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周口城管预收全年三轮车“罚款” 官方称系垃圾处理费)
1月1日,大河报A09版以《新年未至,却要预交一年罚款》为题,报道了周口郸城县城管部门对货运三轮车预收“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的事情。今天下午,郸城县委宣传部向本报记者发函称,该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已责成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感谢本报舆论监督。
郸城县的函文称,报道刊发后,该县已责成县城市管理规划办公室立即调查处理,本着直面问题、不遮不掩、阳光处理的态度,积极向媒体和社会回应处理结果。同时,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也已介入调查,如有违法现象将严肃处理。
函文介绍,目前,郸城全县有配货三轮车百余辆,个别配货三轮车存在肆意丢弃垃圾、污染环境现象。对此,城管部门进行了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但处罚不是目的,引导大家爱护环境才最重要。”函文说,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绝大部分配货三轮车主都自备便携式垃圾箱或垃圾袋,但仍有个别配货三轮车主仍无视城市管理要求,随意丢弃垃圾,城管执法的力度也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强。
对于“预收罚款”一事,函文解释称,因一次性交纳要比累计罚款的数额要少,所以大部分配货三轮车主愿意一次性交纳全年垃圾处理费。但因城管部门宣传解释不到位,个别配货三轮车主把“全年垃圾处理费”误认为是“全年罚款”,引起了一些误解。目前,已对当事城管队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城管队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阳光执法。
至于收取“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函文介绍说,是根据《周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为何使用2013年票据,函文称,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财政票据式样及印制技术规范的通知》的规定,票据不再设置使用期限,所以该局仍然使用2013年的事业性收费凭证。
函文最后说,下一步,该县将根据纪委监察部门的调查结果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再次向新闻媒体对该县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
【事件回顾】
郸城城管预收全年三轮车罚款 不交钱就扣车
核心提示丨一次性预收了2016年的“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但开具的收费票据批次却是2013年的,而且票据上没有收款人姓名和日期。这样预交罚款的方式和“糊涂”票据,让周口市郸城县的许多货运三轮车主一头雾水。“不知道他们的依据是什么,反正不交钱就要扣车。垃圾费和罚款怎么能预收呢?城管咋‘推测’出我未来一年违规占道的具体情况呢?收费1000元的标准又是从何而来呢?”车主们不解地说。
反映|先交1000元占道费,不交钱就扣车
陈先生是郸城县的一名货运三轮车主。2015年12月29日下午,他开着车被几名穿制服的工作人员拦了下来。
“他们让我交2016年的占道费,我说,2015年的还没到期,咋能交2016年的呢?”陈先生回忆说,几名城管队员告诉他可以预交,并动员他先去队里排个号。可陈先生跟随城管队员到队里后,“不交钱不让走了”,无奈之下,陈先生只好交了1000元费用。交钱后,工作人员给了他20张收费票据,每张金额为50元。
昨日,大河报记者从陈先生提供的票据上看到,抬头为“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定额票据”,基金项目一栏只填写了“2016年”字样,收款人、收款日期均为空白,加盖了“郸城县城管监察大队垃圾处理费专用章”。值得注意的是,票据批次为“NA[2013]”。一家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告诉记者,这是指2013年的票据。
陈先生质疑说,预收2016年占道费先不说,仅票据本身就有多处让人不明白。“收款人和日期不写,说是占道费盖的却是垃圾处理费公章,而且还是2013年的票据,这样做不违规吗?”陈先生说。
和陈先生一样,近期记者接到不少郸城县货运三轮车主打来的电话,反映遭遇城管人员收费一事。“不交钱就强行扣车,这两天我们都不敢上街拉货了。”车主们说。
回应|城管预收罚款,法制办人员表示“不允许”
昨日,大河报记者联系上郸城县城管局办公室的胡主任。他说,三轮货车在营运过程中有乱占道的情况,还经常丢垃圾,收取的费用主要是垃圾清理费和中转费。当记者追问收费依据和票据问题时,他称了解后再回复。
十多分钟后,城管局城管监察大队一位王姓副大队长打来电话。他说,这次预收的费用包含“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每辆三轮车每年1000元。至于为何使用2013年的票据,他说票据是这个月刚从县财政局领的,“这是财政局的事”。
至于收费依据,王副大队长说是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32条第2款规定。记者找到这个条例,发现全文没有一处提到“允许预收占道罚款和垃圾费”的内容。对此,王副大队长回应说,预收罚款不违规,每年都这样。
随后,记者致电郸城县财政局,了解使用2013年票据的问题,该局办公室人员让记者找国库支付中心采访。而国库支付中心又让记者找税费科,却拒绝提供方式。折腾一圈后,记者再次拨打财政局办公电话,却无人接听。周口市一家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说,现在仍使用2013年的票据是“不合适的”。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执法监督科刘科长明确答复说“预收罚款是不允许的”。她表示,可以让反映人联系周口市法制办执法监督科,他们将介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