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整合系统资源与防范廉政风险并重资本市场稽查执法步入新阶段)
近日,证监会印发了配套的《关于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执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为有效强化证监会稽查办案工作的全流程监督,堵塞可能出现的影响案件查办的工作漏洞,切实防范稽查执法权力运行的廉政风险,11月9日,证监会印发实施了《稽查案件基础文档第三方备案监督工作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正式建立稽查案件基础文档第三方备案监督制度,在证监会系统10家调查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沪、深交易所委托执法试点工作启动
为及时适应新的市场条件下对稽查执法的新要求,有效解决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与执法任务日益繁重的现实难题,打破制约监管执法的瓶颈,证监会积极探索执法制度创新,不断完善体制安排,优化监管资源配置。
针对执法实践特别是股市异常波动期间案件反映的突出特点,充分考虑到证券交易所具有信息、技术、资源优势,且具备履行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职责的组织和人才条件,证监会决定依法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承担部分案件具体调查工作职责,有关案件的处罚决定,仍然由证监会按规则统一负责。
在前期制定《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的基础上,近日证监会印发了配套的《关于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标志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执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意见》立足于从业务指导和业务规范的角度,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受托执法工作提出要求,着力明确证券交易所工作职责、强化责任,理顺证券交易所与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细化工作程序。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充分考虑证券交易所贴近市场、贴近一线的优势,明确委托调查案件的范围,包括涉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欺诈发行等案件,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债券市场案件、与境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相关的跨境执法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采用一事一委托方式委托的其他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案件。二是明确证券交易所设立业务相对独立的委托执法部门,要求证券交易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委托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相隔离,避免委托执法业务与提供交易场所设施、组织监督证券交易等其他职能产生利益冲突。三是明确案件交办、调查方式、组织实施取证、强制措施使用、调查报告编写、监督指导、质量复核、移送移交、审理管辖、处罚执行等覆盖委托执法全部环节的具体工作流程与机制,并要求证券交易所建立健全案件管理规则和质量内控制度。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委托执法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稽查执法优势,完成好委托执法的工作任务。同时,证监会将按照监管转型与及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需要,不断完善执法体制机制,整合系统资源和力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提高线索发现的及时性、调查取证的针对性、认定裁罚的有效性,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执法效能,持续保持稽查执法高压态势,忠实履行“两维护、一促进”的核心职能。
建立专门机制 切实防范执法廉政风险
11月9日,证监会印发实施了《稽查案件基础文档第三方备案监督工作试点方案》,正式建立稽查案件基础文档第三方备案监督制度,在证监会系统10家调查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随着证监会工作重心逐步向监管执法,特别是向稽查执法上转移,稽查执法成为证监会规制权力运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关键领域。稽查执法工作是证监会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贯彻法律法规,实施调查、获取证据,证明违法违规事实,并适用法律作出处罚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行政当事人乃至市场各方的利益,执法过程中可能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
《试点方案》通过确定“证据电子化、留痕指纹化、采报即时化、存管独立化、监管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与手段,要求办案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将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过程文档、说情人登记表等可能影响案件走向、对案件认定有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文档及时封存锁定,生成数字指纹报送证监会纪委等相关部门,实现实时的第三方独立备案监督,杜绝擅自篡改重要资料现象的发生。
需要指出的是,稽查案件基础文档第三方备案监督制度是证监会结合稽查办案实际,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兼顾简便易行性和集中备案监督要求所作出的制度创新。此举既是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保证案件调查质量的有力手段,也是从根本上防范道德风险,应对各种人为因素干扰,拒绝说情请托的有力依据。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试点经验逐步推广实施范围,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则,并积极探索发挥该制度在提升稽查工作规范水平、提升案件管理信息化水平等方面的多重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