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股权众筹平台,即将迎来一轮监管层的“摸底”。日前,证监会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同时部署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摸底检查有其背景和原因,但检查不是“消灭”, “一炮轰死”,此次检查正当时,能够及时将行业市场规范化,有利于维护股权众筹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诸多因素促使开始“摸底”
证监会近日下发《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近期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未经国务院股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看来,《通知》的出台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避免那些私募性质的众筹、基金众筹、集资众筹、传销众筹等“伪众筹”误导民众,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避免“众筹”这个概念在大量的违规操作中在社会上形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其实质是为接下来真正意义上的小额、公开的股权众筹的大发展,扫清障碍。
第二,监管层吸取P2P行业快速发展所带来风险的教训,在股权众筹行业发展还没有出现大的风险点之前,先出台各类监管意见和规范性意见,慢慢踩刹车,是有利于股权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自2014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以来,股权众筹出现了空前的繁荣,给市场的印象好像是谁都可以做股权众筹平台,但其实股权众筹说到底还是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发展需要专业的人和机构来做。证监会此次《通知》的出台实质上是为了避免那些缺乏资质、缺乏优质项目来源和风控能力、缺乏互联网技术等专业技术能力的公司或个人涌入这个市场,形成所谓的泡沫和虚假繁荣,从而出现不良项目、项目欺诈、跑路等情况,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股权众筹行业陷入P2P发展的困境和危机。
第四,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未来的股权众筹承担着打破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局的重要使命,所以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之后,证监会及时理清发展思路,规定市场秩序,对股权众筹的发展是一个利好消息。
第五,证监会吸取此次股市异常波动的教训,因此强调股权众筹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必须接受国家的监管,做到风险可控。
检查并非“一炮轰死”
面临这次监管检查,有部分业内人士认为,检查意味着股权众筹将只保留一些大的平台,而其余将“一炮轰死”。对此,记者采访的专家学者并不认同。
零壹研究院院长李耀东认为,可以用两句话概括:动了刀子。留了口子。“动了刀子,是明确了目前所有的股权众筹都不是央行所谓的 股权众筹 ,央行所谓的股权众筹是公募众筹,具有 公开、小额、大众 的特点,要做这样的众筹平台,需要牌照。目前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都没有牌照,不能做 公开、小额、大众 的事情,不能叫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叫 股权融资 平台。”李耀东分析称。
“留了口子,既然股权众筹不能做了,还可以做股权融资平台,在《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现有法律框架下做即可。”李耀东进一步分析称,留口子的事情也可以从检查重点看出来:“包括平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融资平台满足这些条件并不难,要严格用户注册门槛。
杨东也认为,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政方针没有变,《通知》的出台出发点在于纠正市场上违法、违规的行为,为互联网金融特别是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只有股权众筹,才是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三大业态中最重要的类型,只有股权众筹,才是当前我国经济体系最根本的毛细血管。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检查不是消灭,而是要朝着更科学进步的监管方向发展,需要按照规定来发展。目前的平台发展要符合监管政策和要求。
地方监管政策或需调整
业内人士表示,众筹平台将会趋向牌照化经营。目前,京东金融、蚂蚁金服、平安集团、中信证券等巨头纷纷开始布局股权众筹平台。其中,京东金融的“东家”、平安集团旗下的“前海众筹”以及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已经率先获得公募股权众筹试点资质。
“像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前海众筹、京东众筹、蚂蚁达客以及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上备案的八家平台和地方上大力发展的上海股权交易托管中心,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等有望陆续成为第一波经国家认可的股权众筹成员单位。”杨东预测称。
值得一提的是,在证监会发布《众筹机构专项检查通知》的同时,证监会还专门致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政府,希望“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 股权众筹 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
事实上,在证监会尚未出台股权众筹监管规则前,一些省市已经率先启动股权众筹试点。比如,7月21日,广东省金融办对外发布《广东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启动广东省内股权众筹试点工作。
证监会表示,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经发布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其中界定的“股权众筹”与《指导意见》定义的“股权众筹”不一致。将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称为“股权众筹”,这易引起市场和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概念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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