体系的运维应该由国家食药监总局自行负责,即便有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辅助的必要,我们认为,这个第三方应是不涉及医药服务的内资机构或企业。
5
建议药品追溯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要有顶层设计,并保障程序合法、阳光执法。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药品追溯信息化监管体系必需尊重批号管理和国际条形码的客观存在,不再搞重复建设。不要在原电子监管码基础上,换汤不换药。应该在多倾听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重新进行顶层设计,这一体系应该符合“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经济”的原则,推进这一工作应该按照“依法行政、阳光执法”的思路。
我们将认真贯彻国务院95号文件精神,积极配合药品追溯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以身作则,强化企业规范管理,杜绝假劣药品流入市场,并呼吁广大同行,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各种形式积极配合国家食药监总局进行药品溯源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
联合声明人:
19家联合声明企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众友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新兴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开心人(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新疆百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
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杭州九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