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省多措并举规范市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等有关要求,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市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从规范申报、严格审批、均衡进度、规范使用、加强监督、明确责任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市县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效益和水平。
一、规范申报,严格审批。一是严把申报关口。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受理和评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严肃查处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违规申报、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行为。二是优化审批流程。推动审批环节前移,把好项目审批关口。已实施项目库管理的,要提前一年审批挑选项目入库,未实施项目库管理的,要完善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时限。三是推广项目库改革、三年滚动预算及财政中期规划。逐步将执行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滚动实施或分期实施的财政资金,以及建立跨年度滚动预算机制所需的其他财政资金纳入项目库管理范围。探索建立跨年度预算滚动平衡机制,编制预算中期规划。
二、尽早谋划,均衡进度。一是及时转拨上级专项资金。对于上级财政部门已明确分配方案或补助标准的专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在接到上级提前通知或下达的专项资金后的2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对于上级财政部门未明确分配方案或补助标准、需要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推进项目库改革的基础上,在接到上级提前通知或下达的专项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对需据实结算的上级专项资金,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先预拨后结算。二是均衡拨付本级专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60日内下达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据实结算项目除外。三是建立专项资金清算收回机制。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同时加强对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动态监控,清理收回未及时支出的项目资金。
三、依法依规,规范使用。一是合规使用上级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使用上级专项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上级专项资金,不得违规调整上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或变更用款项目内容,不得列支与用款项目无关的支出或违规提取管理费、咨询费等。二是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权,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可以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中央和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需市县政府承担配套责任的,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市级政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本级应承担的配套责任转嫁给县级政府。
四、加强监督,突出问效。一是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监督检查,确保每年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范围达到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10%以上。同时,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健全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和用款单位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实施重点评价以及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价工作机制,并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三是加强重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突出强化对重点专项资金,包括民生资金、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大额资金等的监督管理,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等情况。
五、明确责任,严肃问责。一是明确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人员责任。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县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用款单位诚信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等过程中,被查实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原标题:广东省多措并举规范市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