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2部门将联合惩戒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备忘录》共6个部分,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对象、惩戒措施、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规定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结果的反馈机制,具有惩戒范围广泛、法律依据充分、惩戒措施有效等特点。
从联合惩戒的对象看,包括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的交易各方,以及这些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责任主体。《备忘录》中特别明确提出,惩戒对象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
对于公众性与上市公司相似的公众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等,参照关于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办理。
《备忘录》围绕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商事活动,规定了16项惩戒措施。在融资投资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在参股设立金融机构、申请外汇额度、申请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依据或者参考。在日常经营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对违法失信的相关责任人员,在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公司董事、监事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在股权激励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备忘录》实施后,22家单位通过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动约束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