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振兰
借着互联网金融大趋势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政策推出,今年以来如热浪来袭,相互保险颇有站上“互联网+”风口之势。各路资本、机构争相希望分享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的机会,与此同时一些基于互联网的互助保障平台也雨后春笋出现。据了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保协)近期也组织举办了互联网+相互保险领袖训练营。
**资本逐鹿已经开启**
根据保监会2月颁布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市场一连串的公开消息反映了行业热度:如8月14日,九鼎投资发布公告称,将通过旗下子公司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保险组织,暂定名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总社;7月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筹)给各保险中介机构下发了“关于征集‘安平责任相互保险公司(拟设)’一般发起会员的通知(供参考)”,向保险中介行业公开征集一般发起会员;6 月10 日,新国都、汤臣倍健四家上市公司联合发起设立信美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筹)等。
而除上述机构外,今年以来在国家工商总局披露的预核准名称里面,已出现至少5家“疑似”相互保险的公司,分别是汇友建工相互保险有限公司、国民互助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海达财产相互保险有限公司、众康互助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万诚相互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
除了上述机构和资本的逐鹿,一些由互联网科技公司的类相互保险探索,虽有争议,但发展已如火如荼。诸多保险业内人士认为,相互保险或也成为互联网保险创业项目盯上的领域,而监管层对其规定也较为模糊。
有分析人士认为,通过在相互保险以及类似众保组织上发力,打造平台聚集客户进而吸引资本,先考虑客户数量,再考虑运营问题,认为一个好的概念就可以带来客户的聚集,似乎脱离保险实际。也有批评者担忧,该认识认为,未来多数的相互保险公司将成为资本的傀儡。比如与相互保险有着较高相似度的公募基金对比,同样是收取管理费,同样是收益归参与者共有,但是在中国的特殊环境下,基金发展成利益输送者甚至基金黑幕。
在相互保险概念日趋火热的今天,这些基于互联网的互助保障平台涌现是否适逢其时呢?
有人说,“互助平台”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正如同支付宝之于银行,你可以说人家不是保险产品,但是你却不能否认它们在对于特定疾病保障中所起到的作用,而这就是保险的本质。近年以来,互联网互助平台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目前平台包括抗癌公社、互助家及夸客联盟等,有人争议有人叫好。但无疑,类相互保险平台在中国“起风”了!
不过,为什么说是类相互保险平台呢?有人质疑,平台看似相互保险的形式,但运用酷似众筹的方法,取得成员互助目的,同时还达到“P2P”去中介化的效果而降低保障成本,是否还属于相互保险的范畴?或许是为了引起了行业的关注,上述互联网互助平台将自己定义为成“众保组织”,即相对于众筹(Crowdfunding)和众包Crowdsourcing,也将众保模式译成Crowdinsuring,也就是大众互保的意思。
可以说,相互保险是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形式之一,承保了世界前五大保险市场42%的份额。互助保险以其“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特性在国际保险行业占据了重要地位。在美、日、英、德、法这五个最重要的保险市场上,互助保险公司占日本保险市场份额的近3/4、美国的1/3、法国的1/6、英国的1/4。但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不一样的是,相互保险在中国的日渐兴起之际,正是中国互联网渗透到每一个领域的时候,“互联网+相互保险”也必将成为中国特色。比如在运用互联网的模式创新下,众保模式应该定义为相互保险的分支还是颠覆者?
**互助保险中的P2P,还是众筹领域的互助**
所谓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在业内人士看来,相比传统保险,相互保险可以更好地彰显保险“互助共济”的本质,弘扬“保险互助文化。
但是众保模式呢?业界普遍定义为基于互联网的小额互保的模式。首先字面上来看,相对于相互保险,众保模式首先必须是基于互联网的,其次还是小额的;当然字面上看不到的是,众保模式是基于事后互助的,成员无人生病则无需互助,稍微有别与相互保险的提前收取保费。
以某家众保平台为例,为每个不幸患癌的成员筹集不超过30万元治疗和生活费用。 成员的义务是成为正式成员至65周岁期间,须向其他每一个患癌成员捐助m元。对应的权利则为,从成为正式成员至65周岁这段期间,如果患癌,将得到其他成员每人m元的捐助;成员可随时无条件、无责任退出该平台。
其中,m与成员人数有关,是30万元÷人数的总和,如3万名成员,每人次捐助10元;10万成员,每人捐助3元,50万成员每人次捐助0.6元,100万成员则每人次捐助0.3元。
上述运作模式在各个平台也略有不同,有些平台目前的免费注册,而另一些需要在会员注册时先预充数元钱的保证金,提高了部分门槛。当然有分析人士指出,相对于保险的预收保费,其实是一个交了费,一个是承诺缴费,就拿劳合社来说,最早没有商业保险模式的时候,就是承诺缴费,所以应该将众保模式归为相互保险。最早的相互组织是一个社区一个乡村,物理上的同类人群结合在一起了,但是加了互联网后,成员不需要地域关系就连在一起了,那么是不是社区呢?尚且存在疑问。
相对于相互保险,众保模式更具有众筹的特点。不过业内人士分析称,“众保”模式,虽然也是很多人筹集资金来完成某个目的,但是它与众筹有明鲜区别:首先,“众保”模式下,每个人的地位都是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等的,而在众筹涉及双方的地位和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其次“众保”的组织在一个静态的时间点看是相对封闭的,而众筹是开放的;最后“众保”主要聚焦的是保障领域,而众筹比较多是股权和债权领域。
还有分析人士认为,未来可以肯定的是,众保模式更具有P2P的意义,去中介化,借助互联网手段摆脱了传统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和运营成本,使得可以最少的人力物力服务更多的人群,即基于海量的成员,绕过保险公司,直接在互联网社区中实现相互保障,而将诸多不必要的成本得以降低。
不管在实现方式上是否使用通过精算基于同质风险确定保费再预收保费的形式,但众保模式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相互保险的所禀赋的互助保障的本质,笔者认为,即便不能以颠覆言之,但以互联网金融创新则不为过,其元素包括互联网+相互保险+众筹+p2p。虽然目前各家互助众保平台仍是较低的注册门槛,被外界认为不太具有相互保险“同质风险”的要求,但笔者认为互联网众保平台刚刚起步不宜要求过多,但随着模式的完善,后续将得以修正。
比如目前传统健康险是以年龄确定保费,投保年龄越早,保费越便宜,那未来等互联网互助平台社员基数到达一定量的时候,其实也可以做到这点:将不同年份出生的人单独分隔成组,如1980年出生的社员和1990出生的社员就统一在公社内部独立成不同的互助组,是否就消除了不具有“同质风险”的疑虑了呢?
笔者认为,相互保险概念的普及,刚好在行业形成了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理念,客观上更能加深人们对众保模式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